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從梅艷芳遺囑信託說起——跨境養老為何急需信託保障?

撰文:黃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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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麟專欄

大概20年前,筆者仍是中學生,在做地理科的專題報告,講到人口政策,當時小組已經預見到香港人口老化問題的嚴重性。20年後的今日,香港65歲及以上人口已達179萬,佔總人口約25%,人口年齡中位數攀升至49歲。政府統計處推算到2046年這一比例將飆升至36%。

跨境養老的根本矛盾

就連孫玉菡都公開指出,香港已正式步入「超級老齡社會」。與此同時,截至2025年中,通常逗留廣東省的65歲或以上香港居民超過11.1萬人,跨境養老政策已從願景變為數十萬長者的日常現實。

然而,一個根本矛盾始終未能化解:香港長者的退休資產絕大部分留在香港,而養老服務場景卻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錢在香港,人在內地,服務在灣區——三者之間的制度通道尚未打通。這正是香港養老及金融配套面臨的核心難題。

從梅艷芳說起養老信託重要性

信託的重要性,不僅在於財富管理,更在於確保資產按照當事人的意願分配——尤其是在當事人失去行為能力或身故之後。梅艷芳的案例,是最好的說明。

2003年,梅艷芳逝世前委託匯豐國際信託設立遺囑信託,將遺產分配為:母親覃美金每月可領取7萬港元生活費,配備司機及傭人;外甥及姪女獲教育基金;剩餘資產在母親去世後捐贈給佛學社。這套安排的用意很清楚:確保母親晚年無憂,同時防止遺產被揮霍。試想,若梅艷芳沒有設立信託,而是直接將遺產留給母親,結果會如何?

信託不是萬能,但可保障長者實現最基本的無憂。對於跨境養老的長者而言,信託的重要性更為突出。他們身在內地,資產在香港,子女可能分散在不同地區。如果沒有信託安排,一旦長者失去行為能力,資產的管理與分配將面臨極大的法律不確定性。如果信託資產無法跨境分配,長者設立的信託便只能覆蓋香港境內的資產,跨境部分則處於制度真空。

制度將跨境生活視為「例外」

跨境生活不是未來式,而是現在進行式。討論跨境養老,不應被「長假期」的思維所局限。每逢周末,深圳灣口岸、福田口岸的巴士站排着長長的人龍,巴士近乎每班滿載。跨境消費、跨境就醫、跨境探親、跨境生活,這些早已是數十萬香港市民的日常。

問題在於,制度設計的速度追不上生活變化的速度。當市民已經用腳投票,選擇了跨境生活的方式,金融、醫療、福利、信託等制度安排卻仍然以「本地」為預設,以「跨境」為例外。這種制度滯後,正在製造越來越多的灰色地帶與現實困境。

香港雖然在跨境養老支付端取得了實質性突破,比如剛過去的七月份「粵港養老通」正式上線,支持香港社會福利署直接跨境發放長者綜援金、長者生活津貼和高齡津貼到香港長者在內地的銀行賬戶。在粵養老的香港長者只需完成一次賬戶登記,後續每月津貼自動到賬。又比如八月份,中銀香港成為首家支持香港年金公司提供跨境年金支付服務的銀行,年金保單持有人可透過內地中國銀行賬戶以人民幣收取年金款項,且無需手續費。這些安排省卻了長者跨境匯款的成本與不便,讓北上養老的市民得以更便捷地以年金支付日常開銷。

與此同時,廣東院舍照顧服務計劃已拓展至29家安老院,超過1,400名香港長者入住;醫療券大灣區試點計劃的服務點也在持續延伸。這些措施切實改善了長者的跨境生活體驗。

但筆者希望社會大眾清醒,一來這些對於整個高齡人群只是冰山一角,而且這些仍然是福利金與年金發放的「點對面」通道,尚未形成覆蓋資產的常態化機制。錢已經開始過河,但目前過河的僅限於福利金與年金;而其他包括信託資產的跨境分配,仍是一條尚未打通的制度通道。

香港在普通法信託體系的獨特價值

要解決信託資產無法跨境分配的問題,香港其實擁有內地城市難以複製的制度優勢。香港信託法以判例法和《受託人條例》第29章為基礎,法律確定性高;2013年修法引入「永續信託」概念,為跨代財富規劃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間。目前87%的勞動人口通過強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持有資產,信託業對保護香港人的財富至關重要。

養老金融產品方面,每日在電視上聽到的「HKMC Retire Free」——市場已形成「HKMC退休三寶」,包括安老按揭、保單逆按和香港年金,累計客戶逾49,000名。強積金制度改革也在穩步推進。首階段「全自由行」已於2026年內落實,涵蓋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僱員,次階段方案的立法建議計劃在2026年第四季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2027年上半年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強積金全自由行提升了賬戶可攜性與受託人轉換彈性,為未來MPF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與養老信託產品的對接創造了制度條件。

另一邊廂,普惠養老信託亦在興起,有養老信託公司將門檻從傳統家族信託的千萬港元級別大幅降至300萬港元起,一次性設立費僅2.8萬港元,年度管理費1萬港元起,且支持全線上辦理,可直接支付大灣區合作養老機構的費用。這種市場高效,需要有為政府將之正視,開通方便之門。

然而,這些制度優勢目前僅能在香港境內充分發揮。一旦信託資產涉及跨境分配,普通法信託的確定性便面臨內地法律體系的適用障礙,優勢難以延伸。香港雖然已有跨境養老的「支付通道」與「服務通道」,但尚未建成信託資產的「制度通道」。

信託資產跨境分配急需填補制度空白

對讀《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與《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可見香港已在跨境支付、院舍服務、醫療券、強積金全自由行、信託實益擁有權透明度、大灣區規則銜接等方面鋪墊了基礎。五年規劃「金融+民生」更具體提出「推動養老金融體系優化升級,持續提供多元養老金融產品」。

然而,這些措施仍集中在支付端和服務端,尚未觸及信託資產的跨境受託、登記、稅務與監管互認。換句話說,香港已有跨境養老的「支付通道」與「服務通道」,但尚未建成跨境養老信託的「制度通道」。跨境養老信託目前仍屬政策倡議與制度補白,而非現行政策。

當跨境生活成為常態,制度設計者便再沒有理由以「例外」的心態看待跨境養老。填補這一制度空白,不僅關乎數十萬跨境養老長者的切身福祉,更關乎香港能否在大灣區養老金融一體化中發揮核心引擎作用。在十五五時期,為政者應該在「大灣區一體化」的想像中,更主動成為規劃者,讓香港人的生活在灣區中過得更好。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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