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議員.張美雄|宏福苑善後漸入正軌 重建須以理性凝聚共識
來稿作者:張美雄
宏福苑大火發生至今已逾半年,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法團委任管理人,在不少於5%業主的書面要求下,定於7月19日召開特別業主大會。這是大火以來首次具法律效力的業主大會,標誌着善後工作從前期應急處理進入程序化治理階段。大會通知發出後,議程取捨引發部分業主討論。審視是次大會議程及安排,客觀上合安已在有限時間與法律權責範圍內,展現出具體而細緻的推進能力。
釐清權責邊界避免議而不決
是次特別業主大會共有九項議程,包括:法團交接進度、宏志閣情況、退還大維修餘款、財務及核數報告、保險索償進展、宏業及鴻毅合同處理等,涉及業主財產權益,操作性強,通過討論得出有明確後續處理路徑的可能性較大。而聯署提出的個別「議決」議程未被納入通知書,有業主質疑其做法不當,但若回歸法理,此類看法其實存在對法團權限的根本性誤解。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4條,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僅限於「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以及「與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有關」的事項。要求政府公開勘查報告,本質上是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不屬於法團會議可以「議決」的事項。此外,是次會議議程亦不包括對後期產權處理、即長遠安置計劃的討論與決定。
歸根結底,物業業權屬於私人資產,其處理是業主的個人自由,業主大會沒有權限集體決定個別業主擁有的物業業權。若管理人將無權議決的事項納入議程並付諸表決,反而會誤導業主以為會議決議能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才是真正的不負責任。如業主希望跟進相關事宜,應透過「一戶一社工」、解說專隊等渠道向政府反映。
另一方面,根據房屋局的公布,在6月30日上午,宏福苑A至H八座已有共1,698戶簽署並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件」,佔八座單位總數約85.6%,未曾受火災波及的H座宏志閣,更有217戶接受收購,佔H座單位總數約87.5%,比例上比八座平均更高,反映宏福苑業主希望收購的意願強烈。由此可見,不論在情在理,業主大會均不應討論後期產權處理的安排。當釐清「不可為」之事後,大會方能夠聚焦於其他可處理的事項。
同步開會便利分散各區業主
與一般屋苑不同,該類業主大會參與者多居於同區,安排會議相對直接。然而,宏福苑居民已四散至全港,情況前所未有。截至2025年12月底,災後疏散的業主中,494人暫住酒店,549人入住青年宿舍或營舍,另有3,591人遷往過渡性房屋,遍布全港多個不同地區。
自接手管理工作以來,合安在居民分散、業權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下,短時間內核實聯署,整理1984個單位中1601戶業主資料。時間線清楚顯示:2025年11月26日大火發生;2026年4月29日247戶業主聯署要求召開大會;5月13日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以完成資料核實;6月2日土地審裁處駁回延期申請,但判詞指出合安已整理逾八成業主資料,法官亦在判詞中認同合安面臨的困難非常巨大;7月4日發出大會通知;7月19日大會舉行。在延期申請被駁回後僅約一個月即完成籌備,工作量及所需資源之大不言而喻。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工作的資源及費用由合安自行配備,並獲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捐贈,從未動用宏福苑居民資金。
合安安排大埔、啟德、華貴及天水圍四地同步會場,容許業主按偏好選擇場地,額滿時抽籤分配,正是為便利四散業主出席而承擔更大行政風險的體現,更能鼓勵已分布在全港不同地方居住的業主參加會議,符合便利更多業主參與的精神。四地同步會議不只是租用四個場地,而是需要同時處理會場協調、同步廣播、場地容量控制、業主登記分流、授權票核實及現場秩序管理等大量工作,投放龐大人力物力。若以純粹行政便利為考慮,召開單一會場大會其實更簡單,而選擇四地同步進行,恰恰反映合安敢於承擔更大工作量與執行風險的擔當。
參考國際案例理性尋求共識
若以國際上同類及相似規模的災情案例作對比,英國2017年格倫費爾大廈大火後,調查、賠償及重建方案決策所歷時間需以年為度量單位,其涉及後續制度改革至今仍未作結。相較之下,宏福苑大火後的數月內,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完成短期安置、召開調查委員會、上樓執拾、維修基金退款、擬定長遠安置方案等工作,其速度在同類案例中已屬前列。
宏福苑大火奪走了許多生命,也讓無數家庭陷入傷痛。悲憤源於失去,焦急源於擔憂,完全值得理解與尊重。但災後治理終究需要依靠制度、程序和事實推進。經歷大火創傷,宏福苑更需要理性對話而非各執一詞。期盼今次大會能凝聚共識、建立互信,為居民未來安置及社區重建邁出關鍵一步。
作者張美雄是西貢區議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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