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顧雛軍案】撤銷虛報註冊資本罪 挪用資金罪10年改判5年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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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去年6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開庭,經審訊後擇期宣判。
事隔近10個月,最高法今日(10日)撤銷原審判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其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較原先的10年刑期縮短5年。

顧雛軍案去年6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開庭,經審訊後擇期宣判。(資料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等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人民幣,下同)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是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指出,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於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是公司巨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可從寬處罰 多名原審被告無罪

不過,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鑑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法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對於其他涉案者,最高法判決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宣判後,法院審判長裴顯鼎表示,顧雛軍及其他原審被告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可以在宣判後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12年顧雛軍出獄後開始申冤。(網上圖片)

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 

顧雛軍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2000年,顧雛軍在開曼群島註冊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並在當年7月13日成功登陸香港創業板。當年10月,顧雛軍斥資5.6億元收購了海信科龍的前身科龍電器,之後大刀闊斧重組科龍,使公司迅速擺脫困境,同年扭虧為盈。

不過,2005年5月,顧雛軍被立案偵查,其後被控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及挪用資金等罪,2009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及罰款680萬。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提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本案,由第一巡迴法庭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