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內地高壓嚴打王星案,香港拐賣人口仍陷「無罪可定」?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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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謝柏梁

近年跨境電詐、人口誘騙、非法勞務剝削案件席捲兩岸四地,成為危害民眾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跨境犯罪問題。內地與香港在打擊人口販運、跨境詐騙犯罪上的法制差異與執行落差,在近期兩起典型案件中展露無遺。其中內地偵辦的演員王星被跨境詐騙拐賣案,以完整的法律體系、嚴謹的偵查流程、高壓的執法力度,實現全鏈條打擊跨境犯罪團伙。然而,香港卻長期面臨拐賣人口罪立法缺失的法制困境,即便部分人口販運案件得以定罪量刑,被告人上訴減刑亦全數被上級法院駁回,但也暴露本地法律條文滯后、罪名空白、量刑尷尬的深層弊端。結合真實司法判例與熱點社會案件,對比陸港兩地的法制建設與執法成效,可以剖析香港人口販運案件審理的漏洞、困境與創立新法之必要性。

兩地跨境人口犯罪治理截然不同

內地王星跨境詐騙拐賣案:全鏈條偵辦,法治體系完善

近日正式提起公訴的王星跨境詐騙拐賣案,是內地打擊跨境人口販運、電信詐騙複合犯罪的標誌性案例,充分展現內地成熟、完善的反拐、反詐法治體系。案件主角為內地青年演員王星,原本擁有穩定的演藝發展路徑,卻被境外犯罪團伙精心佈局的高薪招聘陷阱誘騙。犯罪集團以「泰國影視劇拍攝、高片酬、輕鬆工作」為誘餌,偽造正規劇組資料與工作合約,營造真實可靠的就業假象,成功誘騙王星孤身出境前往泰國。

抵達泰國後,王星隨即被犯罪團伙強行控制,輾轉押送至高風險的緬甸妙瓦底電詐園區,徹底失去人身自由。在園區內,王星遭遇長期非法拘禁、語言恐嚇、人身威脅與強制勞動剝削,被逼迫參與跨境電信詐騙活動,拒絕配合便會遭受嚴厲懲罰,處境極其危險。該案並非單一詐騙案件,而是典型的「招聘誘騙、跨境轉運、人身控制、強制詐騙、非法獲利」全鏈條人口販運犯罪,受害者眾多、作案手法隱蔽、跨境屬性極強,是近年來最為猖獗的跨境犯罪模式。

案件曝光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後,內地公安部迅速啟動跨境聯合執法機制,第一時間聯合泰國、緬甸執法部門開展專項營救與偵查行動,全方位摸排涉案人員、梳理犯罪鏈條、保全案件證據。經過嚴謹細緻的偵查取證,警方成功抓獲、遣返多名核心涉案人員,徹底拆解該跨境犯罪團伙的作案網絡。目前,內地檢察機關已正式對該案17名涉案團伙成員提起公訴,司法程序全面啟動。依據內地《刑法》關於拐騙、綁架、組織跨境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等多項條文,涉案人員將面臨數罪併罰、嚴厲量刑,充分體現內地對跨境人口販運、電詐犯罪「零容忍、嚴打嚴懲」的堅定態度。

香港人口販運司法判例:罪名缺失,上訴全數駁回

對比內地完善的法治體系與高效執法,香港的人口販運犯罪治理呈現明顯的法制短板與司法尷尬。近期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結的跨境誘騙人口至東南亞電詐園區案,成為香港拐賣人口罪立法缺失的最真實寫照,亦是本地同類案件的典型判例。一名香港男子馬智豪,涉嫌串謀他人以高薪工作為誘餌,先後誘騙五名本地居民前往東南亞KK電詐園區,受害者抵達後隨即被剝奪人身自由,被迫參與電信詐騙,遭受嚴重的人身剝削與精神折磨,案情性質與王星案高度相似,同屬惡性跨境人口販運犯罪。

