李頴彰|支聯會國安案意義深遠:明確公共生活的法律界線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正式宣判。此案的意義並不在於三名被告最終被判處何種刑罰,而在於法庭透過完整而嚴謹的法律論證,進一步闡明《香港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與適用界限。判詞再次確立一項重要法治原則:政治立場和意見表達受法律保障,但當言論以組織、動員或煽動的方式,意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及憲制秩序時,便已超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國安犯罪特點在於預防性質
本案的核心爭議,並非被告是否實施暴力行為,亦非是否存在具體奪權計劃,而是其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倡議的政治主張,是否已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辯方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僅屬和平政治理念,既無武力元素,亦缺乏具體行動方案,因此不應被視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惟法庭指出,國家安全犯罪的特點正在於其預防性質。煽動罪所規範的,並非已完成的顛覆行為,而是透過言論宣傳、組織動員及持續傳播所形成的現實風險。若法律必須待顛覆行動具備完整計劃並付諸實施後方能介入,國家安全保障便會流於事後追究,失去預防危害的制度功能。
法庭的分析並非停留於口號本身,而是立足於香港的憲制秩序。根據《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的憲制安排,「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國家根本制度亦是特區高度自治的憲制基礎。因此,當某種政治主張不再是對政策或施政的批評,而是直接指向否定國家根本制度,其法律性質便不能與一般政治言論等同視之。法庭需要判斷的,並非口號本身是否具爭議性,而是在特定背景下,相關言論和行為是否具有煽動他人破壞國家政權及憲制秩序的意圖和效果。正因如此,判決的重心始終是法律文本、立法目的與證據分析,而非政治立場之爭。
案情情節嚴重量刑符合比例
法庭將本案列為「情節嚴重」,並非基於個別口號或單一言論,而是綜合考慮整體案情,包括《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社會環境、相關行為的持續性、被告的社會影響力、涉案組織的動員能力,以及有關訊息的傳播範圍與效果。尤其是在本港經歷「黑暴」嚴重社會動盪、《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憲制秩序和國家安全的背景下,具備政治影響力和公眾號召力的人士,若持續透過組織平台推廣被裁定具有顛覆意味的主張,其客觀危害性顯然有別於一般私人表達或個別政治討論。
再者,支聯會並非普通民間團體。其長期活動、象徵意義和公共辨識度,使其言行具備相當社會擴散能力。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亦並非缺乏公共影響力的個人,他們分別具有政治、法律及社會運動背景。刑事法律評價煽動行為時,不能抽空地只看字面內容,而必須考慮說話者身份、發表場合、傳播渠道、受眾規模和時代環境。同一句說話,由不同人士在不同場合以不同方式反覆傳播,其法律風險和社會效果可以截然不同。法庭正是基於這種現實判斷,認為案中行為足以構成嚴重情節。
在量刑方面,本案同樣體現法庭依循刑罰個別化及比例原則,而非基於政治立場作概括處理。三名被告作為支聯會核心成員,其共同參與的行為性質及角色定位,構成相近的量刑基礎。其後法庭再按照各人的認罪態度、案件處理方式、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作出區分。何俊仁因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且其過往公共服務獲酌情考慮,刑期相對較輕。李卓人雖不認罪,但因相關因素獲有限扣減。鄒幸彤則堅持抗辯,並在求情時否認其行為應受刑責,法庭因而未能視其為具減刑因素,最終判處較重刑罰。這反映量刑差異源於個別案情及法律原則的具體適用,而非對不同政治立場作出區別對待。
釐清合法行為劃定法治底線
外界有聲音將本案簡化為言論自由問題,但這種理解忽略了權利與責任並存的法治原則。言論自由固然受法律保障,卻從來不是絕對權利。任何法治社會均不會將煽動暴力、危害國家安全或破壞憲制秩序的行為,無條件納入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同時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因此,法治的核心不在於抽象地強調自由,而在於依法平衡個人權利、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真正成熟的自由,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真正穩固的法治,也必須在保障權利與維護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此案對本港政治生態的意義,不在於收窄正常公共討論空間,而在於進一步釐清合法政治參與與違法顛覆行為之間的界線。依法批評政府施政、提出政策主張、參與公共事務及表達不同意見,仍然屬於受保障的政治參與。然而,透過持續宣傳和組織動員推動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則已超出一般政治表達的範疇。過往部分政治論述,往往模糊政策批評與制度否定、公共倡議與政治動員之間的界線。此項判決的重要價值,正是在法律層面進一步釐清相關界限,減少灰色地帶,從而為守法參與提供更清晰的預期,並為理性、有序的公共討論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從營商環境與城市治理的角度而言,此案同樣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市場關注的從來不是政治口號本身,而是法治是否穩定、司法是否獨立運作,以及社會秩序是否具備可預期性。若一個社會長期容許危害國家安全或衝擊憲制秩序的風險持續積累,無論商業投資還是民眾生活,都難以建立穩定預期。
回歸發展議程建立成熟文化
本案經歷公開審訊、充分抗辯、證據審查及量刑程序,法庭亦詳細交代裁判理由,充分體現本港以法治方式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制度特色。被告享有抗辯權利,控方須提出證據,法庭必須依法說理,刑罰亦須按照法律原則釐定。這些程序本身,正是本港法治持續運作的具體體現。更深層而言,此案的意義不僅在於個案裁判,更在於進一步鞏固本港由治及興的法治基礎。經歷「黑暴」嚴重社會動盪後,本港需要從政治對立回歸發展議程,將更多社會資源投入經濟增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人才培育及區域合作。在此過程中,穩定的制度環境始終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國家安全從來不是抽象概念,而是社會穩定、市場信心和個人發展的重要保障。對市民而言,它關乎安居樂業。對企業而言,它關乎投資預期。對青年而言,它關乎長遠規劃。沒有安全,繁榮難以持續。沒有秩序,自由難以長存。沒有共同尊重的憲制基礎,高度自治亦無從穩固發展。支聯會案的真正啟示,在於本港社會需要建立更成熟的法治文化。法律既不是政治立場的延伸,也不是個人信念可以凌駕的對象。它是維繫社會秩序、保障權利行使的共同規範。透過本案,法庭依法審理重大國安案件,並根據行為性質、角色定位及個別情節作出區分和量刑,體現的正是法治而非政治判斷。
當社會逐步理解國家安全、法治秩序與長遠繁榮之間的內在聯繫,香港才能真正走出過去的政治紛擾。此案的深遠意義,不僅在於裁決一宗案件,更在於進一步明確公共生活的法律界線,為本港未來的穩定、發展與良政善治奠定更堅實的法治基礎。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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