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法治有彰顯嗎?
法治,除了重在懲戒違法者,另一主要功能,乃為爭議雙方主持公道。以此衡量,「七警案」似乎僅實現了前者,而沒達致到後者。君不見,無論黃營抑或藍營,均對判刑各有不滿嗎?甚至乎,兩者爭議非但沒有平息,警民關係反見進一步惡化?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裁決固然一錘定音了(未計上訴);可是,在社會層面或政治層面,法庭卻未實質一錘定音,爭議聲音似乎較前更加熾熱。
當然,涉案雙方不滿裁決,其實並不特別罕見。例如謀殺案、強姦案等,即使法官裁定犯人罪名成立,但都屢見受害者或其家屬要求加刑,並不滿足於法庭所判懲罰。這個情況,反之亦然,同樣見諸辯方及其家屬,由認定被告不應有罪,到認為法外應該留情等等,鮮有出現滿意情況。可以看到,在法治之下,法庭未必就是「沉冤得雪」的場所;案件審結以後,有人仍會覺得「沉冤待雪」,甚而變得「沒有最冤、只有更冤」。
所以,法庭判案的一大前提,就是必須維持獨立、不偏不倚,唯有如此才能夠確保公平、公正,真真正正地主持公道。畢竟,不同人總有不同標準,是故對事物的看法也必然有異。一宗案件裡,有人會認為被告有罪,有人則認為被告無罪,有人會認為判監適宜,有人則認為可以緩刑,等等。在眾說紛紜、尺度鬆緊不一的情況下,法庭就要扮演中立角色去平息紛爭;而這,正正就是法庭的存在理由。這個司法審訊權,便僅僅由法庭擁有,法庭且不能夠受到外在干預。任何人企圖影響裁決、以至辱罵法官,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相關司法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為了捍衛法庭的獨立和不偏不倚--這是一條非常嚴苛的以言入罪的刑法,也是僅僅針對法官而設的以言入罪的刑法;反觀,上至行政首長,皆沒此法定特權免於干預或辱罵,正如其他多數共和民主的法治地方一般。
任何人如果真心相信法治、守護法治,都不應該動輒質疑法庭裁決,而應信守法治的公平公正。尤其是香港的法庭一直享譽國際,其獨立性及專業性均優於世界許多其他地方。倘因一時的政治分歧,乃至僅涉少至一年半載的判監輕重,就輕易背棄了我們對法庭的信守,於理於情都是極之不智的。雖然,於此高度政治化的環境裡,政治因素很容易使人頭腦發熱,黃藍之間極難取得一致共識,由政治議題到法治議題皆然,都希望己方的優勢得以擴大、或己方的劣勢得以收窄;可是,這豈不就是政治視角而非法治精神?豈不就是以政治凌駕法治?
的確,香港必須繼續捍衛法治精神!「七警案」的審結,不應是法治精神的倒退,重燃社會對法治精神的質疑;反之,「佔中」對法治所構成的破壞,好應隨著系列案件的一錘定音而康復過來,正式告別那個彷彿各人均可任意無視法律、或者任意演繹法律的恐怖時代。總之,現在正是時間重新彰顯香港法治!大家好應重新信守法治精神!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