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再走回頭路 勢推翻《網絡中立法》讓電訊商掌權 踐踏網絡自由

撰文:麥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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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當地時間周四(12日)將就是否廢除前朝奧巴馬的「網絡中立法案」(Net Neutrality rules)表決。
此措施規定網絡供應商公平對待所有網絡內容,即不能操縱民眾接收資訊的優次,甚至封鎖內容,從而確保互聯網公平開放。
互聯網之父伯納斯-李(Tim Berners-Lee)等科技界重量級人物已發公開信要求取消投票,有調查機構亦發現FCC網站充斥假輿論支持廢除法案。惟由於FCC委員會由共和黨把持,推翻法案幾近已成定局,特朗普政府再一次踏上回頭路。

11月底,加州洛杉磯有民眾上街支持《網絡中立法》。(路透社)

試想想,你上網觀看心愛劇集的時候,網速變得異常緩慢,每一句對白之間要等上數秒、甚至數十秒時間,不止讓人心煩氣躁,本來劇力萬鈞的劇情亦頓時變得索然無味。

若然告訴你,這全是網絡供應商在背後搞鬼,收授利益拖慢使用某些網站或應用程式的速度,你會作何感想?

美國前總統奧巴馬為阻止以上情況出現,在2015年通過法案確保「網絡中立性」,禁止一眾網絡供應商封鎖特定內容、網頁,加快或減慢用戶的瀏覽速度,確保公眾接觸資訊時不會受不合理限制,保障公眾知情權。

過去十五年來,不論由共和或民主黨領導的FCC均支持保護網絡中立性,認為這對互聯網市場開放至關重要,但由總統特朗普任命的現屆FCC主席帕伊(Ajit Pai)明顯不同意傳統的看法。

FCC主席帕伊指,奧巴馬年代的網絡政策窒礙互聯網發展。(路透社)

    互聯網巨頭挺身說不

上月底,曾任網絡供應商Verizon律師的帕伊公開提出恢復《網絡自由命令》(Internet Freedom Order)計劃,形容奧巴馬遺下的網絡政策粗暴(heavy-handed),不只窒礙創意,亦阻礙興建新寬頻建設等投資,致使互聯網未能蓬勃發展。

帕伊建議,政府不再着重監管細微之處,只會簡單要求網絡供應商增加透明度,讓消費者有充足資訊選擇對自己最好的計劃,企業及其他規模較小的生意亦能獲得技術資訊研發新創意。

一眾互聯網巨擘卻普遍反對帕伊的說法,多個有份創造互聯網的先驅,包括「互聯網之父」伯納斯-李、把軍用ARPANET帶到民間的沃爾夫(Stephen Wolff),與及蘋果創辦人之一沃茲尼亞克(Steve Wozniak)等人,周一向參議院商務委員會的通訊小組委員會(Senate Commerce Subcommittee on communications)發公開信。

內容指出FCC提出恢復《網絡自由命令》的理據,明顯對互聯網科技的理解有缺陷,錯誤指出民眾假定網絡供應商操縱他們的數據運用。聯署人稱,這些謬誤早在7月份、由200多位互聯網先驅、工程師簽署的報告中詳述,促請當局取消即將在周四舉行的投票。

FCC重推《網絡自由命令》倉猝且在技術上不正確,在沒有替代方案下廢除保護網絡中立性的措拖,對我們辛苦建立的互聯網構成即時威脅,這應當停止。
互聯網先驅發的公開信
FCC為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專責監管通訊。(美聯社)

    調查:FCC網站充斥假留言

與此同時,公開信同時指摘FCC未有讓公眾參與在有關過程,未有召開公開會議聽取民眾、專家意見;FCC的網上留言系統中,亦疑似有數以百萬計的假意見,試圖製造假輿論。

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報道,美國民調機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調查後發現,逾2200萬個留言中,94%均為重覆發送,當中名為The Internet的用戶合共發出1.7萬個留言;常見名字如Johnson Johnson、John Smith等亦各自遞交數千個留言。

皮尤研究中心指出,反對撤銷《網絡中立法》的留言有280萬個高踞榜首,但排名緊隨其後的6個留言均一致支持撤消有關法案,未知當中有多少為假留言,亦不知是否由機器大規模發送。FCC的民主黨委員Jessica Rosenworcel則稱,最少50萬個假留言是來自俄羅斯。

儘管維護公眾利益小組、議員及FCC兩名民主黨委員反對撤消《網絡中立法》,但目前FCC委員會以有三票的共和黨佔優,因此新法案很大機會毫無懸念獲得通過,FCC目前亦不似有意叫停投票。

紐約多名民眾上周四到網絡供應商門市外示威,支持保留《網絡中立法案》。(美聯社)

FCC通過撤回《網絡中立法》後,也不代表全無後顧之憂。《福布斯》雜誌一篇評論以NETFLIX被網絡供應商收取「敲詐費」,換取暢通無阻的數據服務為例,指出有關供應商很大可能面臨集體訴訟。

評論把Netflix的服務比喻為包裹,網絡數據則為車道,情況就如網絡供應商站在車道阻礙包裹派送,並要求速遞包裹的公司繳交「過路費」。事實是,速遞公司(即Netflix)並無虧欠網絡供應商,因此向其收費顯得毫無道理。

另一方面,美國的網絡供應商眾多,民眾根本沒有必要效忠於某一間特定供應商,因此若出現減速情況,他們大可以「轉台」,可謂非常乾淨利落。話雖如此,《網絡中立法》被撤銷的話,等同賦予網絡供應商操縱資訊的生殺大權,無疑踐踏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