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借鑒法國「網霸罪」判例 融合內地治理經驗 優化網絡生態
來稿作者:高松傑
2026年1月,巴黎法院對十名網絡霸凌者的定罪判決,為全球網絡行為規範提供了重要參照:八男二女因散布馬克龍夫人的變性虛假言論、並將她與丈夫的年齡差距惡意連結至戀童癖,最終以「網絡霸凌」罪名成立分獲緩刑。這一判例清晰傳遞出核心原則:言論自由從不包含惡意攻擊與虛假誹謗的特權,網絡空間同樣需要尊重他人人格與尊嚴。與此同時,內地於2025年10月完成《網絡安全法》修訂,並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前相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清朗 · 整治惡意挑動負面情緒問題」專項行動,重拳整治惡意挑動對立、宣揚暴力戾氣等行為。筆者認為中法兩地的立法與執法實踐,為香港完善網絡霸凌治理體系提供了雙重借鑒範本。
香港目前並無專門的「網絡霸凌罪」。現有規管依賴《私隱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零散法例,分別針對「起底」、刑事恐嚇、刑事損壞等相關行為進行約束。例如2021年生效的「起底」罪行條款,對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並造成滋擾、傷害的行為設定最高5年監禁,但這僅覆蓋網絡霸凌的其中一種表現;而對於不涉及個人資料披露的惡意謠言傳播、持續侮辱性言論等行為,則面臨界定模糊、執法困難的問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早已指出,網絡霸凌案件數量四年間增長四倍,21%的受訪中學生曾遭受網絡霸凌,其中41%因此產生自殺念頭,筆者認為其對心理健康的摧毀性與社會危害不容忽視。
法國判例與內地修法執法的雙重實踐,為香港填補法律空白提供參考價值。
法國判例的核心價值,在於明確網絡霸凌的三大認定標準:刻意傳播的虛假資訊、針對個人的貶損性言論、對受害者生活造成的實質侵害——這恰好彌補了香港現有法律的關鍵漏洞。而內地修訂後的《網絡安全法》與「清朗」專項行動,則構建「立法規範+執法整治」的雙重保障體系——既通過法律修訂強化對惡意網絡行為的懲戒力度,又以專項行動及時整治網絡亂象,實現法律條文與現實治理的有效銜接。
當然,筆者預計必定有聲音擔心立法會限制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真正的言論自由是理性表達的權利,而非傷害他人的工具——法國被告以「幽默諷刺」為辯護的失敗,正說明惡意攻擊與正當評論的清晰邊界。內地的實踐亦證明,規管惡意網絡行為,恰恰是為理性言論、文明表達營造更健康的空間。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網絡普及率高達九成以上,社交媒體的強傳播性使得虛假指控與惡意攻擊能在瞬間蔓延,對受害者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僅靠現有法律的碎片化規管,已難以應對日趨複雜的網絡霸凌形勢。
筆者認為推行專門的網絡霸凌立法,對香港而言確有其必要性。其一,可明確界定網絡霸凌的構成要件,將「重複性、傷害意圖、權力不對等、技術手段使用」等核心要素納入法律條文,解決執法中的認定難題;其二,能建立分級處罰機制,參照法國判例與香港「起底」罪行的兩級制設計,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形成有效阻嚇;其三,可借鑒內地「立法+執法+教育」的三重模式,在完善法律的同時,推動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及時清理網絡空間的惡意言論;其四,可與現有法律形成互補,既涵蓋虛假資訊傳播、惡意侮辱等未被充分規管的行為,又不觸及正當言論表達的空間。
作為香港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主席,筆者早前在協會推動《香港自媒體人才職業素質20條》,倡議以愛國愛港、合規自律、專業能力、社會責任為框架,呼籲從業人員價值立場、法律底線與專業標準,推動產業規範化發展,抵制假訊息與網路霸凌,時刻以身作則,透過自己的平台,傳遞正確的價值觀和正能量。
網絡空間從非法外之地,尊嚴與安全是每個市民的基本權利。法國以司法判例劃清網絡行為邊界,內地以修法執法淨化網絡生態,兩地經驗為香港提供了非常值得借鑒的參考。面對日益嚴重的網絡霸凌趨勢,港府可考慮展開公眾諮詢與法律研究,參考國際判例與內地實踐,結合本地社會實際,制訂專門的網絡霸凌防治法例。這不僅是對網民權利的保護,更是對網絡生態的淨化,讓香港的網絡空間回歸理性、尊重與文明,真正實現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共生。
作者高松傑是「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九龍城「家維關愛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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