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從明清之交時期的政商關係看反壟斷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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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俊飛

明朝末年中央權力與地方政商關係失衡,讓特權階層和私人資本的利益淩駕於國家利益之上,導致社會兩極分化嚴重,中央財政空虛,缺乏資源和動員能力來應對滿清入侵。清朝入關建政後,採取與明朝不同的策略,嚴厲打擊私人資本,造成經濟活力和創新能力退化。就政商關係而言,這一段歷史值得深刻反思。

少數晉商是滿清入關的重要幫手,充當了明朝的掘墓人。明朝末年,以努爾哈赤為首的建州女真崛起,割據遼東,裂土稱帝,覬覦中原。除了軍事上嚴防死守外,明朝仿效歷史上中原政權對付北方遊牧民族的經濟封鎖政策,關閉了針對女真的貿易關口,力圖把缺乏手工業尤其是冶煉工藝、紡織工藝以及種植業落後的女真人隔絕在東北,通過物資和軍械禁運來長期削弱女真人的威脅。女真人為此制定了相應的策略,提高戰略物資的價格,對中原商人許以重利,鼓勵他們與東北做生意。以范永鬥為代表的晉商八大家族壟斷了北部邊境的貿易,利慾薰心,不顧明朝利益,破壞明朝國策,通過走私源源不斷地為女真人供應物資和軍械,甚至還為其提供情報。他們在很大程度上襄助了崛起中的滿清,為滿清遞刀子,讓漢人失去中原統治權。

明朝末年的央地財政關係不健康,資本通過政治權力壟斷市場,商業稅低稅率政策被特權階層和商人系統性規避,導致國家財政崩潰。在明代,擁有科舉功名或官職的士紳階層享有賦稅和徭役優免特權,依品級享有不同優免額度,涵蓋田賦、丁役及雜稅,士紳的直系親屬常被納入優免範圍,部分地方甚至默許蔭庇佃戶或族人。東林黨作為江南士紳和工商業者的政治代表,壟斷輿論和朝堂話語權,將商業稅污名化為「苛政」,甚至阻撓崇禎帝派遣稅監至江南。江南士紳利用科舉功名享有的賦役優免特權,通過「詭寄」(將田產掛靠於免稅戶名下)、「花分」(拆分田產以降低納稅等級)等方式隱匿資產,並通過家族聯姻、門生故吏網路形成地方保護傘,使得朝廷難以核查真實稅源。江南士紳利用市場壟斷權力,利用財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漏洞,隱匿大量財富,抗稅不交,導致中央財政薄弱,缺乏資金去充實軍備,賑濟災民。制度性壟斷導致明朝商業稅徵收嚴重不足,最終形成「商富而國窮」的局面。

滿清入關後對晉商和江南士紳採取「打擊為主,拉攏為輔」的策略,削弱了私人資本壟斷權力,但是長期來看嚴重壓制了經濟活力。清朝入關後對其附庸晉商集團採取了既利用又限制的策略。清初為鞏固統治,允許其壟斷關鍵領域的貿易,尤其是鹽業、邊貿和軍需供應。乾隆執政後,清廷推行「鹽法改革」,打破鹽引壟斷,引入競爭(如兩淮鹽商崛起),晉商利潤空間被壓縮。邊疆穩定後,清廷減少晉商對軍事後勤的壟斷,轉而通過駐防八旗直接控制邊疆貿易。有的皇商涉及權力鬥爭,如那些與和珅合作的晉商就遭到政治清洗。晉商的壟斷地位被削弱後,雖然滿清的政治權力得到加強,但市場經濟沒有興旺起來。

清朝對江南商人和士紳採取了既拉攏又打壓的複雜策略,其核心目標是通過政治威懾、經濟制裁和文化控制鞏固統治。滿清入關後通過「奏銷案」等暴力手段打擊江南士紳,強制補繳欠稅並剝奪功名,甚至以「揚州十日」等屠城威懾。雍正時期推行的「攤丁入畝」和「官紳一體當差納糧」政策,則從制度上廢除了士紳免稅特權,確保了稅收效率。江南士紳的財富被系統性剝奪,四分之一以上家族破產,經濟特權喪失,徹底喪失與清廷對抗的物質基礎。清朝通過奏銷案等手段迅速摧毀了江南士紳的經濟與政治根基,迫使其臣服。至康熙中期,江南地區基本穩定,反清活動銷聲匿跡。

與明代對商人壟斷的縱容和妥協不同,清朝以暴力為後盾的強硬政策暴露了其統治邏輯:特權階層和市場壟斷的存在必須以不威脅皇權為前提。這種模式雖鞏固了統治,卻加劇了社會矛盾,為清末民變埋下伏筆。過度壓榨導致江南經濟凋敝,文化活力衰退。例如,松江府原本繁榮的紡織業因士紳破產而萎縮,間接影響清朝後期工業化進程。

明清之交時期的政商關係深刻揭示了經濟壟斷模式的脆弱性,以及特權資本在制度變遷中的不可持續性。明朝的困境揭示了壟斷的致命缺陷:當國家機器和社會力量無法有效約束特權階層時,尤其是當江南壟斷勢力能夠動員基層百姓造反的時候,再繁榮的經濟也無法轉化為國家實力。

明末清初對經濟壟斷的政策在包括香港在內的當代世界亦有映射。它不僅揭示了政府權力與資本互動的複雜性,也為現代社會治理、經濟改革和政商關係處理提供了重要啟示,表明任何政權若不能建立政府權力、社會力量與資本之間的動態平衡機制,終將面臨治理危機。

失控的壟斷特權必然引發系統性危機,必須警惕任何形式的「法外特權」,尤其是通過政策漏洞或權力尋租形成的利益壟斷。同時,暴力壓制會維護短期穩定,雖鞏固政權,但扼殺了經濟活力。過度依賴行政手段壓制市場力量,可能犧牲長期發展潛力。平衡監管與創新,需以法治代替人治,以社會力量制約政府權力和資本,避免政府「一刀切」政策。

國家需以法律和市場競爭為基礎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取代傳統的「尋租—庇護」模式,有必要通過反壟斷法限制資本無序擴張,同時保護中小企業創新空間。政府應定位於規則制定者和公平競爭維護者,而非直接參與市場經營。

明清政商關係的演變,其核心教訓在於:國家需要防止經濟被私人資本壟斷,防止壟斷資本勾結境外政治勢力或者裹挾基層民粹勢力挑戰國家利益和中央政府的戰略;需要防止私人資本組建的商會、協會、行會、兄弟會、俱樂部等社團組織挑戰公眾和國家利益;需要健康的社會力量來平衡和制約政府權力與資本;需要以法治替代特權,通過法律明確政商邊界;需要以公平稅收替代掠奪性徵收,構建國家與公民的契約關係;需要以鼓勵私人資本發展替代壓制性控制,釋放市場經濟活力。正如諾斯(Douglass North)所言:「有效的經濟制度是那些能夠通過平等競爭和開放機會,使社會持續創造財富的制度。」

作者伍俊飛,是紫荊黨政策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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