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來稿】選舉主任決定真的合法?三問湯家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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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磊

近拜讀湯家驊先生大作《一國兩制下參選權有界限 倡自主自立難證真誠》,晚生對文章三處抱有疑問。還望湯家驊先生放下行政會議成員尊貴的身份,不忘資深大律師對社會義務,重拾公民黨創辦人的抱負,向晚生以下三條問題賜教。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皆沒有列明「擁護」國家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被選舉權的先決條件。所以在立法會誓言當中。議員的誓詞只有「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而先生在文中寫到:「這不代表要求擁護國家憲法不是一般選舉制度的普遍條件。」晚生猜想,在訂立誓詞時,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是確實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才不用香港人在誓言中加入「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不少衝突之處,比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倘若真的如湯家驊先生所說,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被選舉權的普遍條件的話。那麼參選人是否又必然地反對《基本法》呢?因為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是兩種完全能不同的制度。事實上《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確有存在衝突的地方。中央政府用高超的政治智慧解決了這一場法律的爭端。但湯家驊先生「普遍條件」的言論一出,又是否對國家造成巨大的困擾?辜負中央政府的一番美意?

第二個問題,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公開言論,選舉主任是依法作出決定。所指的「法」,正是湯家驊先生在文章中所提及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條(四): 「提名名單上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上的適當地方,作出《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 40(1)(b)條所規定作出的聲明及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 40(1)(b)的內容有三點,是次DQ事件的爭拗點就是第一點「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誠然晚生不是一名法律人員,但普通法的精神在於其法律條文是一名普通人也可以理解的。而晚生的愚見認為,該條法例當中的「聲明」二字的量詞為「一項」。而這「一項聲明」所指的顯然就是周庭有簽署的「聲明確認書」。若周庭在這份「聲明確認書」內明示擁護《基本法》的話。選舉主任似乎已經沒有充足的理由去取消周庭的選舉資格。湯家驊先生為何認為,周庭有需要提供更加多的理由,向選舉主任證明她是擁護《基本法》?這是否已經超出法律的要求?

最後,湯家驊先生在文中提到「羅冠聰在宣誓就任時清楚表明他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意圖,而這政治取向亦最終為香港法院所確認,裁定他沒有出任議員的資格。」誠然這是一個事實,並不可反駁。但又是否能夠因為周庭與羅冠聰屬同一組織,選舉主任便能夠繞過法官去判定周庭同樣是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意圖並取消其被選舉資格?

倘若湯家驊的答案是正確的,這便會衍生出一個巨大的問題。那港島區50,818名投羅冠聰一票的選民亦應該被裁定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意圖。憑常理我們可以推測到,這50,818名選民因為支持或至少不反對羅冠聰的政見才投票給他。香港政府是否應該將這50,818名選民的投票權取消?其中包括在公開場合宣稱支持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先生的選民資格。

晚生並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因此在拜讀先生的文章時有以上三點疑問。還望先生不吝賜教,如蒙賜覆,不勝感激,晚生佇候示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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