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廣西女患愛滋仍接客 辯稱生活迫人、已做安全措施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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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廣西融安縣法院審理一宗「傳播性病罪」案件,事緣當地一名女子自2010年12月確診愛滋病後,仍從事賣淫活動。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融安法院將就此擇日宣判。
審訊期間,被告辯稱自己因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明知故犯並非為報復社會。

廣西女患愛滋仍接客,辯稱生活迫人、已做安全措施。(南國今報)

據《南國今報》9月5日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2月,被告劉某被確診患上愛滋病,而劉某雖明知病情,仍從事賣淫活動。

被告:不是為了報復社會

2015年3月18日,被告劉某收受50元(人民幣.下同)肉金,與吳某進行性交易,今年5月16日,被告劉某同樣收受50元肉金,為黃某提供性服務,其間遭公安民警巡檢撞破,後被傳喚接受調查而事發。

公訴機關指劉某明知故犯,遂以「傳播性病罪」起訴劉某。劉某當庭認罪,但辯稱自己不是為了報復社會,而是由於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被迫賣淫以維持生計,性交易時亦要求對方採取安全措施。她希望法庭從寬處理。

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內地刑法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被告明知自己患有愛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參與賣淫或嫖娼,違者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報道指只要違者是明知故犯,法庭即可定罪,與性交易時採取預防措施與否無關。

不過法例亦訂明,如果雙方份屬夫妻、戀人或同居關係,其間性行為並不構成傳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