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深圳前副市長梁道行遭追控受賄罪 加刑半年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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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金羊網消息,自2014年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正在監獄服刑的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又被檢察機關追加起訴受賄犯罪——多次收受一名行賄人的賄賂共人民幣35萬元、港幣30萬元、英鎊5000元、歐元10000元。

深圳前副市長梁道行。(資料圖片)

日前,梁道行據此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與前受賄罪所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數罪並罰,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已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梁道行,1949年3月出生,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學學歷。梁道行於1993年1月任寶安區區委常委、書記,1997年12月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2002年2月任深圳市副市長。2011年12月退休。

事涉工程建設、開辦醫院等

2014年11月19日,梁道行因受賄罪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生效後被交付監獄執行。

後因漏罪,檢察機關追加起訴梁道行。對於該項漏罪,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梁道行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和深圳市副市長之便,在工程建設、開辦醫院等方面為顏某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顏某賄賂,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30萬元、英鎊5000元、歐元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梁道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由於案發時未實施現行相關刑法條例,檢方以案發時生效的法例加以檢控,因此有關判刑相對較輕。另外,有鑒於梁道行有自首和全部退出贓款情節,法院綜合權衡後,決定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