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法治裁決不容抹黑 國安底線豈容雙標
來稿作者:區漢宗
2026年8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定罪裁決:何俊仁早前認罪,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押後至8月28日求情。
控罪時段鎖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即《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約14個月,控方指控被告持續透過遊行、集會、報刊與網絡平台,散播針對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敵意言論,高舉「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鼓動民眾以「抗爭」、「抗命」姿態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次日,特區政府發言人直斥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與政客的批評為「毫無事實根據的詆毀抹黑」,強調法庭只處理法律與證據、不審判政治觀點,並援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明言論自由非絕對、可因國安需要依法受限。
這一立場並非官樣文章,而是把「一國兩制」下國安司法的底線講清楚:香港的法院依證據裁判,外部勢力憑政治濾鏡貼標籤,兩者不在同一個頻道。
外界最容易混淆的一環,是把「支聯會長期持某種政治立場」直接等同「因立場入罪」。法庭在200頁判詞裏處理的不是抽象信念,而是具體行為鏈:《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明知「結束中共領導」與憲法秩序不相容,仍拒絕收手,持續以集會動員、媒體發文、口號呼籲等方式,把對個別政策的批評升級為對執政黨與根本制度的敵意動員。
按《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包含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第23條則把「煽動、協助、教唆、資助」他人實施該類行為單列成罪,最高監禁十年。也就是說,本罪懲治的是「煽動他人去進行非法顛覆」,而不是「心裏不想讓中共執政」。
特區政府引用的上訴庭先例說明:尖銳批評政府、異議、甚至罵法院判決,本身不構成煽動;分界線在於有無「煽動仇恨」或「煽動顛覆」的意圖,以及有無客觀行為去推進這種意圖。本案法庭認定的恰恰是後者——不是一次演講、一篇文章那麼簡單,而是跨時段、多媒介、有組織名的持續動員,目標指向破壞憲法秩序。這與普通法下對於「煽動」的處理思路相比起來並不陌生:美國自身有「煽動推翻政府罪」,《刑事罪行條例》舊有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等條文也說明,香港從來不是「說什麼都不究」的法域。
美西方聲明慣用句式是「因和平悼念、集會、言論被判罪,證明國安法壓縮自由」。這套敘事刻意做兩件事:一是把「支聯會」長期綱領與《香港國安法》後持續抗命動員,壓縮成「辦紀念活動、舉標語」;二是把自己國內對煽動暴力、煽動顛覆、恐怖宣傳的刑責全數遮罩。然而,美國可以依《美國法典》追訴煽動推翻政府,英國有煽惑叛變歷史條文,歐洲人權公約也明文允許為國安、公共秩序限制言論——輪到香港依同一邏輯辦案,就變成「人權倒退」。這種選擇性失明,正是特區政府所譴責的「抹黑」本質:不是真正關心法治,而是不許中國管治下的香港用西方自己也用的工具。
本案非秘密審判,控辯雙方交證、求情期排定、判詞公開詳列證據與法律推論;何俊仁認罪亦納入同一控罪框架。特區政府在《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下重申被告人有公平審訊權,恰恰說明國安案件不是「繞開司法」,而是「走完司法」。外部勢力不等判詞出來就預設「政治審判」,等判詞出來又拒絕理解判詞,只抽一句口號喊「自由死了」,這不是評論司法,是借司法題材做地緣攻勢。
特區政府發言人把話挑明:《憲法》序言確立中共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的核心,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來自《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高階規範。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把「顛覆根本制度」包裝成受憲法保護的意見表達——美國不會容許武裝組織長期號召推翻憲政架構,英國不會容許外國代理人公然動員破壞王位與議會制基礎。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國安法》把「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列為顛覆行為,是憲制義務而非額外加罪。
這裏要區分兩件事:日常政策辯論、對執政黨個別施政的批評、對人權狀況的質疑,全都在自由範圍內;但把「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組織綱領,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透過群眾集會與媒體機器轉化為對政權的不信任動員,客觀上服務於「破壞根本制度」的結果,法庭便有權按證據認定煽動意圖。政府說「非因信念受審」,真義在此——信念你保留,但把信念化成持續煽動行為並跨越法律紅線,就要答辯。
這宗案件對香港市民的啟示,不是「以後不能批評政府」,而是「要學會讀邊界」。上訴庭早已講過:批評多尖銳都不自動成罪。真正改變性質的,是言說是否抱定煽動仇恨與顛覆的意圖,是否配合組織、集會、資金、媒體形成現實推力。市民若只看到「他們以前也辦過遊行」就同情,看不到《香港國安法》後「明知故犯、抗命到底」的連續行為,很容易被外部敘事帶節奏。
同時必須指出,外部勢力借個案向香港司法潑髒水,本質是干涉中國內政。香港事務屬中國主權範圍,《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特區執行,法庭是香港自己的法庭,被告享有的辯護權、求情權、上訴權皆受本地法保障。美西方一邊在自己境內擴張國安法網,一邊不許香港守國安底線,這種話術在國際社會越來越難騙到中立觀察者。
特區政府8月22日的譴責聲明,立場站得住:法庭依證據定罪,外部批評撇開證據談自由,是典型政治化雙標;言論自由依公約可受限,國安並非禁忌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容煽動破壞,是「一國」的底線。但聲明只是起點,往後更重要有三件事——
其一,求情與上訴階段繼續透明,讓判詞邏輯經得起細讀;其二,執法機關持續區分「政見異議」與「煽動顛覆」,不要讓國安條文在輿論場被簡化成「抓異見」;其三,香港社會自身要把「自由—責任—國安」的三角講進公民教育,不然外部抹黑每次換個案名就能捲土重來。
「支聯會」案不是香港言論自由的終點,而是劃線的樣本:你可以恨某一項政策,可以罵某一級官員,可以辦集會爭取某種權利;但你不能借自由之名,長期有組織地煽動他人去破壞這個國家的根本制度。這條線,西方自己畫過,香港如今依國安法畫出來,外部勢力卻不認,原因不在法律,而在他們從來沒打算用同一把尺量自己與中國。特區政府這次把話說硬,是正確的——法治裁決不需要外國政客簽收,憲制底線也不接受雙標裁判。
作者區漢宗是香港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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