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歐美接連抹黑香港:保持定力聚焦發展方能打破外部圍剿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兩位主席及多名委員,於9月16日共同提出所謂《2026年黎智英香港政治犯問責法案》(Jimmy Lai Hong Kong Political Prisoner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26)。同日,在美反華組織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發布《苦難持續:香港監獄系統性虐待仍然持續》(Still Suffering: Systemic Abuse Continues in Hong Kong Prisons)報告。翌日,歐洲議會又以高票通過所謂《關注香港新聞及言論自由惡化》的無約束力議案(Deterioration of press freedom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Hong Kong following the arrest of bookseller Leticia Wong and the sentencing of Lee Cheuk-yan and Chow Hang-tung)。三項行動前後相繼、時間高度重疊,顯然並非巧合。
歐美連環炒作
企圖分散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此之前,行政長官發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及《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這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制定中長期發展藍圖,標誌特區治理邁向更具前瞻性和系統性的發展階段,並為未來五年的產業升級、民生改善、區域協同及制度建設確立清晰方向。
在此背景之下,外部勢力選擇於同一時間密集炒作涉港議題,着眼點顯然並非個別人士的所謂權益,而是企圖藉人權敘事爭奪國際話語權,分散社會對香港發展議程的關注,削弱外界對香港前景的信心,並為其更廣泛的地緣政治布局。多項行動在時機上的高度同步,恰恰反映行動者本身鮮明的政治動員與輿論操作色彩。
預設結論操弄
事實依據薄弱
若要評價相關指控是否成立,首先須檢視箇中法理基礎。所謂問責法案,要求美國國務院於30日內裁定香港是否存在酷刑、虐待、醫療疏忽或其他非人道待遇導致政治犯死亡的情況,並於60日內對相關中國及香港官員實施制裁。這種安排以美國國內法介入中國地方事務,與國家主權平等及不干涉內政等國際法基本原則存在根本衝突。
更值得關注的是,法案以所謂政治犯死亡風險作為立法前提,並將黎智英個案直接置於其中,實際上預設香港存在系統性酷刑及非人道待遇。這種先有結論、後尋依據的邏輯,本質上屬政治定性,而非法律認定。與此同時,法案繞過國際人權機制既有的申訴、調查及司法程序,授權外國行政機關單方面認定事實並且施加制裁。這種做法不僅欠缺公認的法理基礎,亦難以在現行國際法律框架下找到相應的制度先例。
法理基礎既存爭議,事實依據同樣有待檢驗。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報告大量引用匿名前在囚人士的陳述及未經獨立核實的資訊,欠缺完整且可驗證的證據鏈支持。值得留意的是,報告主要作者許穎婷曾為「學民思潮」活躍成員,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宣告流亡美國,並成為首名獲美國政府批出政治庇護的涉「黑暴」香港人士,其後於2023年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100萬元通緝。她長期參與海外倡議及遊說活動,鮮明的政治立場與個人背景,難免成為評估相關報告公信力、客觀性及立場取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簡化複雜案件
損害司法獨立
以報告聲稱赤柱監獄曾就黎智英在囚期間死亡進行演練為例,報告既未提供相關紀錄、指令文件,亦未提出足以證實有關說法的直接證據,相關論斷更多建基於推測而非可核實事實。懲教署作為法定羈押機關,相關運作受《監獄條例》及相關規例規範,在囚人士的醫療、探訪、通訊及活動安排均有既定制度,並受到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及司法覆核等多重監督。報告批評港府未向聯合國相關機構提交個別羈押安排的證明文件,卻迴避了一項基本事實:羈押管理屬法定行政職能,有關決定與紀錄須依照本地法律及程序處理,而非由境外組織自行界定披露範圍。將羈押管理中的個別安排或專業判斷,一概詮釋為「酷刑」或「虐待」,不僅模糊行政管理與人權侵害之間的界線,亦有將人權議題政治化、工具化之嫌,企圖以政治敘事取代證據審查,以道德定性取代法律認定。
除了事實依據薄弱外,該項歐洲議會決議在論證方法上亦存在明顯缺陷。歐洲議會以關注香港新聞及言論自由惡化為由,敦促歐盟理事會根據歐盟全球人權制裁機制對相關香港及中國官員實施制裁。儘管這類決議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所釋放的政治訊號卻不容忽視。
制裁機制的啟動理應建立於具權威性的調查結果及充分證據之上,而非主要依賴政治表態、個別議員主張或非政府組織報告。該決議將獨立書店事件、支聯會案件、黎智英案等性質、背景及法律基礎各異的個案一併處理,並統一歸因於《香港國安法》,在論證上難免有簡化複雜問題之嫌。
累積政治資本
代價社會承受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旨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其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及司法程序均有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成立,應由法院依據證據與法律獨立裁決,而非由外國議會透過政治決議預設結論。當政治判斷取代司法程序,對法治原則造成衝擊的,不僅是個別案件本身,更可能是司法獨立應有的制度邊界。
方法論上的缺陷,折射出更深層的利益考量。美國及歐洲部分政客持續推動涉港議案,着眼點未必在於香港人權本身,而更多涉及各自的國內政治盤算及對華戰略競爭。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長期以人權議題介入涉華事務,成員多屬對華強硬派,相關提案亦往往與美國國內政治議程及外交博弈節點相互呼應。
歐洲方面,部分議員則傾向藉香港議題彰顯所謂「價值觀外交」,以區別於歐盟理事會較為務實的對華路線。這種政治操作的共同特徵,在於政治成本低、媒體效應高、實際約束力有限,卻足以為相關政客累積政治資本與道德聲望。然而,它產生的代價卻未必由倡議者承擔,而是由香港社會及相關國際關係承受。當香港被持續納入大國競爭與地緣政治博弈框架,角色便不再是被客觀討論的治理議題,而成為政治角力的工具。將香港問題工具化,既無助於問題本身的理性處理,亦有違國際關係應有的相互尊重與不干涉原則。
保持戰略定力
實績回應質疑
除了政治層面的爭論,更應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審視香港的實際情況。回歸以來,香港的司法與羈押制度持續發展,懲教管理、醫療保障及申訴機制均建立在既有法律框架之下,並設有相應監督渠道。任何制度皆有完善空間,香港亦不例外,但制度改革理應透過本地法律程序及社會共識推進,而非由外部力量代為裁決。問題在於,部分外部政治力量傾向將個別案件無限放大,將管理議題政治化、法律爭議國際化,最終模糊了事實討論與政治操作的界線。這種做法無助於制度完善,反而容易加深對立與誤解。真正關心香港人權與法治發展者,應當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與正當法律程序,支持在既有法治框架內持續檢視和完善相關制度,而非以制裁施壓,或透過片面報告預設結論。
面對外部壓力,香港更需保持戰略定力,堅定推進《一五規劃》與《施政報告》所確立的發展目標,並以具體成果回應外界質疑。同時,香港亦應加強國際溝通,透過事實、數據及實際表現說明自身發展情況,爭取更多客觀理性的理解與支持。國際社會亦應認識到,將香港問題持續政治化,既無助於解決具體分歧,亦可能損害彼此的經貿合作與人文交流。香港未來的發展關鍵,在於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揮自身獨特優勢,以及維護穩定的社會環境與法治秩序。任何外部抹黑或制裁措施,都難以改變香港持續發展的整體方向。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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