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知法犯法,誠信蒙污——黃錦輝應自行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
來稿作者:陳嘉華
2026年6月29日深夜,立法會議員黃錦輝於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駕駛私家車時,失控撞向兩輛停泊車輛,其後未有按法例要求停下或報警,逕自駛離現場。警方接報到場,最終尋獲涉事司機,黃錦輝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涉嫌「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報案」共四項罪名被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這宗事件之所以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不僅因為交通罪行本身,更在於當事人身份特殊——黃錦輝乃現任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同時兼任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等公職。公職人員受公眾託付,其行為操守向來受社會高度監察,法律對他們的要求不僅不低於普通市民,反而因職務所需而須恪守更嚴格的標準。然而,黃錦輝的所作所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黃錦輝言行不一,更是公信盡失。2024年12月,黃錦輝曾在報章發表題為《AI打擊醉駕》的專欄文章,文中詳述醉駕禍害,指「意外一旦發生,便追悔莫及」,並倡議政府引入人工智能技術加強執法。時隔不足一年半,他卻親身示範了何謂「知法犯法」。這種強烈對比,令公眾難以不質疑:一位如此漠視交通安全的議員,如何令人信服他能在議事堂內審議關乎市民福祉的法案?立法者的誠信一旦破產,其立法功能亦將形同虛設。
從法律層面而論,本案絕非輕微過失。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酒後駕駛,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港元及監禁3年,並須強制停牌;第38條「不小心駕駛」最高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而第56條規定,發生意外後必須停車及報案,違者可處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黃錦輝身為立法者,理應比任何人都清楚這些條文的嚴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貴為議員,亦無豁免權。更何況,他曾公開支持嚴懲醉駕,如今若最終罪成,將是對法治精神最尖銳的諷刺——立法者犯法,比普通人犯法對社會信任的侵蝕更為深遠。
當然,有人會提出「未審先判」的質疑,強調司法程序完成前應假定被告無罪。此說在刑事法律上固然正確,但公職任命從來不僅考量法律上的有罪與否,更重視道德責任和政治責任。即使最終法庭裁定部分罪名不成立,黃錦輝酒後駕駛及意外後不顧而去的事實已無可辯駁——呼氣測試超標是客觀證據,撞車後駛離現場亦是既定事實。這些行為本身,已嚴重動搖公眾對其品格的信賴。
事件發生後,黃錦輝的應對態度亦令人失望。7月1日,即事發後第三天,他如常出席七一升旗禮及回歸慶祝酒會,面帶笑容,更向傳媒表示「內心滿懷喜悅與自豪」。此舉被社會解讀為對事件的輕視,至今他亦未主動向立法會申報,更遑論向公眾真誠致歉。這種若無其事的姿態,進一步加深了外界對其誠信的質疑。
社會各界對此已表達強烈關注。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事件涉及個人誠信問題,並非單純交通違例,但難評論議席去留;大律師陸偉雄亦強調,事件已嚴重影響市民對立法會議員的整體印象。有立法會監督委員會更直言,立法會形象明顯受損。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區最高立法機關,其議員必須是社會榜樣。當一位議員因涉嫌刑事罪行而被捕,即使尚未定罪,其公信力已然受創,繼續留任只會令議會整體蒙羞。
綜合而言,公職人員犯錯,應勇於承擔責任。與其等待冗長的司法審訊和立法會內部譴責機制,黃錦輝應自行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辭職不是認罪,而是對公職倫理和政治問責的基本尊重——既是對自己行為的負責,亦是對立法會尊嚴和公眾期望最起碼的交代。犯法固然要面對法律審判,但身為議員,更需以高於法律的標準要求自己。黃錦輝,請你辭職,這是你對香港社會應有的承擔。
作者陳嘉華是香港餐飲行業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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