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從法例修訂到司法程序 守護兒童還欠缺什麼?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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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黃碩紅、黃惠玉

社會對侵犯兒童雖一再強調「零容忍」,然而,要真正保護兒童,不能只停留在口號層面,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支援服務。7月7日至8月5日,保安局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修例包括完善「同意」的法定定義、實行無分性別的原則,以及增設「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等。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重大進步。不過,香港救助兒童會與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要更全面保障兒童,政府可在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法例及制度。

單一事件無法還原長期侵犯

不少人誤以為性侵只是單一事件,但現實中,許多兒童性侵案件都發生在家庭、學校或熟悉的環境,侵害可能持續數月甚至數年。對受害兒童而言,要精準回憶每次被侵犯的具體日期、時間與細節並不容易,尤其當事件持續多年,加上創傷影響記憶,他們往往只能記得侵害曾反覆發生,卻難以清楚交代每次事發的經過。

現時,檢控方通常需就每次侵害行為分別提出檢控,這種僵化的舉證要求,很大可能會增加定罪的難度。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參考澳洲多個州的做法,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聚焦證明成年侵犯者與兒童之間的性剝削關係,只要能證明受害人曾遭受兩次或以上的性侵(而毋須就每次侵害行為提供詳細的具體細節),法庭便可全面處理這類長期侵害個案。此舉不但能反映兒童被侵害的實際情況,亦可避免因為制度上的限制而加劇對受害兒童的不公義。

「同意」並非等同「自願」

是次修例完善了「同意」的法定定義:清楚列明當事人須在自由自願的情況下給予「同意」,並可隨時撤回。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看似自願的關係,其實未必能真正反映平等和自主的選擇。例如,當一名16至17歲的青少年面對教師、教練、社工或宗教領袖等擔任權威及照顧角色的人士時,雙方往往存在明顯的權力差距。

有些成年人會利用權力地位或受信任的身份刻意設局,並透過長時間的誘導,逐步操控他們,令他們難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同意」,背後也可能是害怕失去照顧、擔心影響關係,甚至受到情感操控等因素所致,因此,該等「同意」未必符合法定意義上的真正「同意」。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參考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地的做法,增設「濫用受信任地位」罪,在法律上明確訂明,這種憑藉權力差距而取得的同意皆為無效,防止有人藉權力差距和信任傷害所有18歲以下的兒童。

保護兒童不受法庭二次創傷

對很多兒童性侵受害人而言,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最困難的部分不只是揭露創傷經歷,更是要在審訊過程中不斷重提傷痛。法庭審訊需要查清真相,但過於激烈或帶批判性的盤問模式很容易對受創兒童造成二次傷害。我們樂見當局在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時,提出多項支援措施,但審訊文化的根本轉變才是核心。

我們建議在處理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案件時,引入更多以兒童需要為本的司法程序安排,以英國的《刑事訴訟規則》為例,當地法庭會就脆弱證人(包括兒童)舉行「聽證規則會議」(Ground Rules Hearing),嚴格規範盤問規則。例如,法官可要求辯方事前提交問題作審查、限制盤問時間,甚至禁止被告與兒童證人接觸;同時,指引亦嚴禁在法庭上使用具威嚇或指責性的措辭(如經常質疑兒童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將這些具體的「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 措施納入司法程序,不僅讓兒童可在較安全和受保護的環境下作供,提高證供質素和可靠性,亦能在保障兒童權益與維護司法公正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設立「兒童友善一站式中心」

目前,受害兒童需要奔波於不同機構接受調查和跟進,包括醫院、法證部門、警方家居錄影會面室及法庭等對兒童既陌生又恐懼的地點來取證及尋求公義,每接觸一個部門,受害兒童就可能需要重述一次受創經歷。對成年人而言,重複講述創傷已不容易;對兒童來說,這將造成更大的壓力和傷害,導致受害兒童及家屬因懼怕程序繁複而卻步。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參考瑞典、英國、芬蘭等國家的做法,設立「兒童友善一站式中心」,將保護兒童機制、醫療檢驗、法證會面與司法程序整合至同一空間(如附設於醫院的專屬設施)。透過跨部門與跨專業的協作,大幅減少受害兒童重複受訪的次數,在保障取證質素和調查成效的同時,大幅減低制度運作對受害兒童的二次傷害。

總括而言,法律改革並不是終點,而是建構香港「全面兒童保護系統」的重要一步。當社會高呼對侵犯兒童「零容忍」時,我們更需要思考如何透過完善法律、優化司法程序,以及提供足夠支援服務,把這句口號真正落實到制度和行動之中。

作者黃碩紅是香港救助兒童會 (Save the Children Hong Kong) 香港項目總監;作者黃惠玉是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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