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政府消息:朱凱廸一再迴避 不會覆核議員資格

撰文:羅家晴
出版:更新:

參選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兩度遭選舉主任去信,要求其回答否提倡或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選項等問題。朱凱廸今(2日)晚上約6時接獲選舉主任通知,被裁定提名無效。
政府消息人士指,當局已給予朱凱廸足夠時間及空間解釋他對港獨作為選項的立場,但對方一再迴避,其行為無法令人相信他是真心擁護《基本法》,遂決定DQ。
消息人士表明,政府無意覆核其議員資格,因曠日持久,處理相關司法程序完成時,預料將會是後年的立法會選舉,意義不大。至於他能否參選立法會選舉,則要取決其當時的立場,與今次DQ是兩回事。
特區政府晚上回覆傳媒查詢指,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發言人稱,「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重申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

朱凱廸去年參選亦被取消參選資格。(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特區政府發言回覆傳媒就2019年鄉郊選舉查詢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政府一直尊重和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發言人提及,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發言人指,《基本法》第1條稱,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基本法》第12條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作為選項   均不符香港於《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

同時《基本法》第159(4)條稱,《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強調「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政府發言人稱,「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資料圖片)

發言人重申,知悉選舉主任已就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會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重申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發言人又稱,「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鄉郊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朱凱廸報名參選元朗元崗新村居民代表,他周一(26日)接獲選舉主任、元朗民政事務專員袁嘉諾來信,提出五大提問,包括對港獨的立場。朱凱廸於周二(27日)回覆稱,重申自己不支持港獨,但認為港人應決定自己的命運。

袁嘉諾及後再要求朱凱廸補充回答第五題「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並再次提出兩條問題,包括作為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以及是否同意,作為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不能夠以任何方式主張「香港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