由於香港現行法例並無獨立、完整的「拐賣人口罪」「人口販運罪」專屬條文,無法直接以人口販運罪名定罪,法院僅能以串謀詐騙罪對涉案被告進行定罪量刑。經審理,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綜合其作案情節惡劣、受害者人數眾多、跨境犯罪危害極大等因素,判處其監禁56個月。被告不服判決,以「刑期過重、量刑不公」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試圖申請減刑。

2026年8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正式頒布判詞,全數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有刑期。上訴庭在判詞中明確指出核心問題:香港法律體系長期存在立法空白,沒有針對人口販運、強制勞動、跨境誘騙剝削的專屬刑事罪行之量刑,此類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只能依附詐騙、非法拘禁等附屬罪名定罪。同時法官強調,該案案情極度惡劣,涉及嚴重的人身剝削與自由剝奪,危害程度堪比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綁架罪,因此原審法院量刑合理、並無過重,駁回被告減刑訴求。這一判例清晰暴露香港人口販運犯罪司法審理的核心困境:罪名缺失導致定罪被動、量刑受限,即便被告上訴亦無法翻案,司法機關只能在現有不完善的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嚴懲犯罪。

香港拐賣人口罪的立法空白與治理頑疾

法律條文碎片化,覆蓋範圍嚴重缺失

回顧香港現行刑事法律體系,長期以來並未建立系統性的反人口販運法律架構,法例條文呈現碎片化、片面化特徵,無法適應當前複雜多變的跨境人口犯罪形勢。香港現有條例僅針對性交易類人口販運作出規範,僅局限於從事色情交易的單一場景,完全無法涵蓋當下高發的跨境勞務誘騙、電詐園區人口轉運、強制勞動、非法拘禁、青年就業陷阱等新型人口販運模式。換言之,在香港法律框架下,除性剝削之外的絕大多數人口拐騙、販運、剝削行為,均沒有對應的獨立罪名,屬於法律灰色地帶。

反觀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設立拐賣人口、收買被拐人口、組織跨境偷越邊境、電信網絡詐騙、非法拘禁等一系列完整罪名,形成覆蓋「誘騙、轉運、控制、剝削、獲利」全鏈條的罪名體系,無論犯罪場景、作案模式如何變化,均可依法精準定罪、全面打擊。與之相比,香港法律條文嚴重滯後於犯罪形勢,面對新型跨境人口犯罪毫無招架之力。

司法定罪被動,量刑標準存在先天缺陷

由於缺乏專屬罪名,香港司法機關審理人口販運案件時,只能採用「類推定罪」的方式,依托串謀詐騙、非法禁錮、協助偷渡等普通罪名進行審理,導致定罪邏輯牽強、量刑尺度受限。人口販運犯罪的核心危害是剝奪人身自由、侵害人格尊嚴、實施人身剝削,但香港現有替代罪名僅能懲處財產詐騙、非法限制自由等附屬行為,無法精準匹配人口販運的核心惡性,導致犯罪的嚴重性無法在量刑中充分體現。

與此同時,此類案件的被告上訴幾乎全數失敗,形成固定司法常態。原因在於,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清晰知悉立法漏洞導致罪名偏低、量刑空間有限,因此在原審量刑時已充分考量案件惡性,頂格適用現有刑期。當被告以刑期過重為由上訴時,上訴庭均會以「案情惡性重大、社會危害深遠、量刑並無偏高」為由駁回訴求。此種司法現狀,一方面體現香港司法機關嚴打跨境犯罪的態度,另一方面也暴露立法滞后帶來的司法困局:法律無法精準定義罪行,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權彌補漏洞,司法公正受制於立法缺失。

立法進度緩慢,制度改革長期滯後

自2016年起,香港曾多次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列入第二類觀察名單,與伊拉克、巴基斯坦齊名,表現甚至劣於阿富汗、印度、越南等地。

