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紅土】直擊旺角示威者天橋擲垃圾桶 防暴警開槍射布袋彈

撰文:黃廸雯 鄧詠中 王譯揚 李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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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紅土」遊行過後,有示威者走到旺角警署外聚集,示威者用鐳射光線照向警方及警署,又投擲水彈、雞蛋等雜物,傍晚7時多名防暴警員於旺角、太子一帶驅散示威者,晚上7時半,有防暴警員於旺角道及通菜街交界手持長槍,站於一輛巴士旁,期間有市民及示威者於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天橋上圍觀,指罵警員「黑社會」,有警員用大電筒照向天橋市民,之後有示威者從天橋投擲垃圾桶、發泡膠箱等雜物,該名站於巴士旁的防暴警員向天橋開槍發射一枚布袋彈,橋上市民馬上四散,該名警員馬上再上膛,之後以企射姿勢舉槍指向天橋市民示警。

防暴警員向天橋開槍發射布袋彈,之後再槍上膛,舉槍指向天橋市民示警。(鄧詠中攝)

影片所見,示威者投擲垃圾桶後,警員向離地面約數米高的天橋開槍發射布袋彈,現場傳出槍聲,天橋上市民迅速離開,之後有警員的同僚經過示意警員放下長槍。天橋下一輛警車試圖駛離現場,惟被投下雜物卡著左邊車頭前轆​,在場警員將雜物移離後,警車順利駛走。

警方:為保護在場市民射布袋彈

警方晚上表示,下午紅磡的公眾活動中,部分示威者沒有按照不反對通知書所定路線遊行,並曾經佔據和堵塞多條道路,包括太子道西和馬頭圍道。示威者亦塗污附近建築物的外牆和捲閘,以及投擲雞蛋和雜物。其後,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向警員照射鐳射光線和投擲雜物,並以雜物堵塞道路,嚴重阻礙交通。警方向在旺角一帶集結的示威者發出多次警告,但示威者未有理會,警方遂於大約晚上七時開始進行驅散行動。

晚上約七時三十分,旺角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在附近的行人天橋集結,其間有示威者向天橋下的警務人員和警車多次投擲鐵桶、垃圾桶和雜物,以及用鐳射光線不斷照向在場警務人員。警務人員立即發出警告但無效,其間有鐵桶和垃圾桶擊中警車車頂,再跌在馬路上,嚴重威脅在場的警務人員及在附近的市民和記者之人身安全。為保護在場市民,警員及其他人士以免繼續受到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向行人天橋上的施襲者發射一發布袋彈。警方譴責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一向尊重市民和平表達訴求及參與遊行集會的權利及自由,但亦呼籲示威者顧及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

15公呎內向頭部發射會引致死亡

翻查資料,防暴警手持的是美製雷明登870泵動式散彈槍,口徑12機柱(12-gauge),相等於18毫米,屬衝鋒車上的裝備。警方指引資料顯示,該槍可使用的彈藥分別為「00」號獵鹿彈、來福紋實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等,視乎不同子彈類型,有效射程為36至60米,如向目標作直接射擊,此槍於36公尺內會做成身體嚴重受傷,如在15公尺內,向身體或頭部直接射擊會引致死亡。在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一名少女的眼部被擊中,眼球爆裂,她的傷勢,懷疑是被散彈槍射出布袋彈打中造成。

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