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再有參選人被DQ 政府須交代審批原則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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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會補選參選人劉穎匡、陳國強被取消參選資格,連同周庭,本屆補選已經有三名參選人因政治立場遭選舉主任「DQ」。政府的審批標準飄忽不定,令人憂心將會牽連甚廣。港獨、自決固然對香港百害而無一利,但是港人的政治權利乃《基本法》所賦予,政府必須清晰交代審批原則,絕不能含糊其辭。

南區區議員區諾軒獲告知成功「入閘」,成為泛民在港島區補選的出戰人選。(資料圖片)

固然《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訂明選舉主任可以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其有資格獲提名,但是過去選舉主任一直都只作文書上的審批,檢查提名人是否足夠等等,而非主動搜證,這令人質疑,到底選舉主任是否有足夠權力、能力作出如此重大決定。

事實上,選舉主任只是主要透過報章報道、社交媒體、政治聯繫分析參選者的政治立場,從而推論其是否合資格參選。但是被取消資格者都已簽署確認書,到底憑何證明他們不真心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未有提出確實證據加以證明。選舉審批制度人治色彩濃厚,自然難以令人信服。

此外,無論是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均明言取消參選人資格是選舉主任的決定,依他們的說法,選舉主任甚至可否決律政司的建議,自行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這說法在在反映審批制度的問題所在。審批參選人資格關係到《基本法》的條文解釋,這並非選舉主任專長,他們擁有如此大權,並不合理。

本擬出戰港島區立法會補選的香港眾志周庭(右),被裁定選舉提名無效,民主派遂發起「香港人要PlanA集會」;姚松炎(左)則成功入閘成為候選人。 (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選舉審批制度問題叢生,審批結果也難言合理。自決、港獨等政治立場固然對香港有害,但是政府必須澄清參選資格為何。政府早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當時游蕙禎、梁頌恆以至支持全民制憲的黃毓民、城邦論的作者陳雲根、與周庭同屬眾志黨員的羅冠聰都獲准參選,但是為什麼今屆周庭卻被禁止參選?到底將來選舉主任會不會再進一步提高門檻?

觀乎選舉主任的《決定通知書》,其取消參選人資格的法理依據是《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條文訂明「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的聲明非真心,即可宣判聲明無效。但是《基本法》的條文眾多,參選人是否同意每一條條文,才可獲參選機會?

舉例說,林鄭月娥曾言《基本法》毋須條條同意,並質疑107條有關公共財政量入為出的原則,那麼選舉主任是否有權據此取消她的參選資格?又如《基本法》108條規定香港奉行低稅政策,一旦他日有立場左傾的參選人要求政府大幅增加利得稅至北歐國家水平,又是否會喪失參選資格?政府必須要作出清晰回應。

隨着姚松炎成功參選,取消參選資格的議題暫時冷卻下來,但是政府不能蒙混過關,而是要向公眾交代清晰的標準,並檢討現行機制,確保市民的政治權利不會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