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性罪行改革——不能再擱置「持續性侵犯兒童」漏洞!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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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彭意婷

香港正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開新一輪改革討論,擴闊「強姦」定義、將「性同意」寫入條文、增設針對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新罪行等,都成為焦點。然而,在這份看似全面的修訂藍圖中,一個對被性侵兒童倖存者極為關鍵的環節卻再一次被略過,就是如何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這類長期、多次的性暴力。

愈長期受害
愈難被看見

兒童被性侵最常見的形態,不是一次性的陌生人襲擊,而是在家庭、學校或社區的日常空間裏,由熟人甚至親屬一次又一次施加的侵犯。許多倖存者只能用「小三至中一」、「搬回家之後幾年」、「嗰幾年經常發生」去描述創傷,而不是逐次說出年份、月份、日子。

在現行制度下,卻往往要求他們就每一次侵犯逐一交代日期、次數和細節。結果是,愈短期、愈「整齊」的個案,愈容易被制度處理;愈長期、愈重複的個案,反而愈難完整入罪。這種制度性的篩選效應,在近年的法庭案件中清晰可見。

以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為例:2025年12月,「律師陸建廷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逾200張裸照及影片」案中,被告在2024年3月兩度與事主性交並大量拍片,承認5項控罪,最終被判囚43個月;2026年1月,「小學輔導主任王樂天一年間6度與13歲舊生性交並蒙眼綁手拍片」一案,被告承認5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總刑期為2年3個月。這兩宗個案都嚴重到令人髮指,法官在判詞中也用了「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乘人之危、藉機滿足性慾」、「嚴重破壞誠信」等字眼譴責被告,但即使在案情集中、證據相對清晰、事主仍能講得出幾次具體事件的情況下,最後刑期仍只是三年多、兩年多,可見現行量刑本身對兒童性暴力的嚴重性,其實一直偏低。

記憶愈模糊
愈難被取信

如果連這些「證據清晰」的短期案件,量刑也不過如此,那麼歷時多年的家庭性侵案在制度中會變成怎樣?2025年11月,區域法院一宗「49歲繼父涉7年間4度非禮養女」案件,被指在事主由小四至中四期間,多次在她睡覺時摸胸、觸碰私處、脫她褲子,案情描述的是一段長期支配與恐懼關係,最終卻只就其中4次非禮罪成,判囚3年3個月。同月另一宗「男子於親女5至11歲期間多次非禮」案,被告被指多年來掃胸、摸下體,最後同樣只被裁定若干代表性控罪(sample charge)罪成,判囚3年2個月。

還有一些更令人無力的情況:2025年11月一宗「男子被控4度非禮10歲女童」案件,裁判官指出事主在案發年期、報案經過、個別細節上的證供存在多處「不能調和」的分歧,在「重重相扣」下無法接納,結果4項非禮控罪全部不成立,同時補一句「這不代表被告沒有作不當行為」。更近期的是2026年7月的「父涉多年前摸女兒胸」案,被告被指在女兒約3歲時向她展示色情片,又在其11歲時趁母親不在家時摸其胸部,但事發多年後事主對案發日期、母親當時身處何處等細節說法前後不一,法官指她「敍述細節有出入」、反應與案情不成比例,結果兩項與性有關的控罪全部不成立。當事隔多年的記憶出入足以推翻全部控罪,這些案件不止是「判刑過輕」,而是直接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法肯定曾發生」。

以上案件雖然案情各異,但它們共同指向同一個現象,當暴力以多年、重複方式發生時,最終在法庭上往往只剩幾宗個別案件,甚至在法律上被視為「難以肯定曾發生」。

這種結果不是偶然,當制度堅持以單一事件為單位舉證,又把舉證責任壓在倖存者的記憶上,那麼任何記憶的模糊、斷裂和前後不一致,都會被轉化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創傷越深、時間越長,供詞越難完美,案件就越容易在程序上只變成幾宗個別事件,甚至整體罪脫。愈長期、愈反覆的虐待,反而愈難在制度裏被完整看見。

創傷記憶不是為了配合
「逐宗講清楚」而存在

案件之所以出現這種系統性的流失,根源在於制度對創傷記憶的徹底誤解。現行舉證模式最大問題,在於它假設人可以在多年之後,仍然逐宗、逐日、逐個細節地重構每一次受侵經歷。對成年受害人而言這已非常困難,對在童年或青春期長期遭受性暴力的人來說,更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創傷研究早已指出,當暴力長期重複出現在同一環境中,記憶更傾向於凝結成一段持續的經驗,而不是一連串清晰分割的單一事件。許多童年性侵倖存者只記得「那幾年像一場永無止境的惡夢」,記得房間的氣味、走廊的燈光、門關上的聲響,卻難以為每一次侵犯標上準確日期和順序。設身處地想像,如果有人要求你記得十年前某一日,你在哪間餐廳、幾點入座、坐哪張桌子、和誰一起吃飯、每一道菜的上菜次序,你大概都會覺得幾乎做不到。今天的制度,卻正是用這套標準要求那些在童年被重複多年侵犯的人;一旦他們在時間線、次序或細節上有記憶出入,整組證供就可能被視為不足以支持任何一項控罪。

