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上辯護稱「賣淫可減少強姦案」 檢察院發函投訴被指濫權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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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地網上流傳一份《工作聯繫函》,由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發信給長沙市司法局,內容投訴有律師在庭上為被告辯護時,以「賣淫有利社會穩定」作辦方理由,而檢方認為其言行不符應有標準。事件引起內地法律界關注,批評檢察院此舉有濫權之嫌。

律師庭上指賣淫可減少強姦案、有利社會穩定,控方投訴反被批濫權。(網上圖片)

內地《華商報》8月13日報道,事緣去年5月16日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審理「李某某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一案,劉某某作為被告陳某的代表律師,辯護理由之一為:「本案設置的賣淫場所還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有利於社會穩定。」

被告被視為從犯獲輕判

當時法院不採納該辯護理由:「(被告)無視社會道德風尚,大肆從事容留他人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然而,由於陳某在案中僅為協助主犯某管理財務,她的工作和賣淫嫖娼沒有直接聯繫,所以法院接納辦方意見,視被告為從犯,僅以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人民幣。

報道稱,事後雨花區檢察院的控方公訴人對劉律師大為不滿,於同年9月向長沙市司法局發出《工作聯繫函》,投訴其「賣淫有利社會穩定」言論,不符合一名律師應有的言行。劉律師則稱,其所屬律師行得悉事件後,不認為其言論違犯法律。

當事人稱庭上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劉律師引用《律師法》條文,指出除非「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就算我的觀點不正確,難道法庭就不允許辯護人的觀點錯誤了嗎?」他更認為控方舉動沒有任何依據,是明顯的職業報復。

《華商報》引述業界意見,指檢察院此舉已經涉嫌違法濫用職權,律師協會應當堅決回應,甚至要求監察委進行調查。公益律師張新年稱:「雨花區檢察院應當就其不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章蓋得丟死人了!」

網民意見:

我覺得應該弘揚正氣,律師的話站在個人角度可以理解,但是並不利於社會風氣,尤其是小孩子。
這觀點三觀正,我們不支持賣淫嫖娼,但光棍們無處安放的荷爾蒙是社會隱患!
話糙理不糙。
男多女少,總要有個平衡的地方。只要屬於自願,法律就別管的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