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2.71億元 西藏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王勇被判死緩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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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7月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受賄一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他被控非法收受財物2.71億元人民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王勇利用擔任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民航貴州安全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攬工程,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1億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王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王勇歸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遂被告王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王勇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