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從中亞之行審視香港定位——別把「轉譯」誤當「制定」
來稿作者:譚永昌
行政長官李家超6月出訪哈薩克、烏茲別克,兩國合共簽署96份協議及合作備忘錄,總值逾16億美元。官方論述中的香港角色,由「超級聯繫人」,升級為「超級增值人」,再進一步升格做全球資本流動的「規則制定者」——這套講法相當響亮。
警惕香港角色論述通脹
「超級聯繫人」這個講法早在2014年前後已出現,意指香港憑地理與制度優勢,充當連接內地與世界的中介。近兩年,論述再進一步被主要官員相繼引用,並且加碼為「超級增值人」,強調香港不止牽線,還在過程中注入法律、金融、專業服務的實質價值。
今次特首中亞之行後,論述再攀一級,有媒體更直接稱之為「超級聯繫人2.0版」,形容香港角色「從單純的信息中介升級為項目撮合與價值創造者」。
12年間,香港的角色被反覆重新命名,而且每一次重新命名都比上一次更進取。這條「升級鏈」本身值得留意,尤其是當香港的實質角色真的不斷躍升,理應應該有更具體的證據支持;反之,如果論述缺乏支撐,這種持續加碼的命名方式,恐怕變成「論述通脹」。
制定者還是轉譯者?
今次中亞之行最具份量的成果之一,是金融合作,包括項目融資機制、風險管理框架、企業管治規範等等。表面看這是香港向中亞輸出制度,但細看內容及查閱相關資料,這些框架絕大部分源自國際既有標準,包括巴塞爾資本協定、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監管原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合規要求。
換言之,這些規則的原始制定機構並不是香港特區政府。香港正在做的,是憑藉自身卓越且成熟的制度執行能力,將這些已經存在的國際標準轉譯落地到其他國家,如烏茲別克的制度環境之中。這個角色更準確的名字應該是「規則轉譯者」而非「規則制定者」。
如何定義自身角色,實質關乎權力定位的問題。「制定者」對規則擁有話事權,但「轉譯者」則只是消化能力比對方成熟,擔當的是「教練」的單向輸出角色。
需注意備忘錄轉化率
「簽署96份協議」這個數字聽起來甚有份量,但當中只有15份屬政府與政府層面,其餘81份(哈薩克53份、烏茲別克28份)屬商界或非政府層面。政府層面的協議,才具備較高的制度性約束力與可追蹤性,而商界簽署的備忘錄(MOU),在法律上普遍不具強制執行力,本質上是意向聲明並非合約(類似北都等商界合作MOU)。
簽署MOU確實很常見。美國威廉瑪莉學院旗下研究機構AidData建立的中國對外發展融資數據庫,涵蓋2000至2021年間逾20,000個項目、涉資逾1.3萬億美元,橫跨165個發展中國家。研究發現,大量「一帶一路」項目存在「隱性債務」(hidden debt)問題,令項目由「簽署」走到「完工」的過程明顯拖慢。2023年的報告則指出,北京近年主動為「一帶一路」投資組合「去風險」,集中處理陷入困境的項目同違約風險較高的借款國。
MOU總數量越多,確實越值得肯定及鼓舞,畢竟雙方在關係仍處於探索階段時;然而,以MOU等較低的政治成本先行接觸,只是非常初階的操作,不能全以數量去衡量成果。
應設置清晰觀察指標
特區政府在總結行程時提到,隨團的內地企業正積極籌備在香港上市集資,藉此推動全球擴張。這句話,恰恰是「超級增值人」這套敘事之中,唯一提供了具體、可日後驗證的方向。不妨繼續設立一些清晰的觀察指標,例如,未來半年至一年內,究竟有多少間隨團訪問中亞的企業,真正在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這些數字將會比任何宏觀論述,更誠實地反映這次出訪的實質轉化率。
在目前,有一個更誠實、也更有用的描述,是香港現階段最擅長做的事,或許未必是「制定規則」,而是將複雜的國際規則,轉譯成其他人聽得明的語言、在地用得到的制度。這個角色一樣重要,也值得被認真對待。
或者這樣問,香港有沒有在一個仍然規則空白的領域,率先落筆、率先承擔試錯風險,寫出一套讓其他人跟隨的規矩?
作者譚永昌是香港中文大學城市研究系學生,關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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