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58.89元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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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檢察院(圖)及中國最高法院等司法機關,在位階上都不及將成立的國家監察委。(網上圖片)

今日(31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人民幣,下同)。

據最高檢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者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院今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