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協|「斬件式」保障加劇同工不同權 平台經濟立法不應修修補補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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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李庭豐

近年,全球勞動力市場經歷了深刻的結構性轉型,數碼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y)以顛覆性的姿態重塑了傳統的勞資關係。在2023年的估算,本港的平台速遞員和網約車司機約有11.4萬人。平台的大量增生,衍生的問題正是平台工作者因就業定義模糊下,勞工權益在未有法例規管下需要重新制訂。政府近期終於向立法會提交了《完善數碼平台工作者工傷補償機制》的擬議立法框架,踏出了規管的第一步,值得嘉許。當局以「先工傷、不界定僱傭關係」的務實路線起步,在政策操作上固然有期望盡快為外送員提供基本安全網的考量。然而,從勞工政策與社會發展角度審視,這種策略實難為整體平台工作者築起真正且穩固的防護網。

平台其他技工群體面臨權益真空

首先,現時的修例框架對「平台工作者」未有提供全面且清晰的法定定義。擬議的框架現時將焦點局限於餐飲及貨物外送員,卻將同樣高度依賴平台、同樣面對風險與演算法剝削的網約車司機,以及其他透過應用程式接單的家務助理、維修技工等類似散工群體等排除在外。

這種「斬件式」的保障衍生出兩個問題:第一,它令工作者內部出現「同工不同權」落差,剝奪了非外送類平台工作者應有的工傷與勞工保障。第二,香港仍然依賴連續受僱規則來界定僱員身分,但相關標準和數碼勞動模式明顯有所不同亦難以適用。如我們仍然堅持不為所有工作者提供定義,他們就會處於欠缺基本權益的灰色地帶,這與1968年立法的《僱傭條例》核心目標「為香港僱員提供基本的僱傭權益保障、福利規範及勞資糾紛調停基礎」有一定距離。

「攤分賠償」機制缺乏清晰準則

更令人憂慮的是,目前的立法建議對於平台工作者的最低收入保障、跨平台賠償攤分執行細節幾乎隻字不提。在2010年首個最低工資水平實施起,法例以時薪為基層勞工設定了收入底線;但在平台經濟下,工作者往往按件計酬。平台則掌握了定價權,可隨時因應任何原因而單方面下調基礎服務費,工作者缺乏最低收入保障。他們為了維持生計,只能延長工時、接單更多,以至超速行駛,長期下對其健康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均構成危險。

此外,針對工傷發生時的「攤分賠償」機制,缺乏清晰的法定計算準則與強制性的數據共享機制,工作者的權益和現時《僱員補償條例》有所落差。雖然當局提出若工作者同時服務多個平台,各涉事平台須分攤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充滿灰色地帶。工作者在同時登入多個應用程式前往取餐期間發生意外,各平台應按什麼比例攤分保費與賠償?若容許平台自行制訂基準,為將利潤最大化,未有法律規管下基準容易淪為平台之間互相推諉的藉口,最終受害的依然是苦等救命錢的受傷勞工。

申訴機制漏洞直接加大平台權力

如果說薪酬是勞動的果實,那麼「演算法」(Algorithm)便是平台經濟中隱形且無處不在的資方。演算法不僅控制了派單邏輯與路線規劃,更掌握着對工作者的評分,甚至是決定誰被「停權」(即永久封鎖帳號、剝奪生計)的生殺大權。可惜的是,現時的立法框架對「停權」申訴機制同樣未有提及。許多平台工作者曾遭遇系統誤判,可能因為消費者的惡意投訴、交通擠塞超時、或是應用程式自身的定位故障,而遭人工智能「解僱」處分。

如果缺乏法定要求,平台毫無動機重新設立人工申訴渠道和向工作者賠償損失,將所有成本置於工作者。如他們要提出異議,現時只可依賴漫長、繁複的勞資審裁處或法庭程序。對於手停口停的基層工友,等同變相剝奪他們尋求公義的權利。對比台灣近期通過的《外送員權益保障法》,當地不僅明文規定平台必須建立內部的法定申訴系統,更引入「錯誤停權補償」條款。若經調查證實平台無理解僱,必須向工作者支付經濟賠償。這種機制直接增加了平台濫權的管理成本,促使資方作出決定前必須更加審慎。

借鑒國際經驗確立保障時間表

平台企業透過科技創造經濟價值與消費便利,但絕不能以將經營風險與社會成本全數轉嫁予基層勞工及公共醫療體系為代價。對平台工作者的保障不應止於意外發生後賠償,否則他們的保障只會永遠比一般僱員更為差劣。參考外國例子,不論歐洲及亞洲均有國家及地區針對平台工作者進行立法,特區政府應展現更大的施政魄力,盡快為後續的全面立法提供清晰的時間表與路線圖。在制度建設上,當局應考慮分三步處理:

首先,從《僱傭條例》或其他立法方向正式定義所有平台工作者。韓國僱傭勞動部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將平台工作者定義為特殊形態勞動者,同時將其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網絡中;英國最高法院亦在針對Uber的判決中,清楚說明網約車司機因為處於依賴和從屬於平台,他們在系統增加收入的方法只有增加工作時間,因此明顯屬於勞動者,確立了「Limb (b) Worker」(介乎僱員與自僱之間的工人)法定第三身分。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22年亦有提出類似建議,將平台工作員以「依賴勞工」(Dependent worker)作定義,並以經濟上依賴平台為論據。在被確切定義下,方可以使工作者享有法定權益並具有法理依據處理其他問題。

第二,強制設立「具法定約束力的人工快速申訴機制」規定主要數碼平台必須設立專責的爭議處理部門,並制定法定的回應時限(例如14天內必須給予書面回覆)。不論歐盟、英國、韓國和台灣均有要求平台或以公共機構設置申訴機制處理爭議,如英國就以新設立的公平工作局(Fair Work Agency)負責執法,韓國則以專門的勞資關係委員會並要求具備集體協商機制,明顯將工傷以外的議題透過機制處理,改善勞資權力差距。為此,當局應要求平台設立人工快速申訴機制作為初步處理,如問題仍然未能解決,應考慮以勞工處設立專門針對平台經濟的快速調解及仲裁小組,整體降低工作者的維權門檻。

第三,落實全面銜接《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方案及基準時薪。參考韓國經驗,政府可透過三方協商機制,為平台工作者制定合理的「指導性基準費率」,確保其換算後的實際時薪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從根源減少因搶單而導致的職業安全隱患。工傷的處理上,接軌《僱員補償條例》變相令他們得到與一般僱員的保障水平,同時考量到平台工作者工作量和收入均相對浮動,應考慮在立法時訂立每月最低收入的規定,使工傷保障成為可自理生活的一部分。

在上個月的國際勞工大會中,《平台經濟體面勞動公約》獲得通過,公約希望保障所有平台勞工,不論其就業身分為何,均可享有基本權利與適當保障;同時充分認可數碼平台所帶來的發展機會。本港上一個現代勞工法例是在上世紀立法,勞工法例亦應與時並進,以新時代新思維處理。在享受平台經濟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亦必須以規管形式平衡工作者與數碼平台之間的權力失衡,進一步保障尊嚴勞動和鼓勵基層就業,邁向公平、共贏與可持續的長遠發展。

周樂和是民協政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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