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實施額外牌照條件 嚴打不良財務中介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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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左二)表示,盡職審查只是「基本功」,無論放債人和借款人都不應在交易時「合埋眼」。左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黃昕然、何宗基、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及副公司註冊處經理(公眾查冊)余淑芳。(勞佩欣攝)

為打擊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宣布,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在現有的《放債人條例》下引入額外牌照條件,處理不良財務中介等相關問題,額外牌照條件將於明天生效。

中介必須登記 放債人要查借款人有否重覆借貸

在額外牌照條件規定下,放債人在批出任何貸款申請前,須確定借款人是否曾與任何第三方(中介)簽訂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協議,財務公司要在前線把關。

放債人要查詢中介是不是借貸人委任的中介,再調查中介是不是已經在註冊處登記。如果是的話,才能批出貸款。

中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如涉及的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放債人不能批出貸款,也要確保委任的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而放債人亦需設立並維持一套妥善的系統,確保委任的中介知悉《放債人條例》及額外牌照條件下有關批出涉及中介的貸款規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關打擊不良財務中介的單張。﹙勞佩欣攝﹚

放​債人需盡職審查中介公司和交易背景

新規例將盡職審查責任落於放債人,對於日後會否立例規管中介公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指騙徒手法日新月異,因此「解鈴還需繫鈴人」,只要中介無法搭上財務公司便無法作出欺騙。他亦指出,盡職審查並不是將責任全推到財務公司之手,指出盡職審查只是「基本功」,無論放債人和借款人都不應在交易時「合埋眼」。

可罰款10萬及監禁兩年 並撤銷牌照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透露,截至10月底,持牌放債人有1,815個,而現時則接到有650個中介委任申請。她稱,新條件明天生效後,任何放債人若違反放債人發牌條件,一經定罪將罰款10萬元與監禁兩年,嚴重亦會被撤銷有關牌照。

另外,由於政府不希望影響貸款市場的正常運作,何宗基表示,新條件下不會規限發債人委任的第三方數目,而現時本港的發債人亦整體上支持政府作出更嚴格的規管。

不良財務中介是水泡? 「實際上吸你血」

何宗基指,不良財務中介以「超低息貸款」及「不成功不收費」等名目誘使市民向放債人借貸,從中收取高昂的顧問費或保證金等,更有騙徒協助借款人取得貸款後攜款潛逃。

何宗基坦言:「財務中介好像提供水泡予借款人,但能否真正浮上水面?水泡上或有齒輪,實際上在吸你血。」

他亦認為,市面充斥的放債人廣告鼓吹借貸,令市民忽略過度借貸的風險和後果,因此從明天起所有借貸廣告都需加上「借錢前諗清楚,搵中介要謹慎」的字眼,勸籲市民慎防中介陷阱。

麥美娟︰設定放債人註冊資本

一直跟進不良財務中介個案的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歡迎政府推出措施處理不良放債行為,相信有關措施正式推出後,有助收緊發出放債人牌照的條件,加強規管。不過,她認為,在收緊牌照規管的同時,當局必須加強執法,以收效用。 

麥美娟強調,現時推出的措施未能治本,太過依賴放債人監管中介,但放債人申領牌照門檻仍然偏低,申請費用只需1萬多元,不良財務中介及放債人仍可另闢途徑,逃避新的規管措施,相信屆時會影響規管措施的效果。麥美娟建議,當局可參考英國和新加坡,設定放債人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