2018年,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梁繼昌等在議會內質疑政府打擊人口販運不力,需要全面立法,提出《現代奴隸條例草案》,擬將人口販運、強制勞動、奴役、強迫婚姻等行為納入刑事罪行,設立獨立的反人口販運監管機構,全面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填補司法空白。然而政府堅持指現行法律框架足以全面打擊《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下稱《巴》﹚所定義的人口販賣罪行,毋須多此一舉,認為香港人口販賣情況「並不普及,亦非常見」。

該條例草案歷經多年討論、審議,遲遲未能落地生效,導致香港至今沒有系統性、專門性的反拐賣、反人口販運法律。

長期的立法遲滯,讓香港成為跨境人口犯罪的「避風港」與「中轉站」。眾多跨境犯罪團伙利用香港法律漏洞、自由出入境政策、國際化樞紐優勢,以香港為中轉節點,誘騙本地居民、境外人士前往東南亞電詐園區實施剝削犯罪。由於缺乏專屬罪名,執法部門難以提前預防、精準打擊、全鏈條溯源,只能在案件發生後被動處理,治理效能遠遠落後於內地。

兩地治理落差的深層啟示與社會反思

王星案的高效偵辦與香港人口販運案件的司法困境,形成鮮明的法治對照,深刻反映出兩地在跨境犯罪治理、法治建設、社會保障層面的本質差異。內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針對高發新型犯罪及時完善立法、升級執法機制、強化跨境聯動,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打擊、事後追責」的全鏈條治理體系,最大限度保護民眾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無論是本國公民被跨境誘騙,還是境外犯罪滲透入境,內地均能啟動高效的司法與執法程序,實現犯罪零容忍。

而香港長期受西方法治思維與舊有法律框架束縛,法律條文更新緩慢,無法適配新時代跨境犯罪的複雜形勢。人口販運、強制勞動等嚴重罪行長期無法獨立定罪,不僅讓犯罪團伙有機可乘,也讓眾多受害者面臨「求助無門、罪責難定」的困境,司法正義難以完全彰顯。即便法院通過駁回上訴、頂格量刑的方式彌補立法缺陷,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被動補救,無法從根源上杜絕跨境人口犯罪的滋生蔓延。

與此同時,香港頻繁出現的「上訴被駁回」判例,也向社會釋放明確信號:司法機關已然清晰認知人口販運犯罪的極大危害性,現有法律框架的量刑尺度已達頂點,立法改革迫在眉睫。隨着跨境交流日益頻繁,電詐、人口誘騙、非法勞務剝削等犯罪只會愈發隱蔽、愈發猖獗,若香港持續放任拐賣人口罪立法空白,不僅會損害本地民眾的人身安全,更會影響香港國際城市的法治形象與安全聲譽。

綜上所述,內地王星跨境詐騙拐賣案的順利推進,展現了成熟完善的法治體系在打擊跨境犯罪、保護民眾權益中的核心作用;而香港人口販運案件頻繁出現的上訴駁回、定罪尷尬、罪名缺失等問題,徹底暴露本地法治建設的短板與漏洞。香港現行法律無法全面涵蓋現代化人口販運犯罪形態,司法審理受制於立法缺陷,只能在有限框架內維護司法公正,難以從根源上遏制犯罪。

未來,香港亟需加快立法進程,盡快推動《現代奴隸條例》相關法案落地,增設獨立的拐賣人口、人口販運、強制勞動專屬罪名,完善量刑標準、規範司法流程,徹底填補法律空白。同時,香港需主動對接內地反拐、反詐法治體系,深化兩地跨境執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偵查、快速營救、聯合懲處的常態化機制。唯有以立法完善為基礎、以執法聯動為支撐、以司法嚴懲為保障,才能徹底破解香港人口販運治理困境,杜絕「無法可依、有罪難懲」的法治尷尬,守護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維護香港社會的法治秩序與穩定發展。

作者謝柏梁是香港紫荊書院副校長,上海交大中文系、中國戲曲學院戲文系原主任,也是在港遭受過網絡詐騙的受害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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