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嚴打虐畜可取 杜絕恐怖狗場還須政府支援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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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鼓嶺坪輋接收貓狗的「浪舍」上月被揭環境衛生惡劣、屍骸遍地,儼如「亂葬崗」,愛協及漁護署人員將110隻生還貓狗帶走,部分狗隻瘦骨嶙峋,另檢獲36具動物遺骸,部分僅剩白骨,相信困在籠中已死去數月。涉嫌殘酷對待動物及刑事毀壞被捕的62歲場主鄭力誠,被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本周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日前政府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確為保障動物權益踏出正確一步。此外,政府仍須增設動物警察,加強主動調查及打擊虐待動物的飼主,並以「捕捉、絕育、放回」取締人道毀滅,善待流浪貓狗,完善動物福利政策。

修例可取 執法還欠動物警察

一直以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殘酷行為」的定義過於狹窄已為多方批評,虐待動物者更只會在確認動物受到實質傷害後才被法律懲處。上周五(二十六日),政府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開展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包括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照顧者須按實務守則,為動物提供足夠清潔食水及均衡膳食,並採取合理措施預防疾病等。是次修例將飼主責任擴展至積極妥善照顧動物,亦具預防飼主虐待動物的作用,確實可取。

不過,雖然修例的諮詢文件建議授權政府人員向未能妥善照顧動物的人士發出改善通知書,並增加執法人員在危急時有進入處所拯救動物和檢取動物的權力,但正如「浪舍」一事,其飼養環境猶如煉獄,導致惡劣情況持續數月,甚至動物屍體僅剩白骨,仍未被揭發,揭示現時不少狗場監管不足,往往悲劇發生後相關部門才展開行動。要切實執行條例,政府還需調配資源加強前線執法,包括巡邏、投訴處理、調查、拘捕及起訴等,並考慮設立動物警察。

在過去三年(2016至2018年)政府每年平均收到約 300 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懷疑個案,但根據《條例》而成功檢控的個案共有 47 宗,即檢控率約16%。目前警隊已於全港所有設有刑事調查隊的22個警區設立專責調查隊,處理當區的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既然政府已考慮修法,理應在人手整合上配合執法需要,投放更多資源,並主動調查狗場情況。

2013-2017年殘酷對待動物的投訴個案及檢控數字。(來源:立法會文件)

去年四月,有議員向林鄭遞交請願信,指有五萬人聯署促請政府修例全面保護動物,在回應會否承諾設立「動物警察」時,特首林鄭月娥只稱:「最重要是政府有這認知,會投入資源,特別讓警務人員有足夠訓練。

TNR試行多年未全面落實

另一方面,隨着修例加強檢控棄養及走失動物等,流浪貓狗的數字或有望減低。不過,目前市民或因未信任官方對待動物的方式,選擇將流浪動物送到坊間自行營運的狗場或照顧中心,而不交到漁護署,在保障動物權益方面,政府還須進一步完善流浪貓狗的管理機制,善待流浪動物。

過去數十年,香港一直依賴「先捕後殺」的政策處理流浪動物數量過剩的問題。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文件,本港去年被人道處理的動物數目達6,366隻,當中分別人道毀滅1,478狗隻及381隻貓,2018/19財政年度已預留100萬處理人道毀滅動物,又預計2019-20財政年度用於人道處理動物的開支增加至約130萬元。

2015-2017年流浪動物的處理數字(來源:立法會文件)

漁護署指,已捕獲的流浪狗會入住署方的動物管理中心以接受觀察,如狗隻已植入微型晶片, 中心會嘗試根據記錄上的資料尋找狗隻的主人。一般而言, 狗隻會在中心暫住約10至20日。至於身上沒有微型晶片的狗隻,會在中心接受最少4日的觀察,以等待狗隻主人前來領回。由寵物主人交出及無人認領的動物若健康狀況良好,經獸醫評估為性情溫馴而適合被領養後,漁護署會安排把牠們轉交動物福利機構供市民領養。最後不適合領養或無人認領或收養的動物,就會被人道處理。

漁護署接收的動物平均逗留時間。(來源:立法會文件)

寵物被拋棄責在飼主,流浪動物不應無辜被殺。保育及福利團體多年來一直倡議,應以「捕捉、絕育、放回」(Trap Neuter Return;縮寫:TNR)的方式長遠控制其繁殖速度,取代人道毀滅,又建議政府應設立收容及領養中心等。早於2007年,漁護署已聯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就「捕捉、絕育、放回」計劃諮詢18區區議會,愛協早於2000年展開了「貓隻領域護理計劃」,2015年起政府亦由兩個動物福利機構在兩個分別位於長洲和元朗的試點實行為其三年的流浪狗TNR試驗計劃,其間共有65隻及37隻狗被絕育,然後分別放回上述兩個試點,並於2018年1月完成。

去年政府發表報告指,計劃下兩區均未能達致每年平均減少流浪貓狗10%的目標,投訴數字則有升有跌,但亦未達標。事實上,漁護署進行有關計劃所涉及的每年平均開支和人手分別只有約120萬元及2名人員,反觀「先捕後殺」則曾被審計署批評投放過多資源,以2009-2010年度為例,政府捕捉、畜養和人道毀滅流浪貓狗花費約3,000萬公帑,明顯是厚此薄彼。

事實上,政府在推行修例的同時,亦應承擔自身責任,做好絕育及保護流浪動物的工作,而非將流浪動物趕盡殺絕。政府應不應濫用人道毀滅,而是改以投放資源擴展TNR計劃,反思其對待流浪動物的態度, 帶頭保障動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