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陸漁船每月索賄百萬放縱越界捕漁 台海巡署官員判囚5年7個月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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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巡署前分隊長黃文哲等多人涉嫌每月收賄達百萬元(新台幣.下同),包庇大陸漁船船隊越界捕漁,即使查獲亦僅驅離而不裁罰。
全案依貪污罪等罪名起訴,其中黃文哲被判處5年7個月定讞。

黃文哲案發時是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分隊長,涉案者包括其妻子及多名海巡人員。事緣檢方在2012年偵辦另一宗海巡署隊員涉嫌協助走私毒品案時,意外監聽到竟有人縱放大陸漁船越界捕漁,通風報信且疑似收賄。檢方介入調查,發現黃文哲在多次取締大陸福建石獅市「閩獅漁」漁船後,聯同多名海巡人員共同向船長索賄。

海巡署第九海巡隊被揭發有分隊長收賄縱放大陸漁船越界捕漁。(網上圖片)

黃文哲等人與對方約定賄賂價碼,按每月每艘漁船10萬元計算。以10艘漁船核計,漁船船隊每月支付100萬元賄款, 黃文哲則以「螃蟹」作為暗號,通風報信以便越界捕漁,更允諾合作期間發送海巡隊勤務表,以及漁船遭查獲可以只驅離不罰錢。

黃文哲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5年7個月,洩密罪部分則判處3個月,得易科罰金,其餘人則被判處2年5個月至5年不等。惟黃文哲等人認為事後已繳回犯罪所得,刑度過重,提起上訴。惟法院認為,黃文哲等人身為公務員,卻不思戮力從公、廉潔自持,反而收賄縱容大陸漁船,明顯罔顧台灣法益,敗壞風紀,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