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鄧飛|借鑒海外經驗 防治網絡欺凌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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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 鄧飛議員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校園欺凌問題的關注度持續上升。然而,當我們在探討如何透過嚴刑峻法或加強教育來遏止校園內的肢體衝突時,往往忽略了一個更為嚴峻、且正在急劇惡化的現象:欺凌的戰場早已從實體的校園操場,大規模轉移至虛擬的社交網絡。這種以「心理折磨」與「精神虐待」為主的網絡欺凌,正無聲無息地吞噬着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面對這種新型態的校園危機,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與應對機制似乎顯得有點兒捉襟見肘、力不從心。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鄧飛。(資料圖片)

在數碼時代,校園欺凌的殺傷力可以被無限放大,以全天候、無休止的方式存在。本地多項具權威性的調查數據,均為我們敲響了震耳欲聾的警號。根據香港大學與香港救助兒童會於2022年發布的「香港兒童在線」研究,高達五分之一(20%)的受訪香港青少年在過去一年曾遭受網絡欺凌。香港青年協會於2023年針對近3,500名青年的調查亦印證了這股歪風:超過一半(53.4%)的青年曾目睹或遭遇網絡欺凌事件,當中18.1%明確表示自己是直接受害者。更令人擔憂的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初中生成為重災區。東華三院在2022年的調查指出,高達35%的中一受訪學生表示曾受網絡欺凌。

這些欺凌行為往往不涉及直接的肢體暴力,而是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的集體排擠。香港路德會社會服務處2023年的調查(訪問逾700名中學生)精準地勾勒出這些「隱形刀刃」的具體形態:最常見的手法包括將私隱截圖公開(29%)、發帖嘲笑或侮辱(27%),以及群體轉載或「讚好」欺凌訊息(27%)。

對年輕人而言,網絡是建立自我認同的核心場域,這種在同儕圈子中被「社會性死亡」的羞辱感,帶來的創傷遠超皮肉之苦。路德會的數據無情地指出,在曾受網絡欺凌的學生中,高達41%曾出現自殺念頭,並伴隨憤怒(49%)、焦慮(48%)及自卑(46%)等嚴重情緒困擾。網絡上的精神虐待,可以演變成公共精神健康危機,這已不再是單純的學生紀律問題。

香港目前並沒有一條專門針對「校園欺凌」或「網絡欺凌」的單一法例,執法部門只能依賴「斬件式」的現行法例來應對。誠然,若欺凌行為極度惡劣,警方可以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打擊「起底」,或以《刑事罪行條例》控告「刑事恐嚇」。然而,這種依賴傳統刑事法律的模式存在三個不足之處:

第一,定罪門檻不低。正如上述數據顯示,近三成的網絡欺凌是透過「公開截圖」或「點讚嘲笑」進行,這類「杯葛」或「暗諷」往往達不到「刑事恐嚇」或「刑事起底」的檢控門檻。警方難以介入未達刑事級別的精神虐待,最終案件只能交回學校作內部紀律處理。

第二,匿名性導致執法困難。大量欺凌言論來自社交平台的匿名或虛假帳號(如Instagram的「小帳」)。要求跨國科技巨頭交出用戶資料的法律門檻極高,導致調查往往無疾而終,欺凌者因而有恃無恐。

第三,缺乏對「心理傷害」的法律界定。香港的刑事法律體系傳統上較側重於有形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對於單純的「網絡言語欺凌」所造成的精神創傷,缺乏直接且具阻嚇力的法律定義。

這猶如一張網眼過大的捕魚網,只能攔截最極端的恐嚇與起底,卻讓大量足以摧毀學童心智的日常網絡排擠與言語嘲笑漏網。對前線教育工作者而言,缺乏明確的法律後盾,也令他們在處理這類無形欺凌時感到舉步維艱。

打擊網絡欺凌,綜觀海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經驗,他們早已意識到,解決問題的核心在於「快速止血」與「降低維權門檻」。以下三種海外模式,為香港防治網絡欺凌,提供一定程度的參考:

其一,澳洲的「行政主導與強制下架」模式。 澳洲設立了擁有法定調查及執法權的「網絡安全專員」(eSafety Commissioner)。當學童在網上遭受嚴重騷擾或羞辱時,專員有權發出通知,強制社交媒體平台必須在24小時內移除欺凌內容,違者將面臨巨額罰款。這種跳出漫長法庭程序、以專責行政機關直接介入並要求平台問責的機制,能以最快速度防止傷害在網上擴散。

其二,新加坡的「專項立法與司法特快」模式。 新加坡透過《防止騷擾法》(POHA),明確將造成「驚恐、苦惱或羞辱」的網絡騷擾行為刑事化,填補了心理傷害的法律空白。更重要的是,新加坡設立了專門的「防止騷擾法庭」(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受害學生能以極低成本、極簡化的程序,迅速申請「特快保護令」,勒令欺凌者停止發言並刪除帖文。這為受害者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司法救濟通道。

其三,新西蘭的「民間調解與法庭後盾」雙軌制。 新西蘭的《有害數碼通訊法》指定了專門的非政府機構(Netsafe)作為第一道防線。當收到投訴時,機構會先進行法定調解,要求欺凌者刪除內容及道歉;若調解無效,法庭才會介入頒布強制命令。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將所有青少年過早推入刑事司法體系,又保留了足夠的法律威嚇力。

從海外經驗可見,有效的管治不必然等同於把更多未成年人送進監獄,而是透過制度設計,賦予公權力快速介入的手段,並為受害者提供即時的保護。針對香港的現狀,當局可考慮以下三大方向:

首先,考慮訂立專門的防止網絡騷擾法例。 法律必須與時並進,明確界定「蓄意造成嚴重心理與情緒困擾」的網絡行為屬違法性質。這不僅能賦予執法部門更清晰的行動依據,更能向全社會發出強烈信息:網絡空間絕非無法無天之地,精神傷害同樣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其次,建立「快速移除」的行政干預機制。 建議擴充現有專責機構(例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法定權力,或者參考澳洲設立獨立的網絡安全專責部門。該部門應具備法定權力,在接獲涉及學童遭受嚴重精神虐待的投訴後,能繞過繁瑣的法庭程序,直接勒令社交平台在限定時間內屏蔽或移除相關有害內容,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平台披露匿名施暴者的身分。

另外,應探討設立類似新加坡的簡易禁制令機制,讓受害學生及家長在面對持續的網絡抹黑時,毋須耗費鉅資聘請律師,便能迅速獲得法庭的保護令。最後,除了執法部門介入之外,教育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學校治理指引,為教師提供處理網絡欺凌的實操權限與支援。所謂立法宜專、執法從快、教育重導。

作者鄧飛是第八屆立法會教育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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