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電腦為人? 美國政府答Google:無人車系統就是「司機」

撰文:李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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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擘Google早前向美國聯邦政府交通部門查詢交通法例如何適用於無人車,近日獲回覆控制無人車的軟件系統將被視為汽車的「司機」。英國《衛報》形容,今次是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將電腦視為最接近「人類」的一個決定。

科技巨擘Google獲美國聯邦政府交通部門覆函解釋,控制無人車的軟件系統將被視為「司機」。圖為Google旗下的一款無人車。(美聯社)

Google研發無人駕駛汽車多時,不少法律問題一直纏繞科研人員。美國的法律列明,汽車內須為「司機」設置可佔用座位,但是否適用於無人車?公司去年11月去信美國國家公路交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查詢多個有關無人車的問題,上周四(4日)獲回覆。

 

NHTSA簡單說明了一點:「如果車內沒有人能實際駕駛,則視執行駕駛動作的任何東西(whatever)為『司機』(driver),更加合理。」言下之意,NHTSA認為,處理駕駛行為的Google自動駕駛系統(Self-Driving System,SDS)會被視為汽車的「司機」。

Google無人車測試片段:

美國交通法例列明,汽車須設有倒後鏡、車內須設有煞車腳掣等設施。然而,對無人車來說,倒後鏡實屬多餘,剎車腳掣更可能干擾自動行駛的穩定。NHTSA的回覆中沒有就「司機」與「法人」(legal person)的關係作解釋,不過承認交通安全法例中有不少十分具體的條文,套用於無人車之前須修例,甚至取消部分條文。

 

美國多家企業正研發無人車系統,但只能窺準各州及聯邦法律存在灰色地帶,測試運作小量製成品。如果要大規模生產並出售無人車,仍須獲NHTSA批准。

今次的決定對Google運作無即時影響。現時美國只有數州法例容許無人車於路上測試或行駛。Google稱旗下無人車系統已於加州、德州、華盛頓州累積行駛超過100萬英哩(約160萬公里),最新的型號不設軚盤及煞車掣。

 

NHTSA雖然接受駕駛系統可擔當「司機」的角色,但明言從未沒有評估Google旗下的軟件是否一名「好司機」,亦要求Google無人車暫時仍需按照聯邦法例,裝上剎車掣等設施。覆函中解釋:「法例訂立時的合理假設,是所有汽車皆由人類司機駕駛。」

 

美國交通部近年出資支持矽谷研發無人車,希望新技術可以減少路面傷亡。白宮今周公布財政預算,當中撥出40億美元(約312億港元)推動未來10年內研發無人車的計劃。

 

(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