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飛鴻|南博前院長傳獄中病逝 賤賣國寶豈能死無對證?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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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田暢

一幅名畫,估價數千萬元;一名曾掌管大型博物館的前院長,因受賄罪被判囚三年;如今再傳出他在獄中病逝的消息。從文物流向到刑事判決,南京博物院風波不斷引發公眾疑問:當一宗涉及公共文化資產的爭議,走到關鍵當事人可能無法再開口的地步,真相是否也會隨之沉寂?

誰有權決定公共館藏去留

南京博物院文物流失風波,源於明代畫家仇英的《江南春》圖卷出現在拍賣市場,引發捐贈者後人質疑。據此前公布的調查資料,1959年,收藏家龐增和將包括《江南春》在內的一批書畫無償捐贈南京博物院。惟相關畫作其後的調撥及處置過程引起爭議,當中涉及違規調撥、以偽作名義低價出售等問題。

《江南春》曾在拍賣預展中以人民幣8,800萬元估價亮相,事件迅速由文物收藏圈擴大至公共議題。這宗風波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不單因為名畫價值不菲,更因為它觸及公共博物館最基本的職責。捐贈文物的收藏家將珍貴藏品交予博物館,並非單純轉移物件的所有權,而是把保存文化遺產的責任交給公共機構。博物館有義務妥善保管館藏,確保鑑定、調撥及管理程序受到規範,不能讓珍貴文化資產因個別管理者的決定而陷入去向不明的風險。

因此,問題從來不只是「一幅畫值多少錢」,而是「誰有權決定一幅畫的去留」。如果一件珍貴文物可以透過存在爭議的鑑定與調撥程序流出館藏,公眾便有理由質疑:博物館內部的權力是否過度集中?文物處置是否有獨立審核?主管部門又有沒有及時發現異常?

當一間以保護文物為使命的機構,反而因館藏處置而陷入信任危機,損失的就不只是一幅畫,更是公眾對整個公共收藏制度的信心。

判囚三年不等於已交代清楚

徐湖平因受賄罪被判囚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這項判決有其法律基礎,不能單憑文物流失事件引起的社會憤怒,就推定他必然涉及其他刑事罪行。但同樣不能倒過來,以受賄罪已有判決為由,便認為整宗文物流失風波已經得到完整交代。受賄罪的刑事責任,與文物如何被調撥、出售,以及相關程序是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是必須分開釐清的問題。

公眾需要知道的,不只是誰被判刑、刑期有多長,而是調查究竟涵蓋哪些行為,哪些問題已有法律結論,哪些問題仍未獲解答。如果相關調查認為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主管部門應交代法律依據;如果因年代久遠、證據不足而無法進一步追究,也應說明具體原因。至於文物處置過程中其他相關人員的角色,更應依照證據逐一釐清,而非讓所有疑問都集中在一名已受刑事處罰的前院長身上。

真正令人擔憂的,是公眾對整件事的理解,可能停留在「前院長已經被判刑」這一步,卻無從得知文物流失的責任鏈究竟追查到哪裏。

死亡也不能將公共責任一筆勾銷

如果徐湖平病逝的消息獲得證實,案件勢必面對新的法律與調查問題。對已死亡人士的刑事責任,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不能因為社會要求追責,就忽略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但這不代表所有相關調查都必須停止,更不代表其他人員的責任可以隨之消失。

這裏必須分清兩件事:一是個人刑事責任如何依法處理,二是公共機構如何交代事件、追查文物及修補制度漏洞。前者受法律程序約束;後者則是公共治理不可推卸的責任。

即使關鍵當事人無法再接受問話,相關文件、館藏紀錄、調撥審批、鑑定資料、交易憑證及其他人員的證詞,仍有助重塑事件全貌。至於相關文物目前的下落、是否可以追索,以及有沒有其他責任人需要接受調查,都不應因個別人士死亡而自動畫上句號。

莫將制度缺陷簡化為個人操守

南博事件的另一個重要教訓,是不能將所有問題簡化為某一名院長的個人操守。博物館館藏管理涉及專業鑑定、行政審批、資產登記及外部監督。若珍貴館藏的調撥與處置,缺乏足夠的制衡和覆核,即使換掉一名負責人,也未必能夠防止同類事件重演。

公共博物館具有高度專業門檻,一般公眾不可能逐件檢查館藏,也沒有能力自行判斷每幅古畫的真偽。社會把文物交由專業機構管理,正是因為相信專業權力受到制度約束,而不是可以不受監督。

如果鑑定結果、館藏調撥及處置決定缺乏透明度,專業知識便可能變成公眾難以介入的權力屏障。要防止問題重演,除了依法處理涉事人員,更應建立清晰的館藏管理紀錄、重要文物處置的獨立審核、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以及有效的內部舉報和外部監督機制。

文物屬於公共文化遺產,其價值不只在於拍賣市場上的價格,更在於它承載的歷史、藝術與社會記憶。當文物捐贈者把藏品交給公共機構,社會便有理由要求這份信任受到保障。

作者田暢是中美關係與兩岸公共政策領域的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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