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籃球】學界特殊情況點處理? 小組出線或要「靠運」

撰文:張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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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到,學界體育聯會訂立的《校際籃球比賽章則》並沒有寫明對球員裝備的限制,皆因在第一條就明言所有賽事均依照國際籃球聯會(FIBA)所訂之比賽規則舉行。惟球例方面,學界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如球賽因外在因素腰斬、小組同分未能分高下的最後方法等。
許多人都參與過學界籃球,但未必能剛好遇到以下的特殊情況。

小組同分要如何分高低?

每組的名次都依球隊的勝負場數和積分排名,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則負兩分。若兩隊在小組積分同分,就會以對賽成績分高下,勝者為勝。若三隊以上同分,就會以積分同等的數隊間的比賽結果判定名次;但如成績仍然相等,就會再依靠數隊間的比賽的失分差判定。如巧妙地情況依然未能分出勝負,就會根靠數隊在該組的所有比賽得失分作定奪,最後一步便會是抽籤決定名次,作為沒有瓣法中的辦法,就是「靠運」。

球證缺席,將會公舉一人充擔,但細節和過程未有列明於規則內。(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小組三隊或以上同分,經不同得失分比較下仍未分高下的話,最後一步就是聽天由命。(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球員在賽事中被判兩次技術犯規(T Foul)的話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但裁判也要為此提交書面報告。(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裁判缺席 公舉一人?

球員缺席?打少個;教練缺席?只要學校有職員出席也是可以頂替。但球證缺席?

學界大部分賽事都由兩名裁判執法,但若裁判在開賽時間五分鐘內未能出現,兩隊的負責職員在雙方的同意下可公舉一人為該場的裁判。但公舉過程和人選條件都未有列明,條例後加一句:「違例者作雙方棄權論,而管委會亦不再安排重賽。」實在讓人看不懂「違例」的人到底是球隊還是裁判,「雙方棄權論」的處理到底是針對球隊還是裁判的缺席。

學界的分牌一般需要兩校各派出一位代表負責。(資料圖片/張倩儀攝)

高手較量不相上下  「打和、super」?

學界籃球賽事分為上下半場,四節「不停錶」,惟最後兩分鐘「停錶」進行。比數打和,但四節時間已盡的話,將會加時5分鐘。如果加時5分鐘後還是平手?就會以「黃金入球」定勝負。兩隊於中場再一次以跳球來爭取球權,一球定生死,最先入球的一隊也將會成為該場激戰的勝方。畢竟籃球場沒有「打和 super!」的機會,黃金入球就是最快定勝負的一種方法。

球員怎樣才會被取消資格?

球員的紀律問題和處理在學界的規則第8條中有明文表示,球員如在賽事中被判兩次技術犯規(T Foul),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並馬上離場。「取消參與該場餘下時間比賽的資格」,由於此舉或會影響比賽結果,加上球證的判決除了基於球員的行為,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個人觀點與角度。因此,球例中再帶有另一條規則,若有球員被判取消資格出場,裁判也要在事後提交書面報告,向管理委員會代因由。

許多人都參與過學界籃球,但未必能剛好遇到以下的特殊情況。(資料圖片/張倩儀攝)

比賽未完場地已完?

大部分學界賽事都在康文署轄下的體育館進行,「夠鐘、收場」的情況時常發生,若「尾場」賽事未完成,也必須面臨腰斬。比賽將會擇日重賽,保留當場的所有記錄,包括比數和個犯紀錄,補回未完成的比賽時間。換句話說,若比賽在最後一分鐘被迫中斷,補賽也只會補一分鐘;場上一分鐘,場外練身一小時,就是說大概汗都不留一滴就已完場了。

畢竟籃球場沒有「打和 super!」的機會,黃金入球就是學界在加時五分鐘後平手而又最快定勝負的一種方法。(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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