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當重慶虐狗案引爆民憤 香港動物保護還要停滯多久?
來稿作者:彭意婷
重慶一名男子被指假借「領養」之名,長期虐待甚至虐殺貓狗。義工在樓梯間發現一隻幼犬四肢骨折、牙齒被鋸平、尾巴被剪斷,事件引爆逾百人連夜守在樓下抗議。輿論很快聚焦到在沒有動物保護專法,又沒有清晰的「虐待」罪名的情況下,社會該如何真正止惡?
兩地個案揭示民情已走在法律前面
同一個星期,香港也發生了一宗令人心寒的案件。太子一間獸醫診所報案,指一名女子帶來一隻十歲唐狗求醫。獸醫檢查後發現狗隻後腿肌肉及皮膚組織壞死腐爛,壓瘡嚴重,估計因長期疏忽照顧達數星期。狗主其後失聯,警方將案件列作「殘酷對待動物」,拘捕元朗狗場「520浪浪加油站」的負責人。該狗場過去曾被投訴環境惡劣,多次被相關部門巡查。
兩者在民情層面均指向同一方向,社會已經不能接受把動物當成一次性消耗品或可任意忽視的物件。市民將這些行為視為對生命的背叛,而不只是「飼養不善」。
動保法例二十年未改
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紀三十年代,最近一次實質「加辣」已是2006年,將最高刑罰從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後近二十年,罰則上限再無調整。
2019年,政府就「提升動物福利」展開公眾諮詢,提出引入「謹慎責任」、調整「殘酷」定義及提高罰則等建議。但多年過去,立法會的回應始終停留在「研究修例」、「聽取持份者意見」的階段。今年5月,政府只承諾「爭取在今年內向公眾交代下一階段工作」,提交草案尚無時間表。至於引入「謹慎責任」以法律規管寵物照顧,政府直言「社會未有共識」,暫以宣傳教育代替。
簡言之,香港的動物保護法例在罰則上停留在2006年,修例進度則卡在「研究」與「再諮詢」之間,與市民對動物生命價值的認知變化越來越脫節。
制度與民情脫節的代價
這種脫節並非小事,當法律長期跟不上社會共識,市民對制度的信任就會被侵蝕。雖然政府在法例以外做了不少工作,例如學校講座、生命教育、寵物友善措施(研究狗隻進入食肆、增設共享公園等),但問題在於,一邊宣導愛護動物,一邊懲罰工具卻二十多年不變。對於長期疏忽照顧、收容場所管理等灰色地帶,始終缺乏清晰而有約束力的法律工具。
動物保護是道德共識高度集中的議題,對多數市民而言,殘忍虐待貓狗不可接受,已是跨階層、跨世代的底線。當他們一次次看到惡性案件,最終只換來「研究修例」四個字,便會懷疑政府對修例的決心。法例再怎麼強調「防止殘酷」,也難以維持應有的道德說服力。
並且,社交媒體會急劇放大這種脫節的後果,當法律回應越慢,情緒累積越快;情緒越強烈,制度越顯得無能為力。傳播學者Zizi Papacharissi將這種現象稱為「情感公眾」(affective publics):人們在社交媒體上往往不是經過理性論證而集結,而是被共同的憤怒與悲傷快速驅動聚合,情緒在分享與評論中不斷自我強化。在類似機制下,一段虐狗影片、一張後腿腐爛的照片,數小時內就能凝聚大量輿論壓力,遠超正式制度可回應的節奏。
當法律解決不了問題,空白就會被其他力量填補,就像街頭圍堵、網絡起底、甚至私下執法。這不單純是民怨沸騰,而是制度本身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角色,把本可在法律框架內處理的衝突,推到街頭和社交平台。每一次引爆點,最終只會變成情緒沸騰然後不了了之的循環。
香港法例從領先到落後
真正的政制與管治改革,不可只停留在調整選舉制度或重組部門。在道德共識高度集中的議題上,政府需要主動縮短制度與民情之間的距離。從動物保護法例就可映照出,香港政府在回應社會變化方面存在斷層。
據研究指出,全球已有逾100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了某種形式的反虐待動物或動物福利法律。香港在這個議題上,其實曾走得較前;內地討論動物保護立法的文章中,不時把1990年代末香港的修例,以及台灣1998年通過的《動物保護法》列為比較和參考的案例。迄今為止,內地仍未通過正式的《動物保護法》,主要停留在專家建議稿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年來不斷提案的層面,但相關主管部門與法學界在談及殘忍虐待動物行為時,也承認相關法律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目前法律體系已涵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卻對伴侶動物的保護及虐待行為的明確規範相對缺位。與其說是「另起一部全新法律」,不如說是在既有框架上補全一塊缺失多年的板塊。這次重慶案,只是再次把這個缺口推到風口浪尖之上。
政府該交出修例時間表
對香港而言,問題比想像中簡單,因不是從零開始,只是把一份已經做了大半的功課拿出決心完成。2019年的公眾諮詢早已完成,意見已收集,方向已提出;七年過去,那份諮詢仍停在「研究中」這三個字背後,等待一個真正的行動時間表,政府最起碼應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第一,提高罰則。現行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的框架,定於2006年,逾二十年沒有調整。提高刑罰上限,是社會爭議最低、邏輯最直接的一步。惡性個案的嚴重程度有增無減,懲罰的力度卻原地踏步,本身就是一種倒退。
第二,賦權漁護署。現時執法機關在調查疑似虐待或疏忽照顧的個案時,進入處所的權力受到限制,令前線人員在面對收容場所這類情況時,往往要繞道依賴其他法規才能採取行動。賦予漁護署清晰的進入處所和檢取動物的權力,讓現有職責得到對應的執法工具。
第三,為「謹慎責任」訂下路線圖。政府說「社會未有共識」,但諮詢文件發出至今已逾七年。所謂「未有共識」,究竟是指哪一個環節存在分歧、分歧的核心是什麼、政府打算如何推動各方靠近?這些問題,市民從未得到正面的回應。「未有共識」不應是永久擱置的擋箭牌,而應是政府說明下一步如何推動的起點。
重慶樓下的吶喊,與太子診所裏那隻後腿腐爛的唐狗,都在提醒我們,當法律長期追不上最基本的道德共識,受傷的不僅是動物,更是市民對制度的信任。與其等待下一宗令人發指的個案再次引爆輿論,不如為修例訂下一個清晰、可以被社會追問的時間表。在面對最基本的對與錯時,社會需要一套願意、也有能力自我修正的制度,而非一個只在輿論沸騰時才被迫回應的機器。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維副秘書長,青年組織「燈芯」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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