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張達明稱釋法不規範鄉郊代表選舉 批理據站不住腳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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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鄉郊代表選舉資格,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事件反映DQ紅線又再拉闊,指出《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是規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現時卻延伸至鄉郊代表選舉,批評當局舉措是赤裸裸的政治審查,但凡與政府或中央的觀點不一致就會遭到質疑,又認為選舉主任引用朱在2016年的言論,來指控其立場不清的理據是站不住腳。

參選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李澤彤攝)

參選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朱凱廸,兩度遭選舉主任去信,要求他回答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選項等問題。選舉主任最終認為,朱凱廸雖然維持不支持港獨的立場,但他並不接受中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認為獨立是香港的一個選項;又認為經客觀考慮後,可以理解朱凱廸是「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

張達明表示,事件反映當局的紅線又再度飄移,由《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規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延伸至鄉郊代表選舉。他指出,選舉主任僅引用朱凱廸在一份《2016年共同聲明》中的觀點,而非其參選政綱作為理據,當朱在回覆問題時,雖已表明不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仍不被信納,續以「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為由,裁定他的參選資格無效,批評這是赤裸裸的政治審查,直言選舉主任的邏輯是,但凡參選者的觀點與政府或中央不一樣就不可參選。

張達明認為朱凱廸應該進行選舉呈請,但他無法猜測勝算,因法庭仍未處理好積壓的選舉呈請案件,目前的法律理據並不清晰。他促請法院應盡快處理多宗選舉呈請案件,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選舉主任有權查問參選人,但朱凱迪卻沒有把握機會修訂過去的主張。她說,雖然《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未有包括鄉郊代表和區議員,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清晰,任何公職人員都不應支持香港獨立或自決。