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建立全面社區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地區治理
來稿作者:范凱傑議員
香港社區糾紛日益普遍,滲水、噪音、異味、非法佔用公用部分等大廈管理問題,幾乎是每個屋苑、每幢大廈的日常困擾。這些糾紛看似瑣碎,卻往往因未有及時妥善解決,積怨日深,久而久之演變成鄰里對立,嚴重損害社區和諧。因此,建立全面社區糾紛解決機制,實屬完善地區治理的一個重要課題。
法治一向是香港的金漆招牌,要扛得起這塊招牌,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不可缺少。在普通法的傳統下,法治其中一個核心要素,就是人人都可以無障行使尋求司法公正(access to justice) 的權利。那麼,如何才能算得上能夠成功行使尋求司法公正的權利?其一,是法律服務須經濟上可負擔,即是要夠「平」;其二,程序要「快」,關於速度的重要性,法律界有一句格言: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意即遲來的公義並非公義。
現行機制存在結構性缺失
問題的癥結,在於本港現行的社區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結構性缺失,無論在自願性質的調解,抑或作為終極手段的訴訟,兩個層面均未能高效化解糾紛。
調解在地區治理發揮重要作用,這點毋庸置疑。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深化,強調通過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尤其透過調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此舉旨在把司法訴訟作為解紛的最後防線,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相比起訴訟,調解的成本非常低,的確夠「平」。探究現行機制的局限,首要問題在於調解流於被動,且缺乏誘因。調解的本質講求自願,即爭議雙方須在自願的前提下方能展開,大廈糾紛的調解亦不例外。換言之,調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取決於爭議雙方是否真誠希望透過調解以達成和解。在現實中,不少個案往往因一方採取不理會、不妥協的態度,導致調解從一開始就舉步維艱,無從推進。目前社會普遍缺乏選擇調解的氛圍,這既可歸咎於政策誘因不足,亦與調解推廣工作的廣度、深度尚待加強有關,結果令這項本意良好的爭議解決工具,未能發揮應有的分流作用。
當調解走入死胡同,餘下的唯有訴諸法庭,隨之而來的便是高昂的訟費,以及繁複、耗時的法律程序。小額錢債審裁處以相對快速、簡單、且訟費低廉的形式處理民事申索,毋須像其他法庭般嚴格依循證據法規則,當事人亦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應訊。小額錢債審裁處本應能夠「又快又平」地處理簡單的社區糾紛訴訟,入場門檻相對較低;然而,在此展開訴訟申索,亦有其局限。首先,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上限僅為HK$75,000,金額相對偏低;小額錢債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發出禁制令 (injunction) 或強制令 (mandatory order) 等賠償以外的濟助,亦無權作出宣布性質的判決 (declaratory judgment),因此難以處理滲水或噪音等金錢無法彌補的損害,或者藉宣布性質的判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或其他法律關係。
若市民選擇轉向區域法院(申索上限HK$3,000,000)或土地審裁處(申索款額不設上限)開展訴訟,則可在申索中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或強制令),例如禁制被告繼續違反大廈公契,禁制樓上單位滲水或鄰居滋擾等,惟其程序繁複,若不聘用律師代理,對於缺乏法律背景、須親自應訊的普通市民而言,無異於一座難以逾越的大山。由此可見,相比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入場門檻高出甚多。
在本人接獲的地區求助個案中,入場門檻高的訴訟往往將街坊逼入絕境。以最常見的樓上漏水糾紛為例,受影響的業主為了搜證,動輒自費數萬元聘請俗稱「公證行」的獨立專家撰寫報告。然而,當市民滿以為帶同專家報告就能解決問題時,卻往往被告知接下來必須正式請律師入稟法院。一聽到漫長的司法程序與天文數字的律師費,多數市民會立即卻步,只能無奈選擇忍氣吞聲,結論往往是「法律幫唔到我」。這種「投訴無門、訴訟無力」的困境,一方面會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入場門檻高的訴訟亦無形剝奪了市民大眾尋求司法公正的權利;另一方面,如鄰里糾紛未能及時、有效解決,會嚴重侵蝕基層市民的生活質素,更嚴重的是極容易將微小的鄰里摩擦激化為嚴重的社會矛盾。
參考新加坡「三步走」經驗推進改革
要提速提效解決社區糾紛,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參考新加坡「三步走」經驗,採取務實策略推進改革,建立具法定地位的社區糾紛解決階梯,設立一套以「調解先行」為中心,採用「先調後訴」的社區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步,初步溝通與自願調解。鼓勵居民在發生摩擦時,先行嘗試與鄰居直接理性溝通;當雙方無法自行化解時,由經過調解訓練的社區調解員介入,以中立身分提供非正式的調解。現時,律政司聯同環境及生態局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已經共同推出「社區調解先導計劃」,旨在為物業管理人員提供專業的調解培訓,使其能第一時間介入並化解如樓宇滲水、鄰里摩擦等常見的社區糾紛;民政事務總署亦設有「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由專業認可調解員協助涉及大廈管理糾紛的各方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特區政府可在「社區調解先導計劃」及「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的基礎上,大幅強化對社區調解的推廣措施,提供更多硬件、軟件支援。筆者建議民政事務總署統一在各區設立以調解為核心的社區糾紛解決中心,整合跨部門及機構的資源,培訓及統籌社區領袖、區議員、關愛隊成員或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作為社區調解員,為市民提供近便、明確的求助窗口,引導市民在矛盾初起時優先選擇調解。
第二步,研究引進具法定地位的「強制調解指示」制度。參考新加坡的立法經驗,當自願調解失效時,應賦權地區民政事務專員,就滲水、噪音或其他大廈管理爭議等常見社區糾紛發出具約束力的調解指示,強制要求爭議雙方出席調解會議。「強制調解指示」制度的核心是,透過法例的強制規定,當爭議一方未有真誠地嘗試以調解解決糾紛,則無權展開訴訟。在強制機制的保障下,調解的功能才能得以全面發揮,從而將矛盾吸附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建立起屬於香港本地的「楓橋經驗」。
設立「社區糾紛審裁處」
第三步,社區糾紛審裁處。參考新加坡鄰里糾紛仲裁庭 (Community Disputes Resolution Tribunal) 的制度,建立夠「平」、夠「快」的司法審裁機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現時大廈管理糾紛引發的訴訟,主要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及區域法院處理,如上文所述,由於三個審裁機構分別的司法權限、繁複程序以及訴訟成本,往往會令社區糾紛無法高效解決。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參考新加坡的經驗,研究設立專門的社區糾紛審裁處,須賦予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發出禁制令、強制令以及宣布性質判決。同時在程序設計上,避免在土地審裁處或區域法院訴訟時須面對的繁複程序以及訴訟成本,確保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裁決迅速,讓市民無須耗費巨資聘請律師,亦能快捷地獲得具法律效力的公正裁決,保障市民尋求司法公正的權利。
作者范凱傑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執業大律師,海南省政協常委,海南國際仲裁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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