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陸配】台灣內政部擬修法 陸配離婚後還能繼續在台居留

撰文:李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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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政部於今(21)日表示,將修法讓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台灣內政部今日上午指出,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將參考入台灣《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台灣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也衍生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因此,內政部認為,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建構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讓大陸配偶安心在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