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職能受限 視光師只應配眼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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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於2018年《施政報告》宣布,為有效扭轉目前以治療為主的醫療服務和減輕對公營醫院的壓力,政府將銳意加強以地區為本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不過,目前從事基層醫療的人員受着制度規限,未能發揮應有職能。當中,視光師(optometrist)即使受過充足訓練,有診斷轉介、處方治療性藥物的能力,仍要面對不少限制,窒礙其在基層醫療發揮的作用。雖然業界曾經提出改善方案,卻被眼科醫生、家庭醫生反對,政府至今仍未放寬相關規限,當局應盡快檢討並參考外國經驗,為視光師拆牆鬆綁。

視光師具資歷 轉介病人、處方治療性藥物卻受限

由1996年4月起,所有在香港執業的眼科視光師都需持有註冊牌照。按照執業者的資格和工作經驗,註冊形式共分為四種,第一部分註冊的眼科視光師都曾接受大學眼科視光學本科訓練,能使用眼科診斷性藥物,提供全面的眼科及視覺健康檢查,並能驗配所有視光學儀器(包括眼鏡和隱形眼鏡)。現時本港只有理工大學提供眼科視光學的學士課程,課程為期五年,包括視覺系統解剖學、細胞學、眼科病理及藥理學(診斷性藥物及治療性藥物)等課程外,學生還須在第四、五年到眼科視光學診所臨床實習,累積臨床檢查診斷經驗才可執業。

按名冊各部分劃分的註冊視光師人數(截止2017年3月31日為止)
第I部分 第II部分 第III部分 第IV部分
961 189 38 970
來源: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2016-17 年報

雖然視光師受充足的訓練,有追查病因、診斷以及管理視覺及眼睛疾病的能力,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視光師被歸類為「輔助醫療業」之一,並無轉介權(referral rights),他們只能建議病人到普通醫生或家庭醫生求診再獲醫生轉介。此外,視光師的用藥亦被限制,即使診斷出可經藥物治理的眼疾,亦不能即時處方治療性藥物,目前只有第一部分註冊的視光師可使用局部麻醉、放瞳藥水等診斷性藥物協助檢查視網膜、青光眼等,治療性藥物始終須由醫生處方。政府在制度上對職權的規限,減低市民直接尋求視光師檢查及治療眼疾的誘因,令市民傾向直接尋求醫生治理,視光師在基層醫療服務上難以發揮應有效用。

註冊視光師專業守則(來源: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文件)

加強基層醫療角色 當局須放寬限制

1980 年制定的《輔助醫療業條例》(CAP359)附表中對視光師的釋義忽略了視光師在基層醫療上的職能,釋義指視光師受訓從事測試視力、配處視光用具、裝配視光用具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 (由1985年第67號第15條增補),並未提及其診斷眼疾、急性及慢性疾病的治療和護理的職能。

事實上,過去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曾向政府建議准許視光師直接轉介病人到醫管局專科診療所,在2000年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的討論中,時任香港理工大學眼科視光及放射學系主任葉健雄教授指衞生福利局曾對相關措施表明持開放態度。

香港理工大學眼科視光及放射學系主任葉健雄教授2000年指,「視光學的課程包括56小時有關眼科疾病的講課, 教導學生在私人及醫院執業時遇到的原發性及續發性眼疾的表癥及病癥 。視光學課程的目標之一,是教導學生診斷治理眼科問題,以及檢驗各類眼疾。再者,香港眼科醫學院院長亦為該課程的導師之一。」

不過,有關建議受眼科醫生及家庭醫生阻撓。時任香港眼科醫學院會長許少萍醫生指由於視光學訓練並不包括全面的醫學基礎課程 ,未能令他們檢驗眼疾及與眼部病徵有關的其他全身性疾病。香港家庭醫學院會長李國棟醫生更指由視光師提供基層眼科護理服務 , 是香港家庭醫學發展的一項倒退。

然而,就轉介而言,由於視光師熟悉眼科疾病,若其擁有轉介權,則必然有助加強眼科基層醫療。就賦權視光師使用診斷性藥物而言,在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視光師已是基層健康護理的專業人士,不單可以為病人診斷各種眼疾,甚至可處方某些藥物和提供治療方法,部分視光師更能處方消炎藥水,青光眼藥水等眼科藥物,如需進一步處理再轉介給眼科專科醫生。上述國家的醫生人手比例已遠比本港為高,相關規定亦適用於交通網絡發達的大城市,當地政府亦開放部分用藥的權限以完善基層醫療,本港更應跟上國際步伐。

在本地執行上,若須加強視光師有關部分的訓練,可增辦進修及調整學位課程內容。然而,政府卻聽取部分醫生的意見,而非進一步開放轉介、治理、用藥等規限,令視光師的職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2000年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中,時任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指,政府當局不擬跟進由視光師轉介病人到醫管局專科診療所的建議,原因如下:
(a) 在現行制度下,即使視光師發現病人患有輕微眼疾 (例如角膜炎症),他們亦不能為病人治理。由於普通科醫生能盡其所能為病人治理眼疾 ,因此由他們擔任守門人的角色更為適 當。此舉有助減少醫管局眼科服務接受不必要的轉介個案。
(b) 市民一 般已認同發展家庭醫學及基層護理的重要性,對達致上述目標而言,有關建議是一項倒退的安排 。

受訓練的視光師理應分擔基層醫療的工作,惠及大眾。政府雖在2008年的醫療改革諮詢文件中建議加強基層醫療系統,將視光師定義為 「受訓提供全面眼睛及視力護理的醫護專業人員,所提供的護理有改善視力及診斷有關眼睛或視光的普遍疾病。他們並非醫生,但在有需要時可轉介病人接受眼科醫生的治療。」然而,當局並未適時在機制上放寬職權規限,至今視光師在基層醫療的角色仍受限制,令本可作為分流減輕醫生工作量的視光師無用武之地 。

現時一般市民有眼睛問題都直接找眼科專科醫生檢查,導致公共醫療不勝負荷,在本港醫護人手緊張的情況下,政府應盡快跟上國際步伐,據基層醫療服務人員的醫療訓練及水平開放相應的權限,改善整體醫療服務的供應,加快推動基層醫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