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遊.杏林|預設醫療指示絕非「催命符」 尊重選擇也是一種愛
園遊.杏林|謝文華醫生
生命無價也無常。生老病死,從來都是自然世界的樂章。醫護人員的「天職」是甚麼?拯救生命?容許筆者帶大家走進這份「天職」的核心──以同理心減輕患者痛苦,以病人的最大利益與安全為首位,堅守專業與倫理。讀者可能會反問,不就是救人嗎?何以說得這麼複雜?我們不妨先了解何謂病人的「最佳利益」。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中列明,醫生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從病人的最佳利益出發。當發生意外,醫護全力搶救傷者,這情況下,積極治療不容置疑是病人的最佳利益。但假若一位癌症病人在具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已清楚表明不願在癌症末期、病情不能逆轉時被插喉、靠儀器續命,那麼「堅持救人」還是否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呢?
醫護人員的天職,不止於拯救生命,更在於減輕病人的痛苦。這份專業責任,不單靠拯救生命去衡量,更包含在病者不同的疾病階段,適切調整治療方案,陪伴病人走過疾病末期,紓緩疾病帶來的痛苦,讓患者安寧地走好這趟最後的生命旅程。醫護人員專業地評估病人的選擇,尊重病人的選擇,幫助病人完成他的選擇;這,也是一種關愛。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7月31日正式生效,為設定、撤銷、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提供法律框架,相較現行普通法,條例為訂立者及施救者提供更大法律保障。過去30多年,筆者見證着香港紓緩治療服務發展,時至今日樂見新條例落實,實在是本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重要里程碑。
其實「預設醫療指示」由來已久,亦見證病人及家屬對臨終醫療決定的了解有所增加,可是,仍有部分市民存有誤解,例如認為指示有如「催命符」,誤會簽署文件等於放棄病人,加速病人步向死亡。筆者希望大家明白,訂立法律文件的目的在於尊重病人自主,以及把病人身心可能承受的苦楚、對病人可能造成的尊嚴損害減至最低。
在陪伴患者訂立指示的過程中,醫管局一直秉持「慎入、易出」原則,即是訂立指示過程嚴謹,撤銷則相對簡單。透過設立嚴謹門檻達至「慎入」效果,此舉並非刁難患者,而是希望保障訂立者的真實意願,訂立過程亦須經過多次商討,也會邀請家屬一起參與。
訂立人必須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需在不少於兩名非利益攸關的成年人見證下簽署指示,其中一位見證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並須向訂立人清楚解說指示的性質。預設醫療指示可適用於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與不可逆轉的昏迷,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訂立者可拒絕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等維持生命的治療,但不能拒絕基本照顧與紓緩治療。至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亦要求兩位醫生簽發,其中一位必須為專科醫生。
至於「易出」,顧名思義,撤銷指示方式相對簡單,當患者改變主意時,只需直接撕毀文件,或註銷每一頁並在每頁簽署作實,又或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等,便可隨時撤銷指示。只有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撤銷自己訂立的指示,醫護人員、親人、同居者、監護人、朋友等,均不可推翻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
對於病人的治療方案,以至是否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患者與家人可能持不同意見,這是可以理解。所以,醫管局鼓勵有意簽署的患者及早與家人溝通,表達意願,達成共識。如若無法達成共識,只要指示合法有效,而病人已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且符合先決條件,又非因意外事件,例如不是突發車禍等意外,醫護人員便有責任執行指示或命令。倘若有任何疑問,均以救人第一。
筆者猶記得一位患末期肺癌的張伯,他已78歲,張伯自知生命有限,只希望安然地走完人生最後一程,於是表達了拒絕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張伯的子女非常不捨,只希望張伯能積極面對。張伯卻不諱言生命快到盡頭,只願走得安寧。大兒子為表孝心,表示會盡力把張伯的後事處理得「好好睇睇」。在輪椅上的張伯深情地說:「你們想對我好,就要現在做,我死了之後,甚麼也看不到、聽不到了!」在張伯身旁的子女們頓時淚流滿面,也終於深深明白父親的意願,並支持張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當心臟停頓時,能夠安詳離開。
張伯讓筆者深刻體會,預設醫療指示從來不是一份冷冰冰的文件,而是承載着患者與家人之間最深刻、最溫暖的愛。尊重別人的選擇,也是一種愛;尊重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用專業守護病人生命的完整,也是醫護人員的天職。
作者謝文華醫生是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
「園遊.杏林」欄目由醫管局醫護人員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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