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二審改判無罪 內政部:可申請復職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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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2罪,一審法院判7年4月徒刑,目前停職中。
該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對此,民眾黨新竹市前主委李國璋表示,感謝司法審理結果還高市長清白,高興10分鐘就好,盼能內政部能盡快協助高市長復職,回到市府來承接市政工作。
台灣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