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大眾人權」與「小眾人權」
的確「大眾人權」與「小眾人權」這是個很怪的說法,人權應該是「一視同仁」的。但是對目前中國(主要指大陸,下同)的人權狀況,這種奇怪的說法卻是中外輿論的差別甚至分歧。
在外界很少關注及內地媒體亦較少評論的情勢下,中國的「人權工程」由司法領域的頻頻動作加大了力度。自今年9月12日,國務院首次發表了《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當月29日發佈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其後相關的國家4部委發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公告,再推出對警察使用武力的規範及近日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不到3個月連環推進。
另據官方統計資料顯示,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591件。而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無罪。這還未包含前幾日公開的聶樹斌死刑案的無罪平反。糾錯力度及公開化亦明顯。
中共高層在不少場合在談到人權時都會強調一方面會重視大眾的「生存權」,一方面會以改善大眾的普遍人權為要。目前也相應體現在這兩方面的一個是「精準扶貧」,一個是司法領域的改革和規範。習近平強調,司法領域是讓老百姓對「公平公義」感觸最直接的。
然而,對許多境外媒體來說,在人權上對中共詬病最多的往往是當局如何對待「異見」人士或其言行所為不符合官方標準的「另類」。比如最近炒的最多的人大「獨立候選人」題材。將此作為檢驗中國人權的指標。這種「小眾人權」觀同中國官方的「大眾人權」觀仿佛勢同水火,一直在你爭我駁。
人權,應該是普遍和統一的,在法律的及一定的社會道德的框架和約束內,人人平等。特別在現代文明下,即使是被法律判處有罪並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其基本人格尊嚴也會受到保護和尊重。因此從理論上講不應該出現目前對中國人權這種「大眾」與「小眾」的區別。但是如果認真客觀地了解中國,不難看到其「人權」的概念特別是政治、社會等公民權力的概念,是在外界的壓力下由被迫接受到慢慢摸索內涵,至今開始主動彌補這塊國家治理的短板的演進過程。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變化,官方也認識到民眾在基本改善了生存權之後,人權應該向更高級或者更廣泛的領域邁進。而「大眾」則被擺在了首先的位置。
中共在治理思路和步驟上從來是以「側重」來區分輕重緩急,以惠及面作為先後考量的重要依據,追求能「恩澤大眾」的最佳效果,同時也體現「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的程序。這當然,「生存權」是最少政治爭議,對中共對大眾也是最多正面因素的,而司法公正既是直接反映國家機器質素,又直接關聯民眾身家性命及對政府的好惡,因此會先期關注和落實變化。而公民政治權利中的一些「存異」部分,由於關係重大及還在摸索,就會「擱置」「緩行」。其中「新聞法」已經擱置多年,中共自己也需要在不斷發展的現代社會模式中探討。
中共一早於毛澤東還在世時就提出了「四個現代化」,而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才提出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模式的「第五個現代化」,人權工程的真正啟動,進入主動運作也正是在「第五個現代化」的基礎上。而外界關注的「小眾人權」,即使去除其政治攻擊成分,也是在社會人權發展相對成熟期的產物。要求中共正確對待有「異見」的人士,並以此鞭策中共,如果動機是為了中國更加文明、進步,當然不是錯。但如果不看中國其它方面,特別是大眾人權狀況的改變和發展,甚至藉「小眾人權」否定「大眾人權」,那就是別有用心,不是本文討論議題。
今天中國的「大眾人權」會不會有朝一日也惠及「小眾人權」?由於中國的特有體制和國情以及中共自己也在摸索中,難以現在下定論。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目前中共在人權問題上的態度已經同以往有很大不同。正如本文開頭所言,不論外界關不關注、如何評論,都按部就班一步步推進人權建設。人權不再是別人如何說的事,也不再是要鬥得你死我活的鬥爭問題,而是執政黨應該做的事,是中共再一次對人民的補償、還債。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提到香港的泛民主派時認為:泛民主派也同樣是建制派,因為都擁護和願意在「一國兩制」的格局內。那麼內地的「異見」人士也好,「獨立候選人」也好,只要擁護中國憲法,擁護現行的中共領導下的社會制度,也同樣是在中國內地的「建制」內,他們不應該在人權保護之外。因此,基於這樣的認識,希望也相信中共會讓人權在自己治理水平的提高中愈來愈好,成為「中國夢」中最美好的部分。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