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問責制的初心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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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馮煒光

行政長官李家超已經收到宏福苑大火的報告,但早前有政界傳出風聲指:只會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不會追究政治責任,即「刑不上司局長」。筆者很困惑。以行政長官對市民的愛護和精明,他絕不可能會袒護司局長。特首李家超在特區政府工作多年,親身經歴「問責制」是如何由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引入的,必然知其輕重。

2002年特區政府引入問責制的文件,開宗明義在「問責制的框架」下的 2 (c)段便寫道:「在新制度㆘委任的主要官員會以有別於公務員的條款聘任。他們並非公務員。他們須就行政長官所指派範疇內的政策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須承擔全部責任。他們可能需要為重大政策失誤而下台,這包括嚴重的政策失誤或落實政策時出現的嚴重錯失,他們亦有可能需要為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而下台。」

其中清楚列明「落實政策時出現的嚴重錯失」,即問責官員需要下台。這裏所指的「問責官員」當然不只是局長,還有司長;而今天則應包括副司長。

再看看2 (l)段:「 在落實問責制後,主要官員其中一項會優先處理的工作是檢討決策局的人手分配及架構,以及決策局和屬下執行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這裏用上「屬下執行部門」,其「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彰彰明甚。

倘若政策局對「屬下執行部門」在行政上怠政懶政,疏忽職守,視而不見;這是否符合問責制原意?符合公眾對問責制的期望?難道政策局和屬下執行部門的關係,便只是政策局寫政策文件,經過特區政府的政策委員會後,再遞上行政會議通過成為政策後,便可以不聞不問,不用理會「屬下執行部門」如何落實?不用理會「屬下執行部門」有否落實?只寫文件,通過之後,便不再理會其落實;這是問責制的原意?這是正常的政策局與屬下執行部門的關係?

筆者昔日在特區政府工作,忝為政策委員會的正式成員,有幸參與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涵蓋所有司局長的委員會會議。在討論這些政策文件時,落實政策有沒有困難?市民是否接受?市民因這些政策對特區政府觀感如何;都會在會議上詳細討論。由此可見,每一項新政策推出之前,在尚未遞上行政會議前,政府高層雲集的會議上,所有官員都會對即將推出的新政策,討論其落實情況。這從另一側面說明,「政策制訂」和「政策落實」,息息相關;司局長不會只是草擬文件,而完全不理會落實。

在上述援引的文件中,有關「問責制背景」有不少段落,其中第6段便寫着:「司長和局長的工作在過去四年半已大幅增加。除了監督政策的實施、監察執行部門的服務,以及履行各項法定和行政職能外。」這裏清楚寫着誰來「監督政策的實施」,誰來「監察執行部門的服務」,那便是「司長和局長」。

至於有聲音指「下屆不委任他們當局長,便也算是問責」,這更令人困惑。在上述文件問責制框架的第2(d)段,便清楚寫着:「他們(筆者按:指問責官員)的任期不超逾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符合《基本法》第48(5)條的規定㆘,他們可能會在沒有獲告知理由或賠償的情況下隨時被終止合約。」

而《基本法》第48(5)條最末一句便是:「(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筆者昔日在政府工作時,也親歴了行政長官免除兩名局長的過程,簡而言之是要由時任行政長官呈遞報告上去北京,再由中央定奪。然而,「下屆行政長官」尚未經過選舉產生,連負責選出下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也只是在競選當中;當下又怎麼可能就此斷定「下屆行政長官不再委任涉及宏福苑的司局長」?

最後,上述文件其實也有談及政策局常任秘書長的角色。第20(e)段寫着:「確保轄㆘部門提供可靠和專業的服務。」被宏福苑報告點名的部門,他們時任的政策局常任秘書長,有否「確保」相關服務?相關服務又是否「可靠和專業」?當日涉事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應否被問責?——相信這些都是行政長官需要考慮的事情;筆者愚魯,未敢妄議。

宏福苑報告正式發表後,除了制度改革,如何透過「向司局長問責」?如何「向時任政策局常任秘書長問責」;筆者相信社會各方,都會拭目以待。

執筆之時,中共二十屆五中全會正在北京舉行,據傳媒報導,主題是「從嚴治黨」。大家以為只是懲治貪腐;其實「治黨」也包括對基層黨組織落實黨的政策的執行力的檢驗。中共不容許出現「群眾辦事時找不到門、找不到人,惠民政策卡在『最後一公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不是直接由黨員出任官員;但香港歴來注重「服務市民」,這和內地倡議的「為人民服務」,異曲同工。當我們國家執政黨正在「從嚴治黨」,而國家主席習近平早在2022年7月1日便在香港發表講話,要求「破除利益固化藩籬」;相信宏福苑的追責,便是落實習近平主席要求的最佳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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