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部分條款模糊 業界:7天冷靜期已有效遏止不良營銷
政府就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相關政策建議已於8月31日完成公眾諮詢。是次修訂主要針對美容及健身服務,包括建議設立7日法定冷靜期及14日退款期限、合約期設上限、禁止重複銷售「相同服務」,並賦予海關額外的偵查和執法權力,而商戶退款時扣除行政費亦設上限。
美容業界近月與立法會議員、商經局等多方面會面,表明支持實施「7天法定冷靜期」,惟認為部分條款模糊不清,如急於推行有機會引發大量爭議及訴訟,無助保護業界及消費者權益。有立法會議員相信,實施「7天法定冷靜期」已有效大大減少不良銷售。
政府表示,不當銷售手法、預繳式消費風險等問題集中在美容及健身服務業。消費者往往在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及/或誘導式銷售手法下,簽訂涉及大額預付金額的長期合約。根據諮詢文件,過去6年,本港涉及美容、健身業的預繳式消費投訴宗數近5000宗,其中舒適堡(Physical)投訴有超過4191宗;最常出現不當銷售手法的行業中,涉及美容和健身服務業的個案佔近9成,誘導式銷售手法的舉報數目已錄得逾3倍增長。政府發言人表示,現行條例對海關就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的調查工作有一定限制,未能有效防止規避調查的情況。政府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和各項因素,全面檢討《商品說明條例》。
以下為是次修訂的重點:
美容業界近月與立法會議員、商經局等多方面會面,表達業界支持政府就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向,但認為部分細節條款難以執行,擔憂因條款定義模糊而引發大量訴訟。
業界自行推「7天冷靜期」初見成效
政府建議,就美容及健身服務的預繳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讓消費者在訂立合約後有空間重新考慮消費決定。主要方案包括:建議冷靜期期限為7個曆日,退款期期限為14個曆日。事實上,業界不少美容院都不抗拒為顧客設冷靜期,部份分舖甚至已自發推行,甚至初見成效。消委會數據顯示,2024年美容相關投訴呈現下降趨勢,2026年首兩季亦維持跌幅。
為保障消費者利益,建構良好營商環境,業界普遍支持先推行「7天法定冷靜期」。不過目前諮詢文件建議非現金交易最多可扣2%行政費、分期付款最多扣5%,不少老闆憂會產生金流不足問題而引發倒閉潮。
手續費上限變相令美容院倒貼 退款毋須理由或引惡意取消合約
美容院老闆Bonnie從事美容業31年,認為手續費上限嚴重脫離市場現實。她解釋,目前銀行及信用卡機構就分期付款交易向商戶收取的一筆過手續費,普遍遠高於5%。若上限僅設為5%,商戶于退款時不僅無法收回金融管道成本,更須自行承擔差額,形成「倒貼」局面。「處理退款涉及會計對賬、合約銷帳等多項行政及人力成本。客人碌卡10萬港元,已使用了2萬港元的服務,但銀行不會只退8萬港元給商戶。商戶只能自己開票給客人,然後自行向客人追討已使用部分的費用。一旦客人不找卡數,銀行便會直接從商戶帳戶扣錢。」
Bonnie指出業界實際退款情況不止是現時修訂所指的5%,她稱銀行向商戶收取的手續費,在退款情況下會變成雙重收費。舉例來說,在正常不退款的情況下,銀行收取某商戶4%手續費。但當客人要求退款時,銀行是會收取多一倍的手續費,即合共收取8%手續費。這8%當中,4%是原本交易的手續費,另外4%是「退款手續費」,形成消費者獲全額退款,但美容院被額外再收一次費用。如消費者揀選信用卡分期,手續費隨期數遞增,如部分銀行36個月分期手續費可高達11%。她憂慮部分客人如惡意取消合約,會造成美容院巨大損失,條例甚至成為不良分子「無息貸款」的漏洞。
香港美容從業聯會主席曾裕博士要求政府撤回第5.4條「禁止簽訂相同服務新約」建議,認為條款定義不清、執行標準模糊,認為若不撤回,業界與消費者將陷入無休止的法律糾紛。另外,曾博士亦促請政府延長諮詢期,並就退款行政手續費上限邀請銀行業界加入討論。
她續指,如果按照諮詢文件的建議,簡單地將商戶可收取的退款行政手續費上限訂為5%,商戶連支付銀行的雙重收費都不足夠,曾博士強調商戶退款,卻要承擔所有成本:「商戶每做一次退款,就要倒貼金錢。」她認為若設有「7日冷靜期」機制,同時又要求商戶須於14天內完成退款,則政府必須強制要求銀行必須於14天內撥款予商戶。否則,各美容院老闆均須先行墊付大量現金,以應付退款需求。以中小型美容院的現金流狀況,根本難以承受這種資金錯配的壓力,相信會有大量美容院因此倒閉。
「香港作為自由貿易市場,商戶在正當經營下不應承受刑事法律風險,更不應將正常商業營運與刑事責任掛鉤。」曾博士亦反對是次修訂建議將《商品說明條例》有關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她認為將罪行刑事化將會污名化美容業界。她認為現行《商品說明條例》已足夠保障消費者權益,希望當局善用現行法例加強執法,並強調如有商戶因而倒閉,香港美容從業聯會將聯同業界全力接收受影響之消費者,將消費者所受影響減至最低。
「相同服務」定義模糊 推廣節日優惠或犯重複銷售
新修訂將限制合約合約期上限兩年,合約需要在三個月內生效。另外新合約不可涵蓋原本合約的相同服務。此條款原意保障消費者勿因壓力而過早購買服務,或被游說不斷購買相同服務,但業界認為條例實際執行上充滿模糊地帶。
