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子「遭男友強姦」 待對方坐監3年後再復合 結局令人心寒
2025年10月15日,男子劉某與女友晶晶在江蘇崑山打工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爭執過程中,劉某掐住晶晶頸部,致其窒息身亡。
劉某母親透露,爭吵的原因是晶晶提起了「之前的事情」,劉某被刺激,情緒激動釀成大錯。劉某母親還稱:事發後,劉某第一時間聯繫自己,稱做錯了事,要求報警處理。
男友被羈押期間 晶晶曾表達愛意 待其出獄後復合卻被殺:
2022年7月,同為大學生的劉某與晶晶,在暑期見面同住。其間晶晶報警指控在生理期時遭到劉某強姦。據劉某母親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劉某被羈押期間,晶晶曾表達愛意,並稱不希望劉某坐牢。
安陽市文峰人民法院認為,儘管晶晶對劉某表達了關心,但不能否定劉某違背晶晶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一審劉某以強姦罪獲刑三年。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2025年7月13日,劉某刑滿釋放,不久後便與晶晶復合。沒想到3個月後又因爭吵釀出悲劇。記者了解到,案發後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劉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辦理中。
內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二)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法律專業人士相關闡釋: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確認關係、是否訂婚沒有關係。根據內地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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