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修例治理公園噪音方向正確 公園劣行不應再「無皇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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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公園噪音滋擾的問題延宕多年,政府終擬修訂法例,減低檢控涉事人士的門檻,從而增加執法力度。眾所周知,多年來有部份自私的表演團體於政府公園中肆意揚聲歌舞,對附近公園遊人及居民均造成極大困擾,惟受執法門檻所限,公園職員束手無策,故修例賦予職員更大權力管制公園活動,實為治理劣行的必要一步。
不過,公園劣行又豈止高歌載舞,多年來有吸煙人士無視公園禁煙限制犯禁,亦是另一種公眾飽忍多時的劣行,惟政府不但執法不力,甚至存在執法漏洞縱容「合法」吸煙。若要還公眾一個能安心休憩的空間,政府務必要正視有關問題。

目前《遊樂場地規例》管制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者煩擾下進行如彈奏樂器及歌唱等行為,惟使用場地者並不包括公園管理員、甚至附近居民,故康文署職員並不能按一己觀察及居民投訴執法。政府現擬改例,對《規例》第25條作出簡單修訂,把「user thereof」(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person」(一般人),即擴闊條例所影響者的定義,從而加強規管。

當公園管理員執法權力有限,部份公園表演團體的行為就變得肆無忌憚。諸如俗稱公園「大媽」的表演人士,多年來每逢假日均在不同康文署轄下的公園高聲歌舞,對附近民居造成重大滋擾,惟居民投訴往往不果,康文署職員礙於權力有限,只能僅作勸喻。即使康文署曾嘗試在部份公園設立供表演團體申請的表演許可場地,試圖引導表演人士自願「受管」,惟在無法可執的情況下,始終無阻團體肆意在許可場地外表演。

屯門公園內不時有大媽聚集表演。(資料圖片)

更重要是,大媽表演往往獲不少觀眾支持,直接使其滋擾「勢力」坐大,每當職員嘗試勸阻過火行為時,常見表演團體、觀眾與管理人員發生衝突,後者處於「劣勢」的情況更不時出現。因此,修例能為管理人員賦權,有助對過分行為加以制衡。

修例為公園管理員賦權,固然非為針對個別表演群體。毋庸置疑,包括公園大媽在內,所有群體均應有在公園表演的權利,惟當表演者未能克制,對公眾造成滋擾,政府就有必要介入調停。縱然有批評指大媽文化「劣質」,甚至指部份人與觀眾有不恰當的勾結,公園大媽始終有權在公園表演歌舞,但問題是當其行為毫無節制,政府予以規管顯然合理。

況且,中港矛盾近年愈發緊張,大媽文化引發衝突早有先例,如若政府再不對公園內肆無忌憚的行為加以規管,無異於容讓類似的衝突繼續出現。

荃灣公園晚上常有人奏樂和跳舞。(林琳提供圖片)

當然,修例只是整治公園表演文化的第一步,政府同樣須研究提高《規例》的罰則,前年有表演人士被康文署成功票控其製造噪音的行為,即使被告有多次違例的案底,惟最終只被判罰款800元,明顯欠缺阻嚇力。

另外,長遠上政府亦需制訂更全面的街頭表演管理政策。畢竟,不少公園表演人士本就有於街頭表演的習慣,倘若康文署轄下的遊樂場地管制過嚴,隨時會有機會促使表演人士移師街頭,變相將噪音滋擾由公園帶出至鬧市。要全面規管公眾地方內的表演,政府或可考慮設立發牌制度,從而有效管理牌照持有人的行為。

在噪音之外,政府同樣有必要整頓公園內的吸煙行為。多年來,公園內常見有人明目張膽地吸煙,嚴重危害其他遊玩人士的健康。其實自2006年政府修訂吸煙(公眾衞生)條例,香港大部份公園及遊樂場已被納入為禁煙場所,除了部分地方或設有吸煙區,一般公園內及吸煙區以外的範圍均一律禁止市民吸煙,違例者可遭罰款,而法例亦賦予了康文署職員於其管轄範圍內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近年公眾地方禁煙成為大趨勢,世界各地都有不同措施禁煙。(資料圖片)

不過,康文署於公園範圍內對違例吸煙明顯執法不力,如在2017年,康文署雖接獲超過200宗有關非法吸煙的投訴,最後成功作出檢控的數字只有60宗。誠然,康文署人手或許不足以有效管制其所管轄的範圍,但如此執法效率始終教人失望。政府應積極考慮以兼職形式邀請專責票控於遊樂場所犯禁者,或設立容許市民舉報的平台,用以增加執法的力度。

更甚者,近日康文署被揭發於全港1,700個公眾遊樂場地中,有近三成的場地(450個)未有在土地註冊處內存放圖則,故理論上署方均無權力檢控在有關地方中的違例行為。就此,康文署亦決定暫停於上述地方中執法,包括兩條有關控煙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和《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形同製造吸煙人士犯禁的真空地帶,相關部門必須從速補回有關存放圖則的工作,盡早還市民一個能夠呼吸新鮮空氣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