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屢現女子悔婚後拒還聘禮被列「老賴」 出外交通住宿均受限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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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6月12日報道,近來內地湧現一批「拒不退還聘禮」案件,涉案女子因此名列「失信被執行人」,遭官方定性為「老賴」,將在乘坐火車、飛機、住宿賓館飯店、高消費旅行、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方面受到限制。

內地屢見女子悔婚後拒還聘禮被列「老賴」,出外交通住宿均受限。(網上圖片)

河北魏縣人民法院於去年底公布,當時18歲的李小真與姜雲孟同居期間,因為雙方就財物分配起衝突,於是姜雲孟向法院提出同居析產,法院遂要求李小真歸還姜雲孟聘禮金額50000元(人民幣.下同)。由於李小真拒不履行,當局將其列為「老賴」。

同樣在魏縣,2016年,當時21歲的江曉敏因拒不退還郭康樂聘禮金額35000元,被列為「老賴」。雙方糾紛其間,江曉敏父親因家庭爭執而左手骨折。另外在山東省巨野縣,2016年,當時26歲的王文華與趙某某訂婚,收取聘禮金額82000元,其後雙方因瑣事解除婚約,王文華拒不退款而被法院定性為「老賴」。

內地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有異

《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內地習俗一般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還聘禮;如果女方悔婚,女方應退還聘禮。然而內地法律卻另有規定,男方可在以下情況要求女方歸還聘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換言之,法律規定不管是男方悔婚,還是女方悔婚,只要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都應該退還聘禮。

聘禮除了現金,還有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消費品。 (視覺中國)

實物贈送亦在須歸還財產之列

此外,除了歸還現金,實物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適損耗後,可以列為須歸還財產,但衣物、化妝品、煙酒、食物等消耗品,一經消耗亦可以不列入歸還範圍。至於歸還數額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

除了列為「老賴」而生活不便,《每日經濟新聞》亦指出,內地刑法亦訂明,假如遭法院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民意見:

很多地方規矩是這樣的:男女訂婚以後,男的反悔,彩禮(按:聘禮)就不退了,女的悔婚,彩禮退給男的。
那些長輩可能覺得嫁女兒是賣東西?彩禮是定金不娶定金不予退還?然後女方悔婚就是不打算做交易了所以把定金還給你?
原来是訂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