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國楨退休籲守護法治 社會須先拋棄成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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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上周退休,臨別坦言香港法治不能只靠法官,還有賴社會營造有利氛圍。
鄧官的寄語引來不少迴響,惟部份評論流於情緒化,陷入「黃絲」和「藍絲」的不必要對立思維。如此看來,誠如鄧國楨所言,香港須培養法治意識。

六年前,敢言的包致金法官從終院退下火線,留下一句「前所未見的暴風雨」,為人所議。六年過去,接替包致金的鄧國楨亦將踏入72歲,退休改任非常任法官。在上周一(10月22日)的歡送儀式中,鄧官發表臨別贈言,雖沒有包致金那般慷慨陳詞,但當中好幾段話卻值得社會留意。

如果法官受到不公的抨擊,請緊守立場並支持他們。可是,不要只因爲某些事件才對他們表示支持。那並不足夠,也可能已經太遲。大家應致力在社會上培養有利於法治的氛圍。
終審法院原常任法官鄧國楨

近年,法庭的裁決常引來各方面的抨擊,其中一個主因在於「政治案件」日多。此處的「政治案件」非指所謂的政治打壓,而是指案發原委與政治衝突有關,而且涉及立場鮮明的政治人物。例如,2014年雙學三子牽頭佔領公民廣場,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在佔領運動後,戴耀廷等九人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案件下月審理。這些被告不論罪成與否,外界都容易認定法官有政治傾向:獲釋或判得輕,則為黃絲;罪成甚至重判,就是藍絲。

毋庸置疑,法官亦是人,有些強調治安和秩序,有的則被視為作風開明。但法庭的裁決是帶有個人偏見,抑或基於法律條文並合理應用,不可能單憑裁決結果而論之。以雙學三子為例,案件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鄧國楨等五名法官推翻上訴裁決,恢復原審刑罰,直接令黃之鋒等人獲釋。不少香港人以「黃絲」和「藍絲」簡化事情,甚至有人形容法院「放生」;但判詞依法理指出,終院認可上訴庭的懲戒新標準,只是不應套用在已發生的案件,亦不宜重審案情事實。

今年2月,終審法院頒下裁決,指新的量刑準則不適用於雙學三子,同時引來「黃絲」和「藍絲」批評。(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香港的後真相危機

當然,法官並非完美,不一定所有判決都合情合理,社會不可能盲目擁抱法院。但值得留意的是,鄧官針對的是「不公的抨擊」,公允與否正是關鍵所在;若然裁決不合法理,社會的確有權提出批評,甚至有責任匡正法治。只是要判斷法院是否公道,卻相當考驗社會大眾是否具備法律常識,明白法治理念。

可惜的是,香港不少人雖然將「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掛在口邊,卻會說出諸如「市民違憲」等缺乏常識的言論。另一方面,當愈來愈多人高呼「法治已死」,認定法庭已經依附權貴,只怕有如自毀長城,令社會不再認真看待司法公義,不排除終有一天預言自我實現,裁決的是非黑白、法院公道與否,都再沒有人關心,陷入「後真相」危機。要「在社會上培養有利於法治的氛圍」,香港的確要加把勁。

普通法同樣可被用作欺壓的工具。它是一種變化多端的權力,除非妥善地運用人權法加以適當控制,否則可被不當使用。
終審法院原常任法官鄧國楨

守護社會 應善用人權法

鄧國楨身為法官,也不得不承認法律可以成為打壓工具,亦即是俗稱的惡法。但應對方法不一定是違法達義,或者徒喊「法治已死」的口號,棄守司法這一環。相反,鄧官開出的藥方——人權法,才是香港人應尋求的真正出路。

二戰以降,人權法在全球發展日臻成熟,不但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亦將人權法本地立法,包括香港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若有人認為政府打壓自由,或法官裁決不公,就應該拿人權法的標準作衡量。

以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為例,事實上它不必然是一道惡法,正如歐美社會亦有國家安全法例。但香港社會往往訴諸情緒或立場先行,將二十三條直接等同惡法,令討論失焦。既然國家安全是合理需要,基本法亦明文這立法責任,香港人應該理性討論如何立法方合乎人權標準,保障公民及政治權利,不至出現文字獄等情況。對敏感議題抱有先入為主的成見,只會令社會耗於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