香港美容從業聯會理事Ricky批評諮詢文件第5.4條「禁止簽訂相同服務新約」在國際上毫無先例,極為嚴苛。經比對澳洲、加拿大、美國、英國、新加坡及澳門等地,均無類似針對美容行業「事前禁止」的立法,最多僅賦予消費者事後取消權或限制不公平條款,從未剝奪雙方自願締約的自由。該條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選擇權,亦剝奪商戶向忠實客戶提供新優惠的商業彈性。
Ricky續質疑,既然政府將會實施冷靜期,顧客購買相同服務合同後,可在7天內無條件要求退款,為何仍要多此一舉,禁止顧客購買相同服務合同?此舉既無必要,亦令消費者失去在冷靜期保障下自由選擇的權利。
Ricky指出,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刑罰越嚴厲,規範越需清晰。第5.4條使用「綜合考慮不同因素例如地點、人數、目的、設備、難度等」的概括性字眼,去判斷服務合同內容是否相同。這等概括條文在行政准入例如發牌制度中或許可行,但用於可致巨額罰款或監禁的刑事罪行,將造成三大問題:商戶無法預見違規行為、執法標準不一、寒蟬效應抑制正常商業活動。
他續稱,第5.4條所列的考慮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模糊不清,例如引進新儀器後服務效果提升,或一對一與小組服務成本不同,是否仍屬「相同」服務?灰色地帶勢必引發大量爭議及訴訟。他警告,此條款正重蹈「安全帶法例」因定義不清、執行模糊、遠超國際合理監管水準而遭暫緩的覆轍,若果實施,業界與消費者將陷入無休止法律糾紛,浪費社會司法資源。
「美客就算是針對同一部位、同一療程,但因為儀器來自不同品牌,效果都會不同,又是否屬於『相同服務』?」15年經驗的治療師Wing表示,美容服務不是固定商品,以往會因應客人的年齡、皮膚、生活習慣,而作出個人化規劃,並隨客人狀況調整療程方案。她擔憂前線員工日後會因應判斷錯誤而犯上重複銷售相同服務,負上法律責任。「希望政府給前線一條清晰的路,不是只告訴我們什麼不能做,而是告訴我們怎樣做才算合規。」
事實上,不少前線按摩師或美容師都擔憂因指引模糊誤墮法網,正考慮轉行。顧客陳小姐有持續光顧美容院及按摩院的習慣,每年約消費6位數字購買美容療程及修身療程。陳小姐指,一位已跟進其個案8年的按摩技師因憂慮條例,將轉行做薪金較低的保安員。「我完全理解政府希望打擊業界害群之馬的原意,但設立一個合理的冷靜期制度就已經非常足夠。萬一中小型美容院因不堪重負而相繼結業,我手中尚未用完的療程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她續指,以往就算療程套票仍有餘額,她習慣會在美容院推出生日優惠、節日優惠時預先「趁低吸納」,但日後隨修訂通過,或未能再享優惠。
業界認為「7天冷靜期」已能有效遏止不良營銷手法
立法會議員邵家輝指出,業界支持政府為保障消費者而修例,但希望條例有清晰指引,「例如不可以籠統地用『相同服務』等字眼,政府一定要理清及制定清晰指引。」邵家輝同意,政府可先推行「7天冷靜期」,認為此措施已有效打擊大部分不良銷售手法。他續指,現行《商品說明條例》已將虛假說明、脅逼等「不良營商手法」列為刑事罪行,他提醒消費者如遭遇強逼銷售或拘禁,應即時大聲拒絕、離開甚至報警求助,切勿因一時心軟或尷尬而盲目簽約消費。
為市民提供更完善的消費者保障,立法會議員陳曼琪支持政府引入法定冷靜期。她建議參照業界意見及試行經驗,分開處理商戶行政費和實報實銷的銀行手續費。她指出,商戶處理退款確實涉及行政和人力成本,無論採用哪種付款方式,都應容許雙方事前約定扣除合理的商戶行政費;同時,因顧客選擇的付款方式而實際產生的銀行或信用卡手續費,兩者宜分開處理,以實報實銷方式收取。政府亦可考慮為商戶合理行政費設上限百分比,避免使商戶因過多退款而承受不合理負擔,或將過高行政費間接轉嫁予消費者,防止法定冷靜期被濫用。
商經局:政府會與相關持份者保持充分溝通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指出,政府就預繳式消費風險提出政策建議,包括就美容服務及健身服務預繳消費合約(美容及健身服務合約)實施法定冷靜期和法定合約期上限和其他限制等,目標是建立一套有效、具透明度並對商戶和消費者雙方公平的制度,在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提升行業風氣,為香港營造一個有利於刺激消費的營商環境。
發言人補充,相關政策建議的公眾諮詢剛完結,政府正整理收集到的意見,以進一步優化建議措施以及敲定最終方案。在制定和推行任何新措施期間,政府會與相關持份者保持充分溝通。
香港美容從業聯會發表聲明
據了解,香港美容從業聯會已嚴正要求政府正視業界及消費者聲音,並提出六大核心請求:
1. 退款行政手續費上限修訂為10%,另加銀行及信用卡機構實報實銷費用;並強制銀行同步配合退款撥款安排,同時審視銀行雙重收取手續費的問題。
2. 堅決反對行政違規刑事化,主張以民事賠償及行政罰款方式處理。
3. 全面量化評估政策對中小企、就業、營業額、合規成本及競爭力的影響。
4. 將第5.4條不再納入最終立法建議。
5. 設立不少於48個月的過渡期,讓業界有足夠時間調整系統、合約、培訓及財務安排。
6. 設立祖父條款:新法僅適用於生效日後簽訂的新合約。
否則,中小型美容院將面臨倒閉潮,最終受害的只會是消費者。切勿以冷冰冰的法律摧毀美容行業的生存空間及市民消費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