在這樣的要求下,創傷本身,包括記憶斷裂、回避和解離,反而成為削弱倖存者可信性的理由。愈長期、愈嚴重的虐待,愈難符合制度對「完美敘事」的期待,愈容易在檢控過程中被篩走。代表性控罪(sample charge)在這樣的框架裏,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它只服務到對制度最「友善」的那部分倖存者,那些仍然記得若干清晰時間點、仍然可以在高壓盤問下維持一致敘事的人。

對於更多只能以「一段時間」、「某幾個學年」、「搬屋前後」去標記創傷的倖存者,現行制度既沒有替代舉證模式,也沒有任何法律工具,讓法庭將「一段期間內的虐待模式」本身視為犯罪單位。於是最諷刺的情況出現了,正因為暴力是長期、反覆發生,記憶才變得破碎模糊;正因為記憶破碎模糊,這些暴力最後卻最難被定義為罪行。

政府早已承認法律漏洞
卻讓「研究」跨越25年

對於上述制度矛盾,政府其實早已心知肚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政府不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時,重點有三:其一,2000、2001年與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討論時,法律界認為,若不用事主清楚說明每次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就可定罪,會對被告「並不公道」,因為「你冇好好講清楚案發時嘅時間地點」;其二,現行代表性控罪和以「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概括案發期間的做法已能處理持續性侵;其三,法庭在量刑時會自然反映行為持續、多年、涉家庭成員這些因素。

這種說法表面上是為被告的程序權利把關,但其實是把成本都轉嫁到倖存者身上。真正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保障被告權利」,而是「誰在為制度的設計買單」。當制度堅持以成年人的記憶標準,去衡量一個在童年遭受多年性暴力的人是否可信,最後承擔「講唔清楚」後果的,永遠不是制度本身,而是那個被反覆傷害的孩子。至於說「量刑會反映持續性侵」,前述案例已說明現實未必支持:短期內數次交往的成年加害人,刑期是兩三年;七年、六年的家庭性侵,同樣只得三年左右,就算判詞提及創傷後遺症和解離症狀,量刑仍然無法與實際受害年期和次數成比例。當最長期、最極端的虐待,只能在量刑時被當作幾個「加重因素」而不是一項獨立罪行時,很難說制度已經真正反映了持續性侵的嚴重性。

更諷刺的是,政府早在25年前就已經承認這套要求「並不現實」。2001年,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清楚寫明,期望受害兒童在多年後仍能逐一記得每次性侵犯詳情「並不現實」,並建議仿效澳洲等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以「一段期間內重覆發生的非法性行為」為核心要件;當時文件甚至寫明,政府「強烈認為應該實施」這項建議。可是,在法律界以「或對被告不公」為由反對後,草案被擱置,自此25年間再未有下文。25年後的今天,政府在回應團體時仍然只說「會再研究」「法律界有保留」,彷彿時間從未流逝。問題早已被清楚點名,卻被困在無止境的「研究階段」,沒有任何實際改革累積經驗。

制度不作為衍生不公
政府再沒有拖延空間

不能因為傷害不是由政府親手造成,就當作與自己無關。只要有人因為政府不作為而被迫承受制度不公的後果,政府就不能推開責任。市民期望的是一個主動保護市民、願意和受害人站在同一邊的政府,而不是冷眼旁觀市民在漏洞之下受傷的旁觀者。在保護兒童這個問題上,政府其實已經沒有再拖延的空間。

保安局展望可以「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性罪行法例,這方向值得肯定。但「早一日得一日」的真正意義,是為了實現「少一個得一個」,每提早一天堵塞漏洞,就可能少一個兒童陷入長期性暴力的惡夢。「早一日」是手段,「少一個」才是目的。歸根究柢,改革的成敗,從來不是以條文修訂的速度來衡量,而是以它能否及時保護到下一個本來可以不必受害的孩子來衡量。少一個得一個,永遠比任何技術爭議都更迫切。

性罪行改革不能再擱置
「持續性侵犯兒童」漏洞

因此,在今次性罪行修例進程中,若政府真心承認現行制度對兒童保護存在漏洞,就不能再把問題丟回「日後再研究」,而是要做到以下三件事:

第一,在立法會審議階段,重新、認真考慮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獨立罪行,參考海外以「一段期間內重覆發生的非法性行為」為核心要件的舉證模式,並就具體草案向社會公開諮詢,而不是在沒有文本的情況下僅僅討論原則。

第二,即使現階段未能就獨立罪行達成共識,亦至少應設計出一套以「一段期間內重覆發生的虐待模式」為重心的舉證和量刑機制,避免愈長期、愈嚴重的個案在程序上被削弱為幾宗零散的代表性控罪。

第三,在作出任何決定之前,必須以前線專業和倖存者團體為重點對象進行專門諮詢,讓那些真正陪伴倖存者走過報案、取證、作供每一個階段的人,能夠具體指出制度在哪些位置令受害人一次又一次放棄,讓他們的聲音亦與法律界意見有同等份量,而不是籠統以「法律界有保留」概括全部聲音。

如果我們真心相信兒童應該免於長期性暴力,那麼法律就必須為那些被反覆傷害、卻難以逐一說清每一次傷害的倖存者,打開一條通往司法公義的大門。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維副秘書長,青年組織「燈芯」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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