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當嬰兒的哭聲無法被包容——社會還能說服年輕人生育嗎?
來稿作者:張遠深
香港地少人多,居住環境密集,噪音問題一直是社區矛盾的導火線之一。現行的《噪音管制條例》自1989年實施以來,主要針對工業、建築及商業噪音,但對於嬰幼兒哭鬧、兒童玩耍等「生活噪音」缺乏清晰界定,導致近年不少家長因孩子聲音被鄰居投訴,甚至收到環保署的警告信,引發社會爭議。香港在檢討噪音管制政策之時,不妨參考日本的做法與制度,從法律框架、社區調解機制、建築標準及社會價值觀等層面,全方位推進改革。
日本將「孩子們的聲音不是噪音」寫入法律
香港的噪音管制條例以「分貝標準」和「時段限制」為核心執法依據,這種一刀切的量化標準,雖然便於執法,卻難以應對生活噪音的特殊性。相比之下,日本在噪音治理方面展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與包容性。
日本1968年制定的《騒音規制法》(1970年大幅修訂)主要針對特定工廠、建設作業等產生的噪音進行規制,明確規定各都道府縣可依據區域特性設定不同基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確將「生活噪音」(人聲、行路聲等等)排除在規制對象之外,這與香港現行條例將所有噪音一概納入管轄有本質區別。日本多個城市的官方指引均明確指出,法律和條例不規制生活噪音,原則上希望當事人之間通過對話解決,或由業主、管理組合等介入調解。
更具參考價值的是日本在兒童噪音問題上的最新立法動向。2023年4月,日本前環境大臣小泉進次郎在國會明確指出「孩子們的聲音不是噪音」,時任首相岸田文雄亦表示「必須改變思維方式」。此後,日本開始着手推動將「孩子的聲音不是噪音」明確寫入法律。近畿大學石上敬子準教授指出,德國2011年的法律修訂中,已明確規定14歲以下兒童發出的聲音和聲響原則上不視為有害噪音,保育設施和遊玩設施的噪音規制不得僅依賴數值基準進行判斷。這一立法趨勢,體現了日本社會在育兒環境建設上日益清晰的價值取態。
明確豁免「合理兒童噪音」
香港噪音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在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內,在住所造成任何噪音即屬犯罪。條例第5條更賦權當局在任何時間管制遊戲等噪音。在此框架下,嬰兒夜間哭鬧、兒童日間跑跳等自然行為,理論上皆可能被視為違規,這種「一刀切」的做法顯然不符合常理。
香港應借鑑日本《騒音規制法》對生活噪音的豁免原則,明確將兒童的日常活動聲音(如玩耍、哭鬧、跑跳)定性為「合理生活噪音」,將其排除在條例的規制對象之外。同時,可參考德國法例的做法,設定合理的豁免時段(如早上7時至晚上9時),在此時段內兒童發出的正常活動聲音不視作噪音。若噪音超出合理範圍(如深夜持續尖叫、放任兒童深夜跑跳),則可透過勸喻或調解處理,而非直接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
建立「社區調解優先」機制
日本在處理噪音糾紛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公害紛爭處理制度」。當噪音問題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解決時,可向都道府縣的「公害審查會」申請斡旋、調停或仲裁。其中,「調停」是由調停委員會積極介入,引導雙方達成互讓合意;「仲裁」則是由仲裁委員會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斷。這一制度的核心在於,將紛爭解決的重心從執法懲罰轉向溝通協商,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有助於維護社區和諧。
香港現行條例過度依賴環保署直接執法,鄰里之間的噪音投訴往往一步到位進入執法程序,反而加劇了矛盾。筆者建議,香港可參考日本的做法,在噪音投訴機制中引入「調解優先」原則。政府應設立專業的社區調解機構(或賦權現有調解組織),接到噪音投訴後,由社工或調解員先介入溝通,而非即時發出警告或罰款。事實上,許多生活噪音糾紛源於彼此缺乏溝通,而非惡意滋擾,調解往往比懲罰更能根本解決問題。
提升建築隔音標準
日本的建築基準法對於集合住宅的界壁(即住戶之間的隔牆)有明確的隔音性能規定。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2條之3規定了三個頻率(125Hz、500Hz、2,000Hz)下的透過損失數值,要求界壁必須具備相應的隔音性能,以確保「相鄰住戶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聲音不會對衛生造成障礙」。此外,日本建築學會亦制定了詳細的隔音性能基準與設計指針,指導新建樓宇採用更好的隔音設計。
香港在這方面顯然落後。現行建築物條例對住戶之間的隔音缺乏具體的法定標準,導致不少樓宇隔音效果欠佳,輕微的生活噪音亦足以引發衝突。政府應修訂建築物條例,為新建樓宇設定明確的隔音性能標準(如參考日本的分級制),並鼓勵舊樓進行隔音改造。從源頭減少噪音傳播,遠比事後處理投訴更為有效。
優化投訴機制,防止濫用
香港現行噪音投訴門檻過低,容易導致濫用。據筆者了解,有鄰居因嬰兒偶爾哭鬧便反覆投訴,不僅浪費環保署的行政資源,也給家長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日本的做法值得參考: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受忍限度論」來判斷噪音是否構成違法,考慮因素包括噪音的音量、時間帶、持續時長、行為人是否採取了防止措施、受害者的健康損害程度等。例如,神戶地方法院2017年的一宗判決中,法院以保育園兒童的玩耍聲集中在日間、噪音到達投訴人家中時已衰減17至18分貝、每日僅持續約3小時等理由,駁回了投訴人的索償請求。
香港可借鑑這一思路,增設「持續時間與頻率」的評估標準,例如只有當同一噪音源每日超過一定時長(如2小時)並持續多日,才視為可跟進的個案,避免因偶發事件浪費行政資源。這並非弱化對真正噪音滋擾的管制,而是讓有限的執法資源更精準地運用。
從少子化危機看噪音治理的價值轉向
日本正面臨嚴峻的少子化危機,近年推出「異次元少子化對策」,從經濟支援、育兒環境、社會意識等層面全方位推動。在這一背景下,日本政府將「孩子的聲音不是噪音」納入立法討論,體現了一個深刻的社會共識:育兒環境的友善程度,直接影響年輕一代的生育意願。正如前橫濱市副市長前田正子所言,「將兒童發出的聲音與工廠噪音相提並論,是成年人在剝奪兒童盡情玩耍的權利」。
香港的生育率同樣處於全球最低水平之一,育兒環境的不友善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果連嬰兒的哭聲都無法被社會包容,又如何說服年輕人生育?修訂噪音條例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一場關於社會價值觀的反思——我們是否願意為下一代營造更包容的成長環境?
香港在檢討噪音管制條例之時,應虛心借鑑這些經驗,因為只有通過法律、社區協作和城市規劃多管齊下,才能真正減少噪音矛盾,讓香港成為一個更宜居、更友善的兒童成長城市。
作者張遠深是日本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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