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勳|北部都會區專屬法例——香港增長引擎的制度保障
來稿作者:劉國勳
據傳媒報道,政府將於星期二(3月17日)公布北部都會區專屬法例,並計劃在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作為香港未來的增長引擎,北部都會區的規模與定位遠超一般城市規劃,涉及土地整合、基建投資、跨境合作、產業政策和城市治理。國勳一直提倡,面對全球快速變化與科技日新月異,北都規劃必須引入創新思維與動態調整,而專屬法例正是推動發展提速提效的關鍵。
全球經驗證專屬法例是成功基石
放眼世界,許多新發展區——無論是經濟特區、自由貿易區,還是科技新城——都透過專屬法律或條例來確保政策穩定性與制度創新。這些安排不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更是吸引投資、推動產業落地的重要基礎。
迪拜自由區:設有獨立公司法、稅制和勞工規範,與全國法律不同,形成高度靈活的制度環境,吸引大量跨國企業落戶。
新加坡裕廊工業區:在全國性框架法的基礎上,授權法定機構裕廊集團(JTC)制定具體規章,既保持制度一致性,又能針對工業區的特殊需求作出靈活調整。
中國前海、臨港:作為國家級改革試驗區,均有專屬條例,承擔制度創新、對外開放和高端產業集聚的使命。深圳前海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自2011年施行以來,多次修訂,令合作區的定位、管理自主權、建設模式創新及法治環境均得到明確保障。上海臨港則於2022年施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以「五自由、一便利」為核心,推動人才、投資、數據等差異化政策,打造制度型開放的新高地。
專屬法例支撐北都履行特殊使命
北部都會區作為香港經濟新增長引擎,必須有專屬法例支撐,原因包括:
法治保障:傳統法例難以支撐新興產業,專屬法例能確保政策具備持續性與可預期性。
制度創新:突破現有法例限制,簡化程序,推動土地整合、跨境基建協調、城市數據共享等新模式。
跨境協同:與深圳前海、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緊密銜接,專屬法例能建立跨境要素流動的法律基礎。
投資信心:外資與基建投資者需要明確法律框架,專屬法例能減少政策不確定性,增強投資者信心。
有別機構條例兼顧法規與效率
香港過去亦有為個别區域或項目「特別立法」的先例,例如機管局、港鐵、西九文化區等均有專屬條例,確保其在航空、鐵路及文化範疇能高效運作。然而,這些條例本質上是「機構法例」,主要規範單一法人或公共機構的營運。相比之下,北部都會區是一個龐大的區域發展計劃,規模佔全港三分之一土地,涉及跨境協同與多元產業落地,其複雜性與影響力遠超任何單一機構。因此,北都專屬法例必須是一套「框架下的授權法」,而非「機構條例」的翻版。
政府擬訂的專屬法例將兼顧現有法規、社會共識及發展效率,在專屬法例的大框架下,可應對快速變化的場景,若日後有個別情況需要處理,則可以附屬法例的方式立法,無需為不同情況逐條修改。附屬法例亦會交由立法會審議,就條例提出修訂或廢除。主法例提供基本框架,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指定範𤴆制定附屬法例,處理技術細節。
這樣既能避免主法例過於繁瑣,又能保留彈性,讓政府在面對新產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合作模式時能快速調整。這種模式既能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又能保持靈活性,是香港制度環境下的務實選擇。在保障法治的大前提下,做到制度創新,推動跨境協同效應,並減少政策不確定性,增強企業的投資信心。
作者劉國勳北部都會區諮詢委員會委員,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民建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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