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救人反被罰償事件再現 基層調解不應脫離法治底線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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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到內地旅遊時,或多或少都被提醒過,慎防攙扶長者,以免被碰瓷。一些人批評這是社會冷漠,但其實事出有因。2006年11月,江蘇省南京市發生一宗全國轟動的民事訴訟案件,青年彭宇攙扶跌倒的老人後,反被入稟索償13.6萬元人民幣;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則基於「常理推斷」,判處彭宇賠償4萬多元人民幣,雙方事後和解。事件一度引發全國對於「長者跌倒該不該扶」的道德危機,甚至形成一種不敢施救的心態;社會也呼籲立法保障施救者,直到2017年,《民法總則》新增規定「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事隔20年,類似劇情竟在湖南省衡陽市再度上演。

8月17日,衡陽一名長者身體不適,自行坐在一家棋牌館門口休息,隨後突發意外暈倒。店主第一時間伸出援手,主動幫扶對方並且撥打急救電話送醫,全程沒有採取任何不當施救行為。遺憾的是,長者搶救無效離世,其家屬隨即向店主索賠10萬元。經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調解,店主被迫支付1.9萬元「人道主義補償款」。事件曝光後迅速引發全網熱議。

縱觀南京彭宇案與衡陽棋牌館事件,兩地相關機構的處置邏輯高度相似,而且同樣因為顛覆大眾道德認知而引發不少社會爭議。總括而言,暴露了基層糾紛處理的三大警示。

其一,脱離法律事實,以「情理」綁架善意。施救者均是主動行善、緊急救助,但處置方卻拋開法律準繩,單純以「死者為大」、「弱者有理」的陳舊情理評判事件,無視助人者的善意與付出,等同於將「善意行為」強行綁定「補償義務」,本質上漠視了法治精神。

其二,「和稀泥式」調解,只求息事寧人。調解基層糾紛的核心本是定分止爭、釐清權責,維護公平正義;然而,上述兩事的處置方卻都秉持「花錢擺平矛盾」的態度,不去深究是非對錯,反倒要求助人者讓步賠償,快速平息糾紛。這種調解方式看似化解矛盾、高效穩妥,實則是迴避問題、懶政怠政,犧牲個體公平換取表面和諧。

其三,縱容訛詐風氣,反噬社會善意。兩次處理結果都成了反面教材:只要出現人身損害,都能通過糾紛調解獲得經濟補償。這變相縱容家屬無理索賠、藉機訛詐的行為,讓助人者變成了受害者,顛倒善惡對錯,重挫公眾本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積極性。

20年前的南京彭宇案,一度引發全國對於「長者跌倒該不該扶」的廣泛討論和道德危機,社會甚至形成一種遇事觀望、不敢施救的心態。20年後的衡陽棋牌館事件,同樣引發人們對於會否引發同樣惡劣影響的擔憂。所幸的是,後者引發輿論關注後,當地司法部門及時介入糾偏,官方明確確認店主沒有任何過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還為店主送上慰問金。

但事件對於基層治理部門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調解本是化解民間矛盾、維繫鄰里和諧的有效手段,但若脱離法治底線、淪為沒有原則的「和稀泥」,那麼調解就成了獎勵鬧事者、懲罰善意救助者的機制,不僅無法真正化解矛盾,還會損害司法公信力。倘若這種無責賠付、善惡倒置的處理方式被認可,將會擊穿社會善意的底線。今後公眾面對老人摔倒、路人遇險等場景,只會更加冷眼旁觀、避而遠之。久而久之,社會只會愈來愈冷漠。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發生後,社會積極呼籲立法,給予施救者免責保護,避免救人反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各界亦提出配套建議,包括完善公共場所監控、建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打擊「碰瓷」誣告行為,向誣告救助人的人追究法律責任,從社會環境減少「救人被訛」的現實土壤等。2017年,中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新增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當中完整保留了《民法總則》第184條的規定,成為全國統一法律規則:只要是自願緊急施救,即便施救過程中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南京彭宇案的傷疤迄今猶在,衡陽棋牌館事件的影響則難以判斷。2017年,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第五個現代化」——我們相信,這個宏大的國家治理目標絕非一個空泛的口號;我們也期待,這個目標的落實既需要從每一起司法案件、每一場司法調解做起,亦需要國家司法與行政當局及時總結糾偏,發揮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