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宏福苑收購 未簽業主宜以法理情權衡抉擇

撰文:01論壇
出版:更新:

宏福苑業權收購計劃有新進展。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與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日前(8月23日)公布,超過九成四業主已接受收購安排,預計九月底展開選樓程序。從整體進度看,方向已相當明確,絕大多數業主已就自身權益作出決定。對尚未簽署的少數業主而言,現階段最需要的,不是情緒化的催促,而是以法、理、情三方面冷靜分析,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資料圖片)

情:應審慎作出決定,但不應讓猶豫主導而錯失良機

現在仍有少部分業主還在考慮是否接受收購方案,這一點是絕對值得理解的。幾十年的居所,承載着生活記憶;補償是否足夠、新居是否合適、搬遷會否打亂家庭安排,這些都是實際而合理的考慮和關注。面對處理重大資產決定,反覆思量、謹慎行事更是負責任的態度。然而,花時間審慎考慮是一回事,讓猶豫主導甚至阻礙決定又是另一回事。當方案條款、法律後果和時間界線都已清晰呈現,繼續觀望未必能換來更好條件,反而可能令自己陷入被動,錯失良機。

理:自願機制與法定收回的預期差異

目前特區政府提供的自願收購方案,包含特惠補償、搬遷津貼及具彈性的安置選項。這套機制的設計,是讓業主在相對寬鬆的條件下完成業權轉讓,保障較單純按物業市值評估更為周全。已接受安排的九成四業主,正是基於方案提供的確定性和在恩恤基礎下賦予的額外權益而作決定。

客觀的事實是,2026年8月31日是自願收購與法定收回之間的重要界線。若限期前未能達到足夠業權比例,程序很可能轉向法定收回。屆時補償金額將按法定機制計算,現行方案中的特惠條款與恩恤收購價很可能不再適用,業主亦需面對程序延長及法律費用等額外成本,這是業主必須知悉的客觀現實。比較兩條路徑,自願機制下的保障明顯較為充分。

法:同意書與買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別

在法律層面,業主亦需清楚兩個階段的不同意義。同意書是進入自願收購框架的文件,其作用是確立業主參與自願程序的意願,但本身不構成具約束力的業權轉讓。唯有簽訂正式買賣協議,補償款項、搬遷津貼及安置安排才會依法生效。選樓次序和資格審核均與買賣協議的簽署進度掛鈎。九月選樓在即,及早簽訂買賣協議,才能確保在新居選擇上留有較大空間;若在此階段停滯,可能令自己和家人在實際安置上處於不利位置。

作出明智、負責任的決定

考慮到以上的情況,尚未完成程序的業主,應按自身情況分兩步審視:

第一,未交回同意書者,應重點評估自願機制的時限性。若本身傾向接受收購,如非有特別原因或困難,便應在8月31日前完成提交同意書,以免因錯過時限而喪失現行方案的保障。

第二,已交同意書但未簽訂買賣協議者,亦應盡快完成簽約。同意書只是第一步,要真正鎖定權益,便須簽署買賣協議。

宏福苑安置是一項涉及眾多家庭的民生工程,程序能否在自願框架下完成,對整體社區利益至關重要。特區政府在最後階段,宜繼續以個別跟進方式,為尚未簽署的業主提供清晰資訊和程序講解,避免因溝通不足而產生誤解。

對未簽業主而言,當前最重要的不是「簽或不簽」的情緒拉扯,而是以法理情三個角度思考,客觀地分析、比對自願收購機制與法定收回的預期差異,為自己和家人作出最有利的決定。時間仍然充裕,但時限確實存在。理性審視,依法而行,就是最明智、對自己權益最負責任的做法。

作者范凱傑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執業大律師,海南省政協常委,海南國際仲裁院院長。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論壇歡迎投稿。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附上作者真實姓名、自我簡介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香港01保留最終編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